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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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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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科学整合审批环节,合理分类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控制中介服务时间,对具体流程实施优化再造,实行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分阶段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压缩建设项目审批周期,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总时限政府投资项目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投资项目控制在47个工作日以内。
二、适用范围
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项目。
三、基本原则
(一)审批法定,精简环节。
按照法律法规设置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对部门自行增加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一律取消。
(二)先行先试,创新突破。
在国家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实事求是,大胆创新突破,调整一批审批项目、环节和要素。
(三)简化流程,优化审批。
全面梳理审批流程和环节,实行同类事项及同一部门负责的事项合并办理,不同部门负责的事项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限,推行全程网上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规范中介,综合验收。
公布涉审中介清单及涉企收费清单,加强涉审中介监管,规范服务行为。
改分散验收为综合验收,精简验收环节,降低办事成本。
四、改革内容
(一)统一受理出件。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项目建设代办服务中心”,设立联合登记窗口,推行全程免费代办制,由联合登记窗口统一受理接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批过程进行牵头联审、协调督办,对办结出件资料进行登记和办结告知。
(二)整合审批流程。
推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一文办结”审批模式,将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综合验收5个阶段,并分类优化。
每个阶段除明确本阶段相关审批环节外,还明确本阶段涉及的中介技术服务环节。
将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审批整合至相应审批环节一并进行。
(三)实行一窗收费。
为了适应并联审批需要,实行“一窗式”收费,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统一计费,市非税管理局窗口审核、收取,原收支渠道不变。
(四)推行并联审批。
推行并联审批机制,打破部门界限和前置条件约束,实行部门之间的工作融通。
建立联审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为牵头协调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为5个阶段的牵头组织具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等单位为联审单位,在流程限定时间内并联审批,审批结果由联合登记窗口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五)简化审批手续。
一是在立项阶段,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对已列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已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或核准)一般只保留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两项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
办理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或核准)时,应对节能评估、招投标方式、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等相关内容一并审查,一文办结。
规划依据图、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实行合并办理。
建设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属于《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中震防发〔2015〕59号)所列工程,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是在用地审批阶段,城区规划区内分区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区域内具体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城市建成区内原拆原建项目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50亩内(含50亩)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文物调查勘探等调整至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按用地区域范围出具相关报告,其费用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是在规划许可阶段,对一般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根据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仅审查用地位置、性质、面积、界限、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间距、退让距离、日照分析、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出入口设置)及配套设施等是否得以落实。
非负面清单项目,外观和色彩等其他事项在初步设计联合审查会议提出建议供后阶段深化设计参考。
凡涉及城市重要节点、标志性建筑的建设项目,外观和色彩等需进行方案专项审查的,要事先建立负面清单,具体项目范围由市城乡规划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列入用地规划审批阶段规划条件之一。
负面清单项目的外观和色彩等需进行方案专项审查。
在规划总平面图审查的同时,进行防空地下室审批,对应建防空地下室或选择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明确建设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防护单元划分等指标,指导下阶段初步设计;对因地质条件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并作出易地建设批复。
四是在施工许可阶段,同步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受理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合并防雷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环节,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时只对审图机构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五是前移咨询指导,涉及部门要主动提供与审批项目相关的政策咨询、业务办理规程指导,突破审批项目前后置界限,提前进行技术咨询指导,确保审批项目在受理时具备相应受理和审批条件。
(六)缩小审批范围。
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审批项目,予以缩小审批范围。
一是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二是除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等六大类外的项目,气象部门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
条件。
三是建筑物的日照分析,属于国家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内容,由设计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相关部门不需再做日照分析复核报告。
四是一般建设项目需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外,不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由建设单位向地震局窗口进行备案。
五是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实行招标或直接发承包,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遵守招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向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招投标备案;实行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直接发承包备案。
(七)减少申报材料。
一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要求申请对象提供。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可在相关部门之间共享的申报材料,本部门已发放证照作为本部门其他审批项目的申报材料,本部门前置审批项目中已要求申请对象提供并经审核通过的勘验、测绘、设计等图纸的书面或电子申报材料及其他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会商会审会议纪要及其他部门已抄告本部门的批复文件等申报材料,互为前置条件、申请对象无法提供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对象提供。
(八)简化评估环节。
一是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图件的,一律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编制和提供有关项目文本、图件。
二是除国家和省另有专项规定外,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办理其他有关环节审批手续时,一律不再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再重复评估。
三是建设项目审批中所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一律由相应的审批职能部门承担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规范中介服务。
一是开展涉审中介清理和涉企收费清理,公开涉企收费清单和涉审中介清单。
二是打破涉审中介垄断,每个行业至少引进3家中介机构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设计审查采取邀请具有资质的公司交叉审查或第三方审查,保障充分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时效。
三是加强对涉审中介监管,涉审中介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专区,设定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指导价(最高限价),限定办理时限,建立诚信档案,推行信用等级评定制、“黑名单”制和退出机制,规范涉审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
四是有限放开测绘中介市场,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测量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和市规划勘测院中任意一家测绘机构进行房产测量以及验收阶段的规划、国土测量;全面放开规划定点放线测量。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拿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推行综合验收。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建设业主申请,组织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公路、桥梁、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网、水利水库、防洪堤等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竣工综合验收。
各参与综合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意识,共同做好综合验收工作。
五、职责分工及要求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监察局、市编办(审改办)负责全程协调、监督改革方案的实施,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改革的全程督查。
(二)各审批单位在做好“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内部审批职能归并、流转程序及事项、人员整体进驻窗口的工作。
各审批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行政审批科长作为联络人,专职负责协调处理涉及的相关审批事宜,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督办跟踪本单位未及时办结的具体事项;授权委托参加并联审查(验收)会议的工作人员,代表本部门发表审批意见。
(三)各审批阶段流程先行采用人工、纸质流转和内部电子审批流转并行方式,待行政审批系统升级改造后切入新系统流转审批。
新审批系统未正式运行以前,各阶段审批结论出件时需加注统一受理窗口登记签注。
(四)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改革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同时,邀请人大、政协以及社会监督员、新闻媒体监督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一批项目先行先试,在试行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要及时做好新方案试行前的人员培训和窗口受理准备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介绍改革举措。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各阶段受理资料,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各具体责任单位及联审单位梳理优化后印发。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方案施行之前的建设项目审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处理。
附件:1.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立项阶段审批流程
2.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用地审批阶段审批流程
3.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流程
4.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流程
5.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验收阶段审批流程
附件1
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立项阶段审批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衡阳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内采用审批、核准、备案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包括相关审批及中介技术服务环节。
二、职责分工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以及建设项目涉及用途的行业主管部门等窗口为联审单位,市发改委窗口负责办理立项。
三、审批流程
(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8个工作日)。
1.审查内容: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对可研报告进行审查(包括节能评估、招投标方式、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等);规划选址申请表、国土初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用地预审、环境评价、投资和资金来源等。
2.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联审程序(8个工作日)。
(1)受理(即时)。
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由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联合登记窗口进行受理登记,向联审联办部门发出联审联办通知单,并即时移送全部资料,开始进件计时。
(2)并联审查(4个工作日)。
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进行审查。
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对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面积、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则出具《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送到联合登记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登记窗口。
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对项目进行用地预审。
预审通过则出具书面预审意见送到联合登记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登记窗口。
市环保局窗口: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出具审批意见。
上述时限为合并时限,联审联办部门各司其职,只负责本部门审批,出具意见后交市发改委窗口。
对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前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3)决定(3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窗口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等窗口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作出批复,并按照行政许可流程办理审批。
对于同意立项的项目,出具项目立项文件;对于不同意立项的项目,出具不予立项文件,送到联合登记窗口。
(4)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窗口将审批文件移送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二)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5个工作日)。
1.受理(即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由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联合登记窗口进行受理登记,向联审联办部门发出联审联办通知单,并即时移送全部资料,开始进件计时。
2.审查(3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窗口在审查项目申请报告时,视项目情况,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报告(包括节能评估、招投标方式、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等)进行政策符合性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形成评审意见,并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通过项目核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对特殊项目(如市重点工程、急办件等)的审查,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召集各联审联办单位,以联席会议形式形成联审意见。
3.决定(1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窗口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作出批复,若予以核准则按照行政许可流程办理审批,若不予核准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移送联合登记窗口。
4.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窗口将核准批文或不予核准书面材料送达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批准项目有关信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市发改委网站上公示。
(三)非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个工作日)。
1.出让土地建设项目。
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部门与项目业主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由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委窗口提出备案申请。
2.自有土地建设项目。
对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权属、不改变用地性质、符合控规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项目备案。
3.办理流程。
(1)受理(即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交由市发改委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联合登记窗口进行受理登记,向市发改委窗口移送全部资料,开始进件计时。
(2)备案(1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窗口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作出批复,并按照行政许可流程办理备案手续。
(3)办结告知(即办)。
市发改委窗口将备案批复文件送达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批准项目有关信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市发改委网站上公示。
附件2
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用地审批阶段审批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市本级审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征地拆迁完成或者公开出让地块成交后至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环节,包括划拨和公开出让等两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并联审批。
二、职责分工
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窗口为联审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负责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项目划拨用地审批(10个工作日)
(一)申请条件。
1.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并已经批准农转用并已完成征地拆迁手续;
2.涉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应范围内的房屋已经批准征收并已补偿完毕;
3.已取得市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
(二)联办单位:市城乡规划局窗口。
(三)审批流程。
1.受理(即办)。
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要件式初审,交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核无误后联合登记窗口进行受理登记,并向联审联办部门发出联审联办通知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开始进件计时。
2.提交大规委、大储委审议(不计入办理时限)。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窗口将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大规委、大储委审议,经审议、修改、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窗口将结果即时通知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
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
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送达联合登记窗口。
4.办理划拨用地审批手续(3个工作日)。
(1)土地勘测定界(属中介技术服务,不计入办理时限)联合登记窗口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相关材料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土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核。
(2)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并对项目用地审批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5.审查报批(2个工作日)。
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权属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划拨用地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查批准(不计入办理时限)。
审查不通过则作退件处理,并向项目用地单位说明理由。
6.决定(1个工作日)。
经市政府批准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在市政府批准文件下发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7.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将审批文件移送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批准项目有关信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上公示。
四、项目公开出让用地审批(6个工作日)
(一)申请条件: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已经公开出让并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联审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窗口。
(三)审批流程。
1.受理(即办)。
项目建设单位按《成交确认书》的要求,在公开出让地块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市国土资源局按《土地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项目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提出审批申请,联合登记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交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等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核无误后联合登记窗口进行受理登记,并向联审联办部门发出联审联办通知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开始进件计时。
2.并联审批(2个工作日)。
(1)立项备案(1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备案,抄告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并将相关文书送达联合登记窗口。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
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抄告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并将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