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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王忠平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杭知初字第320号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秉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颉宏伟。

被告杭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国周。

被告王忠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建敏、陈焕章,浙江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王忠平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王忠平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有管辖权的裁定后,被告王忠平提出上诉,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本院有管辖权。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惠香、颉宏伟,被告王忠平委托代理人沈建敏、陈焕章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杭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提供据以证明其拥有权利的证据-知识产权使用授权书载明,发生侵犯或仿冒时,授权方专利权人-株式会社乐扣乐扣授权被授权使用方即原告可以以使用方的名义或委托他人以使用方的名义提起诉讼、索赔或行政处理。

其签署授权的时间为2019年4月。

本案中,原告指控二被告侵权事实的发生时间为2019年3月。

因此,在专利权人没有对知识产权使用授权书签订前的侵权行为进行实体权利授权的情况下。

根据上述约定,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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