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子无为而治与哈耶克的自由与有限政府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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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无为而治与哈耶克的自由与有限政府思想
作者:吕锡琛 Dan Sarafinas(一波)
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
摘要:无为而治是老子政治思想的核心,其中蕴含着对权力的限制以及让民众“自化”“自正”、自由发展等诉求;自由是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前提,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众的自由,有限政府的建立尤为必要。
无为而治与哈耶克自由与有限政府的思想既有相通之处,又存在诸多区别。
对二者进行探讨和比较研究,有助于发掘老子思想的现代价值,丰富有中国气质的行政管理学和政治学理论。
关键词:老子;无为而治;哈耶克;自由;有限政府
中图分类号:B223.1;F091.3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
06−0012−05
作为道家学派代表人物的老子不仅以恢宏深邃、旷达宽容的哲学理论而著称于世,更以其丰富的政治智慧而受到古今中外一些为政者的青睐。
无为而治是老子政治思想的核心,其中蕴含着对统治者权力的限制和对民众自由的尊重。
这些思想与哈耶克这位被西方学术界誉为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所提出的自由、有限政府等思想有相通之处,本文试就这方面的内容作一初探。
一
无为而治是老子政治思想的核心,老子认识到“自然无为”是“道”的本质特征,人们必须持守和顺应,故无为而治成为老子治国之道的基本模式。
《老子》第三十七章中明确地指出:“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
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
”[1](第三十七章)无为不是无所作为,而是不着人为、自然化生的意思。
也就是说,天地万物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有其和谐的秩序,人类不能无视客观规律而主观妄为,而应该努力认识和依循这些规律,保持和促进内在的和谐秩序。
因此,为政者不能任意依仗手中的权力发号施令,他的职责是辅助或帮助天下之人自由自在地生长,发挥各自的优势、长处和特点,才能达到“无不为”的效果。
无为而治是与有为政治相对立的治理模式。
所谓“有为”,即是强作妄为,苛征暴敛,严刑酷法,过多地干涉和强制老百姓。
老子认识到,为政者如果违逆自然之道而“有为”,则会事与愿违,故有为政治的结果是压而不服,天下多事:“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1](第七十五章)。
统治者违背规律、违逆人性的基本要求而肆意妄为,残酷剥削民众,必然致
使民不聊生,民众又怎么会甘心俯首帖耳地听从统治呢?当然会要奋起反抗而“难治”了。
因此,老子提醒统治者时刻牢记:“爱民治国,能无为乎?”[1](第十章)
从政治治理的视角来看,无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多层含义:第一,遵循政治治理的规律,不主观妄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1](第六十四章)“治大国若烹小鲜”[1](第六十章)。
第二,让民众自为。
“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不可执也。
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
”[1](第二十九章)为政者应高度尊重管理对象,不可任意强制或驱使,依顺民众之本性而治理,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第三,顺应民众之意愿而为,不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社会生活,“圣人常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1](第四十九章)。
第四,不恃己功而为,“太上,不知有之”,“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1](第十七章)。
无为而治主张涉及到政府和民众这两个向度:一方面是要求为政者在进行社会管理时遵循规律,尊重民性民心,自觉地限制手中的权力;另一方面则是要求给予民众“自化”、“自正”的空间,拥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本性安排生活的自由。
这一治理模式不仅是对以往社会管理经验的总结,并曾在中国历史上被一些明君贤相成功地运用于社会政治实践,而且具有超越时空的意义:美国总统里根曾在国情咨文中引用《老子》“治大国若烹小鲜”来阐述他的治国方略,西方著名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哈耶克的自由与有限政府的思想更是与无为而治有相通之处,以下我们就此作进一步的分析。
二
“自生自发秩序”是哈耶克思想体系中的核心概念,而在论述这一概念时,哈耶克强调,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自由、竞争和规则,其中自由是基础,是这三个基本要素中最重要的一个,自由是自生自发秩序实现的前提条件。
在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体系中,自由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一个能够提供有助益的手段,而不是一种目的;而更重要的是,自由是其他所有价值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的渊源。
哈耶克的这种自由主义观点常常被认为是在宣扬18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
哈耶克对自由的界定与老子从“自然”中界定自由有异曲同工之妙,都将自由界定为人的生存的状态。
哈耶克从发掘自由的内在规定性出发,认为自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2](4),并有时称之为“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
在哈耶克看来,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范围的大小或多少,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
“…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
‟换句话说,在哈耶克这里,自由主要就是要划定一个不受他人专断意志强制的私人领域,在这个领域里自己可以为所欲为。
”[3]
自由是自发秩序的前提,也是自生自发秩序的根本特征。
自由不仅是自发秩序的规定性之所在,也是价值本身。
这种从人的生存状态的角度来定义的自由是人们在自由地尝试和努力的过程中能够体认到的,因为秩序完全可以从非设计的或没有指导的个人行动的产生,因此两者
是相容的。
社会成员的自由可以说是促进自生自发秩序及与其相关的内部规则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是它们进化、演进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哈耶克自始至终都非常强调反对强权,反对专制。
他看到:“在强制状态中,个人既不能运用他自己的智慧或知识,亦不能遵循他自己的目标及信念。
”[2](16)所以,哈耶克的自由观首先意味着强制之不存在,这是其自由首要的含义,“自由同时也意味着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计划自由行动,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这是自由最核心和最本质的含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哈耶克的自由是指一种没有强制的状态,是和强制相对的。
”[3]
既然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一种状态,是一种免于他人强制的状态,那么自由所变现出来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所以,哈耶克自由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自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自由是因为受到了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即人为因素而造成的。
“…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
”[2](5)
显然,哈耶克所说的“自由”,更多的时候是指人的一种权利。
处于专制制度中的中国封建社会,当然不可能具有明确的权利意识,但追求自由、免于他人的强制这一人类的共同理想同样深藏于炎黄子孙的心中,道家思想中就蕴含了丰富的相关资源[4],而老子正是中国式自由思想的先驱,有关自由的思想蕴含在他关于“自然”“无为而治”等论述之中。
老子指出,高明的为政者在社会治理中持守的是“能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1](第六十四章)的原则。
在这里,“自然”不是自然界中的具体事物,而是指民众不受任何人为强制力量干扰的本然与和谐的存在状态,当老子之“自然”用之于人的不被外力所主宰的自我发展且这种自我发展被认为是不容侵犯的时候,“自然”就从一种事物发展状态变成了一种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难道我们不可以将其理解为“自由”吗?
可见,老子所强调的“自然”“无为”等概念,表面上是对为政者执政的要求,同时也是在极力维护民众的自由生活,要求为政者不要侵犯、干扰民众的正常生活,保障民众自作主宰的自由。
老子深刻认识到,当伦理道德与政治统治结合在一起时所可能产生的对自由的危害。
如果伦理道德变成了维护统治需要而无实质意义的形式,那么,这种只有外壳的伦理就会成为一种对人的桎梏,对民众的自由有着极大的伤害。
所以,《老子》第三十八章中对仁义礼制进行反思和评判说:“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
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后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
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
”但老子在倡导要废除形式主义伦理的同时,呼吁建构真正的仁义道德,老子之“慈”就是提倡真正的仁爱思想,是自发产生、并自发遵守的伦理,是符合人性自由的伦理道德。
所以,老子批判仁义,其目的是解除这种强加给民众的枷锁,将民众从这种桎梏中解放出来,赋予民众平等、自由。
同时,老子提倡建构真正的伦理,其目的在于老子认为伦理道德的产生是在社会中自发生成的,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磨合与共识中产生的,这种由社会自生自发产生的道德伦理秩序最为符合人的自由天性。
总之,无论是老子对仁义的批判,还是关于“自然”和“无为而治”的论述,实质上都隐含着一个主题,这就是追求人的自由发展。
虽然《老子》文中并没有“自由”一词,但老子“无为而治”主张中蕴含了这样的诉求,它实质是一种没有任何外在强制和压迫的自由状态,这与哈耶克自发秩序中的自由在意义上是相通的,都是强调免于他人强制的存在状态。
三
西方关于有限政府的系统理论是约翰·洛克提出来的,他在其重要著述《政府论》中,把政府看作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祸害”,并明确提出“有限政府”的概念,强调以基本人权(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来为政府行为设置“底线”。
在近代,许多思想家阐述了这样一种政府观念,即,“政府是必要的恶”。
一方面,政府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没有了政府这一制度安排,人类社会可能面临政治秩序崩溃、市场机制失灵和公共事业衰败等一系列风险;政府在政治上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维护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秩序;在经济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科学实施宏观调控,公平分配社会资源,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在社会文化教育和公共事业上保证全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准不断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稳固;在国际事务中维护国家的独立与主权等等。
另一方面,政府还存在着“恶”的一面。
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思指出,政府是一把“双刃剑”,有“为善”和“为恶”的两种可能。
潘恩也指出政府是由我们的罪恶产生的,因为我们不是天使,所以我们才需要政府。
但政府也不是天使,因而,对待政府的权力就需要时时警惕。
基于这样的考虑,人们阐发了以“有限政府”为核心理念的包括人民主权、权力制衡、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在内的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
自从洛克提出有限政府后,如何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权力的问题一直受到关注。
在19世纪,自然权利论逐渐被个人利益的功利学说所替代,而自20世纪以来,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更将个人权利的优先地位推至极端。
哈耶克极力反对凯恩斯主义强调国家干预和扩大国家权限的学说,认为人的知识是有限的,政府权力只有在维持自发秩序的限度内才能获得合法性。
哈耶克强调自生自发的秩序,他认为,“在贯彻保护公认的个人私生活领域的正行为普遍原则的情况下,十分复杂的人类行为会自发地形成秩序,这是特意的安排永远做不到的,因此政府的强制只应限于实施这些规则。
”“和一个组织相比,自发的秩序既无一定目的,也不需要为了在这种秩序之可取性上达成一致,而对其导致的具体后果也达成一致,因为它独立于任何特定的目的,可以用于和帮助人们追求形形色色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个人目标。
”[5]
(344−345)在自发秩序的建构下,哈耶克认为,政府没有必要再为整个共同体制定统一的目标并集中财富去实现这一目标,而只需要把自己的功能限制在提供公共安全和保障产权与公正规则的实施上,政府任何的有为或对社会的干预只会导致对正常自发秩序的破坏,会引起利益之间分配的不平衡。
在哈耶克的理论体系中,自发秩序是一个抽象的整体,是各种因素的相互调适为基础,理想的政治应该是建立在“自发秩序”上的有限统治。
在这种统治中,应该是小政府、大社会,人
们应享有最大限度的自在和自由,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
总之,权力限制、社会自治以及尊重个人的选择和自由,是自发秩序的理想政治态势。
所以,哈耶克极力的反对政府的干预,认为政府干预会扰乱整体秩序并阻止整体秩序之各个部分相互调适,政府的干预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为干预行为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的方式而使某些人获得利益,因此,政府的每项干预行为都会创生一项特权,而且不可能从那些普遍适用的原则那里获得正当性。
因此,在自发秩序的建构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是必须的,建立有限政府显得有为必要。
这和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不谋而合。
中国虽然没有西方那样深邃的政府权力限制理论,但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实质包含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意蕴。
老子对政治权力扩张对民众的侵犯怀有高度的警惕,在“无为而治”这一权力的自我限制中,人的自由发展不会受到任何侵犯,他所说“无为而治”“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中的“不敢为”,皆是要求为政者不向治理对象施加强制和压迫,不做过多的干预,让百姓自己去发挥创造性,给百姓充分的自由。
在中国历史上,很多统治者都是过度的侵占百姓的权力,干预百姓的正常生活,最后导致政府走向灭亡,这样的例子在中国历史上举不胜举,执政者手握大权就很难不使用权力去干预人民的生活,这种干预,使得人民不能顺性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这仅会妨碍并损伤民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甚至还可能引发反抗和动乱,正所谓“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 [1](第七十五章)。
而政事清简才能实现社会的优序良俗,让民众安居乐业,憨然淳朴,自由自在。
这是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明智的治国方略,而且也在后来的秦始皇身上得到了应验。
那位横扫六合,雄踞天下的嬴政,不正是一位雄心勃勃、强作妄为而最终致使秦帝国顷刻土崩瓦解的绝妙例证吗?
“无为而治”与“有限政府”的共同之处就在于限制政府的职能和作用、范围、程度,限制其轻易对社会生活施加干预,“无为”与“有为”的界线就是看为政者是否做到了“能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他的职能是辅助社会成员和组织发挥其特长和主观能动性,因势利导,为社会营造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秩序井然的运行环境,造就一个民众“自化”“自朴”“自正”的理想社会。
四
老子的无为而治与哈耶克自发秩序是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时代的产物,他们当然还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除了中西文化和不同时代等显而易见的原因之外,我们进一步讨论二者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思想基础不同。
哈耶克的自由和有限政府的理论有着源远流长的传统。
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运用“利维坦”的比喻来论证强有力的国家和政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避免人际之间“战争状态”的必要性,而此后,如何控制“利维坦”这只怪兽,想方设法为政府设置种种限制,一直是西方政治史上的话题。
哈耶克的理论是以自洛克以来的有限政府理论和西方自由主义为其基础而建构起来的。
它以个人主义出发,强调维护人的自主。
这种自由包括政治自由,思想自由和经济自由。
其中,哈耶克认为经济自由是自由的基础。
实现经济自由
的途径是实行市场经济,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让人们在市场上进行自由竞争。
因此,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由个人主义出发而形成的,能保证人的自由的“自然秩序”,是一种最符合人性的经济制度。
从表面上看,哈耶克的“自发秩序”也是提倡“无为”,但“哈耶克是个个人主义论者,他的视角集中于与政府、国家、他人相对的个人,个人是主体,政府、国家、他人只是其存在的…环境‟。
哈耶克意义上的…无为‟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这种…无为‟是外在的、他人的…不作为‟”[6]。
与哈耶克相比,老子无为而治的理论尚难见到一以贯之的文化渊源。
老子本人虽然是周王朝的史官,他的不少思想来自于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但关于前人无为而治的具体情形在历史文献中仅有只言片语,如,《尚书毕命》篇中“嘉绩多于先王,予小子垂拱而成”;《易·系辞下》中“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等简略记载。
无为而治更主要的理论根据是“道”,所谓“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也。
因此,老子无为而治理论更多的是基于一种哲学思辨,而不是一种社会文化土壤。
其次,与哈耶克的自由、有限政府以及与之密切相联的“自发秩序”皆扎根于正当规范的基石之上,哈耶克认为:“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会自发形成若干规则,它们导致了一个平等抽象的和目标独立的自生自发秩序。
这类社会自发形成的…内部规则‟作为正当规范,必须得到统治者的尊重和服从,政府通过立法而创立的法律—…外部规则‟也不得与其相抵牾,整个…自发秩序‟型的社会,也就是一个最终按照这些“内部规则”进行统治的社会……这是正当规范统治,就是…法治‟。
”[7]所以,哈耶克的自由、有限政府以及自发秩序建立的基础是法律,走向法治是它们的基础和发展方向。
而老子在如何实现无为政治的方法论层面上并没有提供现实而具体的手段、途径或制度,更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对统治者的权利没有做任何制度上的约束或是其他有效途径的限制,“无为而治”建立的基础是要求统治者以道为最高价值准则,同时也要求民众尽量的降低或是限制自己的个人欲望,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对“道”的遵从和对自我的道德自律来完成的,其主要依据的是理论的说劝而非制度的建构,因此,难免陷入“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尴尬。
虽然存在以上区别,但自由与有限政府既是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中所探讨的基本问题,同样也是老子无为而治的政治思想中力图保障的问题。
在新公共管理风潮劲吹全球、中国政府致力于政治体制改革之时,如何更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给予公民更多的自由,这正是当前党中央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对二者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有助于丰富有中国气质的行政管理学和政治学理论,提高行政管理的绩效,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参考文献:
[1] 老子. 老子[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2] 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上[M],北京:三联书店,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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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吕锡琛.论道家对社会正义的诉求[J]. 湖北大学学报, 2005,(6):101−107.
[5] 哈耶克. 自由社会的秩序原理[C]//哈耶克文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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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陈林林. 无为而治和自发秩序:历史的耦合和分殊[J]. 苏州大学学报, 2010,(4)
65−68.
Laozi‟s governing without ac tion
and Hayek‟s freedom and limited government
LU Xichen, Dan Sarafinas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 China)
Abstract:Governance by non interference is at the heart of Laozi‟s philosophy, which includes limitation on authority, the self-actualization of the people, freedom, self governance,and social self development. Spontaneous social order is likewise a precondition for Hayek‟s theory and an essential aspec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people's freedom and limited government. Governance through non-interference and Hayeks freedom and limited government share many commonalities and differences.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se two thinkers the author hopes to show Laozi‟s
tho ught‟s value in the modern world as well as China‟s contribution to the theory of governance and political theory.
Key Words: Laozi; governing without action; Hayek; freedom; limited government
[编辑:颜关明]
收稿日期:2012−09−19;修回日期:201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