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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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
1、新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4、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增值税
1、对经认定的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软件出口、服务外包(离岸)根据合同,享受出口减免。

三、营业税
乙方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四、个人所得税
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

2、区内软件企业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主动申报纳税人员范畴),从其交纳的上一年度个调税区所得部分中,给予30%的交通房租补贴。

3、对引进的国内外重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可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实验学校和重点中学就读,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优先安排。

4、对软件企业领军人才,经认定,可享受区优秀科技人才津贴;可吸收为政府咨询顾问,参加政府的一些活动。

5、每两年度评选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经认定后给予表彰和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6、在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软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部分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五、进出口政策
1、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3、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4、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5、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科研机构、研发中心和接单中心,对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单个项目投资额1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6、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三年内由省财政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7、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

以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为依据,企业当年出口额与上年度相比,每新增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

8、对国际服务外包骨干企业给予分档奖励。

其中:对企业员工达5000人以上,且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达2500人以上,且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达500人以上,且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六、投资和房租补贴
1、对新入驻本区并租用楼宇的软件企业,根据企业的年产出效益,在房屋租金和内部装璜等方面给予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见下表:
2、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企业团
队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七、企业认定
1、对通过CMM2级以上评估的企业分别给予20-60万元的定额奖励。

2、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申请相关的国家或者国际评估和认证,对其认证维护费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信息系统集成资质4级以上认证,分别给予2-5万元的补助。

4、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励并资助软件企业开展个体软件过程(PSP)认证。

各级政府奖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成本。

5、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

积极开展“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评选,对获得“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3000元。

6、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7、对被有权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对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

八、知识产权保护
1、软件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

2、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省财政承担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3、设立软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

区内设立知识产权咨询和投投诉中心,各部门联合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的维权执法和服务。

4、加快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对于获得省级以上鉴定并投产的新产品,2年内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按市区留成部分的25%,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4、每年扶持20-30项重大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每项一次性资助30-50万元。

7、对在本区申请且获授权并且实施的专利给予专项补助,发明专利每项1200元、实用新型每项600元。

九、人才培训
1、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列支)。

2、高层次软件技术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者外国软件专家受聘来本省讲学、工作的,由省人事、教育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3、引进国内外高层次软件领军人才,经认定后对其创业项目给予补贴。

4、、软件企业可以以股份期权等形式奖励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软件企业人员因公需要经常出国的,可以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经常往返港澳的,可以申请办理半年或者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的手续。

6、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和就业情况由省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标准的补贴。

十、投融资政策
1、市中小企业和软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

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我市软件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区设立3000万元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重点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十一、优质项目扶持
1、国家、省、市、区每年以科技发展、成果转化、创新资金等方式对优质项目重点扶持和支助。

2、省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软件核心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品牌的培育、软件外包业务的扶持、国内外高层次软件人才的引进、公共环境的建设以及软件教育与培训活动。

3、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软件产业化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优先纳入本省信息产业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专项,享受贷款贴息。

4、对列入国家、省级相应软件专项计划项目给予资金配套。

十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对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单位和使用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2、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的补助100
万元,新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补助50万元。

3、对于经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4、对本区企业实施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到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5、对建设公共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发生的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补助50%。

十三、其它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2、支持成长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且排名全省前20位的
企业,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总额为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3、加大对省国际服务外包重点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总额为100-200万元的分档奖励。

4、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在宁投资项目、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所需土地优先挂牌。

5、对全市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年度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全省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前20名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全市年度软件外包收入、软件出口、企业税收等各类前10家软件企业,给予每家企业经营团队5万元奖励。

以上各类奖励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6、对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6000万元、8000万元或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对全区软件企业年度税收前10名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5到2万元奖励。

7、软件企业参加区组织的国内外软件知名展会,市予以一定补贴,区给予1~6万元补贴。

8、对企业主导制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9、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企业团队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0、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附:
国家、省、市、区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优惠政策文件
一、国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
软件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

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简称国务院1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更好贯彻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支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加快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三)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第三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初审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其职责是: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同)。

第四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四)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国家布局规划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
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第八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后60天内,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出复议的软件企业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国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受理复议申请后,信息产业部即向国家计委提出复议建议和复议意见;国家计委商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或接受年审,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终止其认定申请,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
财企[2008]3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为大力支持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又好又快发展,逐步形成一整套有利于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提高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积极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推动曾结果及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贸易发展方式,扩大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产品的出口,提高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为此,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抓住国际服务业加快转移的难得机遇,把鼓励发展服务贸易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支持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

积极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二、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建设。

按照《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建设若干服务业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的要求,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周密规划,科学认证,合理统筹安排资金,集中财力,抓紧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包括示范园区)。

科学界定财政资金支持的领域,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包括示范园区)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的建设,完善服务外包综合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投资环境,优化专业服务环境,逐步建立并完善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包括示范园区)的有关公共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定额资金支持。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享受中央财政贷款贴息政策。

各地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可进一步加大对本地软件示范园区等公共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支撑。

三、鼓励和支持我国服务外包企业获取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为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安排相应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T)、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继续给予支持。

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可研究相应的支持政策,也可进一步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获取上述各类认证的支持力度,或支持其它有利于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资质认证。

四、推动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跨越式发展,要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大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搭建发包与接包商面对面的交流平台。

中央财政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外各类展览、国际推介等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国际发包量大的日、美、欧等国家和地区,举办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专项推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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