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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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包括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维修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组织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依法保护农村公路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完善养护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养护监督机制,加强养护人员培训,提高养护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组织
第六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依法行使农村公路养护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组织机构,明确养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养护组织机构应当包括养护科、技术科、应急科等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养护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和方案,解决养护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培训,提高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条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熟悉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规程,服从养护组织机构的领导和调度。
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常规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和抢险应急养护。
第十三条常规养护工作包括路面修复、路肩清理、排水清淤等工作,应当及时保养和维修路面,确保农村公路的平整和通畅。
第十四条季节性养护工作主要包括防滑、防冻、防腐等工作,应当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养护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临时性养护工作是指紧急情况下对农村公路进行抢修和维护的工作,应当及时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快速修复。
第十六条抢险应急养护工作是指遇到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需要迅速组织养护人员进行抢修和处置的工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程序安排,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涉农贷款、村集体资金等途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合理分配和使用,严禁挪用、滥用和浪费。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养护工作的需要和优先级进行配置,保障重点路段和关键节点的养护工作。
第五章农村公路养护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门的监督人员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对养护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农民群众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有权监督,有权对养护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效益,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农村居民出行权益,并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管理秩序,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具体包括农村公路的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加强与农民群众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政府、协会、群众、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该依法、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注重整体规划、分类施策、科学调度,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相关部门、农民群众代表和有关企业代表组成的,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有尽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高效率的措施,严禁破坏农民的私人利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农村公路巡查养护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巡查应严格按照巡查路线和巡查频次进行,巡查内容应包括路面、桥梁、涵洞、标志、道路设施等方面。
第九条农村公路巡查工作应加强与农民的联系,了解农民群众对农村公路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十条农村公路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应加强防洪、防震、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紧急预案,确保农村公路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制定巡查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农村公路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定维修养护责任区域,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及时性和到位性。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工作应注重技术含量和技术先进性,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设备,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质量。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工作应根据道路的使用频率和粮食产量等指标确定维修养护的优先级,确保农村公路的畅通。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工作应重点关注瓶颈路段和易发生事故的路段,加强巡查和维修养护,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工作应做好材料储备,在必要时及时调配材料和人力,保证维修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工作应加强与农民和农村党组织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农民在维修养护中的作用。
第四章农村公路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农民、农民代表和农村党组织的联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加强对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于故意破坏农村公路设施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提供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相关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举报,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解释权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以上即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的一个模板,具体根据情况可进行修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