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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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问题探讨
摘要:文章在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含义和支付流程基础上,指出沉淀资金的概念,针对沉淀资金的性质和监管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提出应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和制定沉淀资金的监管制度,最后着重提出应在监管下公开操作沉淀资金。

引言
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量也在逐年上升。

根据艾瑞咨询即将发布的《2009年第二季度中国网上支付市场监测报告》研究显示,2009第二季度网上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250亿元,环比09第一季度的1096亿元上涨12.8%,同比08第二季度的575亿元上涨117.4%。

今年7月6日,支付宝总裁邵晓锋在公司半年度大会上宣布,支付宝用户数突破2亿大关,日交易数达400多万笔,日交易额逼近8亿元人民币,预计年底可实现12亿元日交易额的目标。

而据艾瑞咨询此前发表的研究数据显示,去年淘宝网全年交易额达999.6亿元。

据悉,每天固定停留在支付宝账户上的资金超过2亿元。

仅支付宝就产生了如此多的沉淀资金,那从整个行业来说,十多亿的沉淀资金其定性和收益归属问题确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1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沉淀资金概述
1.1 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指非银行的第三方机构投资运营的网上支付平台[1]。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商通过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起到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的职能,从而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以及商家之间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功能。

在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是交易中的信用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中的双方提供信用担保,确保交易中的资金安全。

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比较有影响力的有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电子支付、快钱、安付通、YEEPAY易宝、首信易等,下面以支付宝为例讲述支付的流程:
支付宝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支付宝公司针对网上交易而特别推出的安全付款服务。

支付宝交易的支付流程是买方先注册一个支付宝账号,利用开通的网上银行给支付宝账户充值。

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支付宝收到货款后,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商家发货,买方收到货物确认后,支付宝会将其款项转划至卖家账户上,交易完成。

这一交易完成过程的实质是以支付宝为信用中介,在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前,由支付宝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

如下图所示:
图1 支付流程
1.2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
所谓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指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买卖双方待结算交易货款的集合[2]。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买卖双方的货款大量存在着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的情况,从而导致该平台中出现了大量积累下来,不参与流通的资金,即为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家提前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但并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只是为下次交易提供便利,此资金在下次交易结束之前就沉淀下来。

另一种情况是发生实际的交易行为。

从上文介绍的支付流程可以看出,货款在从买家汇至支付宝在到支付宝付款给买家的这段时间中,由于买卖双方的地域问题,物流问题而产生的时间差,货款在支付宝中会停留一段时间,因此就形成了沉淀资金。

除非消除这种时间差,才不会有沉淀资金。

但从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的现状来说,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不完全信任使货款在货物运输途中只能保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而那些不需要长途运输的交易商品,如软件,音频等可以通过网络传输而时间差很少的商品在目前的交易商品中所占比率较少,大多数商品还是实体交易,因此沉淀资金的存在是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而产生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个新的组织,而发展的速度又快,因此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涉及不到,所以在法律地位很不明确。

与之相伴的沉淀资金的使用,监管也无法确定。

而巨额的沉淀资金如果闲置,就会造成资金的浪费,毕竟资金只有快速流通才能创造价值。

如果使用,谁来使用,如何使用,其中的金融风险又该怎样控制,这些都需要深思。

2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存在问题及分析
现今沉淀资金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是定性问题,另一个就是监管问题。

2.1 沉淀资金的定性问题
沉淀资金如何定性,目前我国的监管部门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

但正是由于性质的不确定性,才会有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的不同处理方式,以及公众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处理沉淀资金的诸多猜疑。

在我国,一种观点认为沉淀资金是保管合同的标的物[3]。

原因在于,支付者也就是买家将货款汇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代为保管该资金,资金的所有权仍然是支付者。

我国《合同法》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该物的合同。

”因此,支付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存在保管、委托两种合同关系,而沉淀资金则是支付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另一种观点认为沉淀资金具有存款的性质。

存款是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
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币。

首先,在第三方支付中,支
付者在交易中拥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

其次,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担当的是
中介的角色,其实它也是交易风险的承担者,为客户提供的是一种免费的交易安全服务,所以支付平台完全有暂时使用沉淀资金的权利来作为服务的等价交换物。

最后,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是银行或金融机构,这个问题还有待商讨,但央行最初把第三方
支付的性质定义为非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后来又改为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也就是说
已经承认是金融行为。

因此,沉淀资金具有存款的性质。

由此看来,针对沉淀资金的定性问题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而这种不定性使沉淀资
金的处理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无法让企业合法地处理资金,让公众明晰资金流向。

2.2 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
由于无法定性,也就无法对沉淀资金进行系统的监管。

面对如此巨额的沉淀资金,如果缺乏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之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

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放在
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则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有可能出现非法使用往来资金的
现象。

上海曾经发生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卷走交易资金的欺诈案件,支付者将钱汇入第
三方账户,交易结束后卖方却没有收到货款。

但即使是专户,也是第三方支付厂商在
商业银行的账户,银行无权过问账上资金的流向。

即使有权过问,交易都是在第三方
支付厂商的虚拟账户里进行的,银行并没有掌握交易数据,并不知道该给谁付多少钱,只能听命于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调用。

假如第三方支付厂商想要洗钱或者是把用户资金
挪作他用,是轻而易举的事。

而且如果第三方支付企业出现现金流断裂甚至是出现破
产清算的现象,那么将会立刻陷入无钱可付的局面,必将产生大量纠纷。

3 对问题做出的几点探讨
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所引发的问题,本文做出了以下几点探讨。

3.1 明确第三方支付商的法律地位和沉淀资金的性质
在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担当了多重角色。

最基本的角色是支付中介,交易双
方通过中介的信用担保来进行安全的交易。

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都会尽量称自己为中介方,确立自己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

如果仅仅是中介,第三方支付
平台和支付者之间就涉及到合同关系,由前面的论述可知,沉淀资金也就可视为合同
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属于支付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擅自使用沉淀资金。

但是第三
方支付平台不仅仅是简单的中介机构,它提供的服务类似于结算业务,具有了金融行为。

所以,沉淀资金也具有存款的性质。

如果是存款,第三方支付商其实就可以利用
这笔资金进行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必须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第三方支付商的法律地位和沉淀资金的性质,才能明确有关具体制度,严格规范其经营业务的展开,对沉淀资金的归属和使用有一个明确的交代。

3.2 制定沉淀资金的监管制度
由于沉淀资金存在金融风险,因此相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

如果法律规定沉淀资金是一种标的物,那么可采取如下的监管措施。

首先,以法律形式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企业的运营资金和交易资金分离,并且将交易资金存入各大银行的专用账户。

禁止将这笔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或挪作他用对用。

其次,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彻底盘查。

针对那些没有开设专用账户,直接支配交易资金的支付平台,勒令其进行整改。

再次,增加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专用账户的审核权限,在进行资金审核时,支付平台须出具详细的交易数据来说明资金的流向。

如果法律规定沉淀资金是一种存款,可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理、合法的投资,取得相应的收益。

监管的重点应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的领域和投资的额度。

对于投资的领域应当仅限于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严禁将沉淀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以及其他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领域,以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的额度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模而定,避免失败后支付平台资金无法正常周转引起客户的利益受损。

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将每次投资的领域和额度上报,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投资。

4 结论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的产生是当前支付模式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随着第三方支付交易量的增大,沉淀资金如何使用和监管才能避免金融风险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加值得关注。

尽快确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地位以规范金融秩序,明确沉淀资金的归属,在有效监管的制度下公开操作沉淀资金以加快资金的流通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和银行共赢的目的,这些还需要政府和第三方支付商共同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陈曙光.国内外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应用与比较[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2008.8
[2] 李芳. 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透析[J].时代金融.2007.12.P48-48
[3]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J].南方金融.2007.9.P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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