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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
【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
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房管规范市[2014]3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估价活动的监管,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职责
(一)本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的规定,依法开展估价
机构资质核准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级、二级、三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以及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工作。
(二)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估价机构的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
(三)估价机构申请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延续、资质证书变更,以及申请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延续、备案变更,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清晰、有效、规范。
(四)资质核准中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