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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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开展专业实习、实训、实践锻炼的重要场所,对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夯实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工程实践能力,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目标
第二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承担我校本科生的校外实习、实训、实践等教学任务。

通过建设实践教学基地,树立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主动服务行业企业需求的办学理念,探索建立我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三章建设原则
第三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与专业建设目标和实践教学体系相一致,以行业职业岗位要求为标准,以培养学生的应用
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中心,并坚持以下各项原则:
1、合理布局、点面结合。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要统筹规划,数量和种类应能够覆盖专业全部实习课程。

2、质量优先、有所侧重。

紧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满足实习、实训、实践教学要求,保证学生学习质量;有选择的重点建设一批高质量、功能齐全的实践教学基地。

3、互惠互利、双向受益。

发挥学校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的优势,互补所需,共同发展,构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长效运行机制,提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双方在人才培养与就业、科研合作、人员培训等方面共同受益、义务分担。

4、社会服务、教科研结合。

开展多维度、多层次的合作,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就业一体化的重要场所,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新实习教学途径,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5、相对稳定、动态发展。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满足我校不断发展的实践教学要求,合作空间相对稳定,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第四章遴选条件
第四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地域分布应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尽量就地就近进行遴选。

第五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应与专业特点紧密结
合,能够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六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在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代表性,能够承担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能够配备实习教学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能够满足实践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保证实践教学效果和质量。

第八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具有接纳一定数量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能力,能提供相应的场所、设施,具有完善的劳动保护条件,能满足实习学生学习和生活要求。

第五章基地功能
第九条实践能力训练功能。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肩负着强化学生技能、实现零距离上岗的重要职能,应为学生提供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训练,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工作打下基础。

第十条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教育功能。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除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外,还要对学生进行爱岗敬业、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使学生养成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习惯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谙熟行业规范,为学生高质量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十一条产学研合作项目开发功能。

除了实践教学任务的合作之外,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之间还应开展基地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研究,通过产学研合作研究,建设和开发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专业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产品中试、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方面的功能。

第十二条“双师型”队伍培训功能。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能提供教师实践锻炼机会,使教师的专业知识能紧跟企业实际应用技术的发展而更新,专业能力能在一线生产与技术服务中得以充实提高。

第六章基地建设程序
第十三条考察洽谈。

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实践教学要求,对符合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进行认真考察,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签订协议。

教学单位与符合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签订共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一式三份,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教务处和教学单位各保存一份。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挂牌共建。

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共建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后,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可挂“×××实习基地”标牌。

具体名称及挂牌时间、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应指
定专人负责基地建设、教学活动安排等工作。

第七章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每个专业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七条各学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和学生进驻校外实践基地开展实践教学和专业锻炼。

每学期初应制定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并提前通知校外实践基地所在单位,由校外实践基地所在单位专人做好对接和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制定各专业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对拟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调研,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合作,落实各项基地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为保证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正常运行,各教学单位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赴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调研交流,协商解决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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