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16.3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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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文件编码: BT.16.3
编制人:王凤臣王军
质量安全环保处主管领导审核:董全利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领导审核:王福国审定人:范先祥刘光忠
批准人:秦永和
批准日期: 2011年12月12日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了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BT.16《职业健康管理程序》,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职责、职业卫生防护、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人管理等内容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 术语和简略语
2.1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本办法所称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3本办法所称观察对象,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明确诊断的;劳动者已经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
3 职责
1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职业病申报,对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的员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2劳动工资处负责联系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职业病员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负责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对所属单位职业禁忌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情况进行监督。
3.3各级工会负责职业病员工疗养管理工作。
3.4所属单位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申报、职业病工伤认定申报、职业健康体检组织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员工档案。
3.5所属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员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安排职业禁忌症员工调换工作岗位。
4 管理内容
4.1 职业卫生防护管理
4.1.1所属单位必须为从业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4.1.2 所属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和操作岗位进行职业健康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价,定期检测职业危害浓度或强度,对危害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采取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具体执行BT.16.1《职业健康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健康体检具体执行BT.16.2《员工健康体检
2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4.1.3 所属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员工时,应当及时安排诊断,同时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单位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情况。
4.1.4 所属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或未经过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4.2职业禁忌员工与观察对象管理
4.2.1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员工时,员工所在单位根据体检医疗单位的通报结果,填写“()年职业禁忌员工登记表”(BT.16.3-01),建立职业禁忌员工档案,并将职业禁忌员工登记表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劳动工资处。
4.2.2 所属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被确诊为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填写“()年职业禁忌员工安置情况登记表”(BT.16.3-02),并上报劳动工资处和质量安全环保处。
4.2.3 所属单位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会同职业健康体检医疗单位对职业禁忌员工进行跟踪管理,发现疑似职业病症状时,应进一步确诊,观察对象应按时组织复查。
4.3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员工管理
4.3.1 职业病初诊可在医保定点医院进行,确诊需由取得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大港片区各单位由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第三医院)承担,华北片区各单位由华北油田职业病防治所承担。
4.3.2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职业病员工所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3
a)该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
b)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c)职业健康查体结果;
d)该员工所在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e)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4.3.3 疑似职业病员工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3.4 对于确诊的职业病员工,所属单位应填写“()年职业病患者登记表”(BT.16.3-03),建立职业病员工监护档案,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 )年职业病患者登记表”。
4.3.5 所属单位应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职业病员工复查。
被确诊的职业病员工,应持诊断证明向所在单位劳资部门申请工伤评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人员待遇。
4.3.6所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员工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承担治疗、康复费用。
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员工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3.7职业病员工疗养按公司规定执行。
5 相关文件和相关记录
5.1 相关程序和管理作业文件
BT.16 职业健康管理程序
BT.16.1 职业健康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价管理办法
BT.16.2 员工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4
5.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3 相关技术文件
5.4 相关记录
BT.16.3-01()年职业禁忌员工登记表
BT.16.3-02()年职业禁忌员工安置情况登记表
BT.16.3-03()年职业病患者登记表
5
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年职业禁忌员工登记表
编码:BT.16.3-01 单位:
保存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所属单位职业健康主管部门保存期:2年6
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年职业禁忌员工安置登记表
编码:BT.16.3-02 单位:
保存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所属单位职业健康主管部门保存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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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年职业病患者登记表
编码:BT.16.3-03 单位:
保存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所属单位职业健康主管部门保存期:长期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