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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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有线电视收费管理,规范有线电视收费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资质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服务并收取有线电视相关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线电视收费包括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补卡工本费、移户(址)费、报停重新开通费、增值业务服务费。
(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是指运营单位通过电缆、光缆等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基本收视频道(含中央电视台加密的文艺、体育、电影、电视剧等频道)传送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分为有线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二)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补卡工本费是指运营单位向因损坏、丢失等原因申请补办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的用户收取的工本费。
(三)移户(址)费是指应有线电视用户要求,迁移已安装的有线电视设备到新的地址,向运营单位一次性缴纳的人工、材料费用。
(四)报停重新开通费是指有线电视用户要求办理暂停收看有线电视节目后,重新开通恢复收看有线电视节目,向运营单位一次性缴纳的人工、材料费用。
(五)增值业务服务费是指有线电视用户自愿订阅信息节目、数字电视付费节目、互动点播与回看、高清电视、三维立体影像电视、移动多媒体等个性化服务,向运营单位缴纳的费用。
第四条有线电视收费区分不同服务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
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补卡工本费、移户(址)费、报停重新开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增值业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随着科技进步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当增值业务中个别服务项目成为人民群众普遍需求时,价格部门可适时将其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有线电视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有线电视收费实施管理。
第六条有线电视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政策,制定或调整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补卡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和除福州市、厦门市外的有线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指导各地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及监督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辖区内有线电视报停重新开通费的收费标准,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市有线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辖区内有线电视移户(址)费收费标准,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当进行成本监审,列入听证目录的收费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听证。
第八条运营单位提出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的建议,应当同时提供下列真实有效材料:
(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
(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后运营单位收费情况分析;
(三)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有线电视用户的影响情况;
(四)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近三年来该收费项目服务成本的变化情况和财务决算报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在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前30天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有线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可按月或按季或按年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按预存或预付方式缴费,由用户自愿选择。
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补卡工本费、移户(址)费、报停重新开通费应当一次性收取。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有线电视节目数量和收视质量,向有线电视用户传输不间断的有线电视信号,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运营单位应当向有线模拟电视用户提供不少于30套模拟电视节目,向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提供不少于60套数字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地区,应当在国家规定暂时保留有线模拟电视信号期间,向暂时不愿收看数字电视的原有线模拟电视用户免费提供不少于6套有线模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因运营单位原因造成传输信号中断,自然月内连续中断时间超过72小时以上,影响有线电视用户收看有线电视的,应当对有线电视用户免收当月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对以下用户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资金支出渠道按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家庭有线电视用户,凭民政部门相关证明,由运营单位免费配送一套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免收该主终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二)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扶贫标准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有线电视用户实行收费减免,具体政策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残疾人和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有线电视费用的具体优惠政策,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凡运营单位能在线开展移户(址)、报停重新开通业务,不发生人工费用和材料消耗的,不得收取移户(址)费、报停重新开通费。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增值业务服务费,应遵循用户自愿的原则,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资质的广电网络业务经营者一律不得收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向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费,按福建省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有线电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以及12358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落实阳光收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开通增值业务服务项目并收费。
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03〕532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服3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