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题(五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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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题(五篇范例)
第一篇: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朱某驾驶货车行驶时,被交通执法人员王某以涉嫌车辆改装为由拦截,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所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暂扣朱某的车辆及其营运证,直接把车开到停车场,拔掉车钥匙就走;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该运输管理所向朱某送达了扣押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如果是,违反了哪些程序?
答:是;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所并未告知朱某任何实施暂扣的理由、依据、未给予其陈述申辩机会,也未送达扣押决定书。
2.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所暂扣证件的依据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
4、扣押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案例2:
王某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
某县路政管理大队根据该县交通局的(2012)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期拆除;到期不拆,路政大队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
路政大队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
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决定的执行,便委托乡政府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
1、路政大队的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期拆除;到期不拆,路政大队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属于哪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答: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路政大队的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期拆除;到期不拆,路政大队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依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3、路政大队能否拆除王某的违章建筑?为什么?
答:可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拆除公路建筑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
4、路政大队委托乡政府拆除王某的违章建筑是否合法?为什么?答:不合法;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委托。
案例3:
张甲是货运卡车司机,2011年5月31日运货经过某公路超限检测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执法制服)向张甲走过来,递给了张甲一张扣押决定书,说:“超限,车被扣了”。
张甲接过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因超限,根据有关规定,扣车四十天。
决定书印着某省市路政大队的印章。
张甲辩称:“我只拉半车货,怎么就超限?”宋丙不耐烦地说:“肯定超,讲这么多干什么。
”这时,宋丙叫来两个没有穿制服的人,叫张甲把车开到路边的空地,并在车辆加一把锁。
宋丙对张说“等下了处罚决定,我就开锁放车走”。
[问题]本案中的哪些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某公路超限检测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张甲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没有按规定执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本案中,执法人员只有宋丙一人,且未向司机张甲出示执法证件。
(二)扣押决定没有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
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宋丙对张甲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扣押决定。
(三)不听取张甲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本案中宋丙没有听取张甲的申辩。
(四)扣押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
本案中,扣押决定书没有明确载明上述事项。
(五)扣押期限违反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本案中,宋丙下达的扣押期限是40天,明显是违法的。
如需要延长扣押期限,需要事先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六)扣押程序违反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本案中,宋丙在未报告并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制措施,且独立执法,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现场笔录,这些都是明显违反程序。
案例4:
请找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扣押物品决定书王某:你因涉嫌非法营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对你从事非法营运所使用的车辆予以暂扣。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A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章)
×年×月×日
答: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未记载当事人王某的地址;
2、未记载扣押的期限;
3、未记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前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未记载扣押的车辆数量及号牌;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属于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案例5:
张甲是货运卡车司机,2011年5月31日运货经过某国道某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宁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张甲走过来,递给了张甲一张扣押决定书,说:“超载,车被扣了”。
张甲接过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因超载,根据有关规定,扣车四十天。
决定书印着某省市交警大队的印章。
张甲辩称:“我只拉半
车货,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肯定超,讲这么多干什么。
”这时,宋丙叫来两个没有穿制服的人,叫张甲把车开到路边的空地,并在车辆加一把锁。
宋丙对张说“等下了处罚决定,我就开锁放车走”。
第二天,张甲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没有收材料,叫张过几天再来,说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出差在外。
张甲过了几天再去,市公安局仍不收材料,说工作人员尚未回来,叫张再等一等。
张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1、宋丙在不听取张甲申辩的情况下做出处罚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答:该处罚不合法。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本案中宋丙没有听取张甲的申辩。
因此该处罚是不合法。
2、宋丙的扣押程序是够合法?依据是什么?
答:不合法。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本案中,宋丙在未报告并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情况下就实施了
强制措施,且独立执法,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现场笔录,这些都是明显违反程序,因此,不合法。
3、如何看待本案中的扣押决定书?
答:扣押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本案中,扣押决定书没有明确载明上述事项。
案例6:
城市客运管理处的执法人员刘某在某区设点检查时,发现一辆私家车辆途经此地并停车下客。
经向乘车人员倪某、陆某询问,轿车司机张某接受两人扬招停车,谈妥了目的地、车费15元后同意搭乘,检查时,尚未收取车费。
调查期间,刘某多次打断张某的申辩,对其说:你就不要狡辩了,现在证据确凿。
后刘某以车主非法客运为由,开具了暂扣、扣押物品凭证,扣押了车辆。
并以张某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依据《某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某日,刘某驾驶该车外出办事致使该车辆被损毁。
后来张某履行了处罚决定,准备领回被扣车辆时,发现车辆损毁严重。
1、请问该案例中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答:(1)仅有一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本案中,该环保局只选派了一名执法人员孙某;
(2)执法过程中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的执法人员孙某多次打断该企业厂长的申辩。
(3)擅自使用被扣押的财物, 《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张某的轿车被损毁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依据《行政强制法》应如何处理?
答:有城市客运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62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擅自使用扣押财物的行为,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若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则该城市客运管理处该如何处理?答: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将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的,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7:
2012年5月9日上午9点45分,A市运输管理处的执法人员在A市天长西路路面稽查时发现,王军驾驶的道路运输证号码为xxxx皖C01258小型货车,前往B地运货,车上载有60箱雪碧。
执法人员俞
某、王某将其拦下,并告知其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经现场检查,王军当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驾驶员货物从业资格证件。
当场作出了扣押其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当事人王军强烈反抗,阻止执法人员扣留其车辆的行为,致使一名执法人员轻微伤。
5月10日该运输管理处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8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给予王军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该运输管理处作出扣押该车辆的强制措施时,因遵守哪些法定程序?答:①查封、扣押的财物必须是涉案的财物。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的规定: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②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和清单。
2、在未办理法定手续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否对王军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因此,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可以王军实施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
但返回行政机关后,必须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王军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该怎么办?
答: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6条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本案中,A市运输管理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案例8:
某市公路管理站的路政人员上路巡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家正在搭建的房屋已经超出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遂立即与当事人张某谈话,要求张某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张贴公告,限期将超出公路建筑控
制区范围的部门拆除。
但当事人张某不予理睬,继续施工。
来殴打来现场查看的执法人员,并将执法人员孙某打成重伤。
不日,该公路管理站作出罚款决定和限期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于当事人张某组织人殴打执法人员的行政,要如何处理?
答:张某殴打执法人员涉嫌犯罪,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将张某移送司法机关。
2、若当事人张某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依旧不履行,行政机关应怎么办?
答:①代履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若公路管理站的执法人员通过对张某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的方式,最终让张某自行拆除了违法的房屋。
这样的做法有无不当,请说明理由?答: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行政强制法》第4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了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行为,则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案例9:(非交通)某市人民政府拟在A区拟兴建一市民广场,田某等12户居民的住房在市民广场规划的范围内,2012年4月5日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征收人田某对补偿方案不服,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搬迁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1、若该市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前还需履行什么义务?何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发催告书,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的执行对象是不动产,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A区基层人民法院。
2、若该市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如何救济?答:《行政强制法》第58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本案该市人民政府应该在收到人民不予执行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答:《行政强制法》第60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故本案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例10:(非交通)请找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扣押物品决定书王某:
你因涉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所冒用的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扣押。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A区公安分局(公章)
×年×月×日答:
(一)未注明当事人的具体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未注明扣押期限;
(三)执行扣押的法律依据错误;
(四)未注明扣押物品的数量;
(五)未注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决定书上未注明文书号。
第二篇: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备受关注的《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实施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缺口,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行政立法的“三部曲”。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
《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城市管理中行政强制执法意义重大,既给予直接的法律支持又对其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在推进城市管理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强制法》的整体认识
1、《行政强制法》的价值理念
行政强制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处分和限制,具有保障行政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双重功能。
《行政强制法》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在充分授予权力的同时严格控制权力,运用实体划界和程序约束在保护公民权利和保证行政效率之间寻求适当平衡点,实现利益平衡,在这二者矛盾难以调和时,确定非强制优先,最小伤害等法律原则加以处置。
行政强制法的价值理念:秉持平衡理念,贯彻兼顾原则,强化权力约束,重在权利保护。
2、《行政强制法》的特色
《行政强制法》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加强程序约束、制度监督、责任强化既顺应我国行政法发展趋势,也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注重公权力和私权利平衡并重在控权,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责任,尽可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的另外一个特色就是原则体系化和结构科学化,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防止滥用、权利救济等五大原则为行政强制制度构建指明了方向,体系分为制度设定、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责任制度。
原则体系化和架构科学化,有利于对于行政强制法的理解和适用。
3、行政强制的法律设定和程序性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准许范围内设定某些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明确行政强制设定权,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的“乱”设置。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过程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范有利于约束权力保证效率以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法》与城市管理工作
1、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
这样从法律的层面直接授予城管机关相对集中的行政措施权,不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一一授权。
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城管机关后,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就从原行政机关的职能中分离出来,由城管机关实施。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了城管执法行政强制权的渊源。
2、城市管理中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