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来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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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局来访须知
(1)信访人来访,凭本人身份证登记,填写登记表,多人来访要登记2名以上代表姓名和来访的准确人数,登记审核之后,来访人按顺序等候接谈。
(2)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请求、事实、理由和姓名(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办理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来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5)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来访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向相关机关提出。
(6)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来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在区政府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③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8)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对于信访工作机关转送(交办)或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9)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关在60日内,最多90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
(10)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1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由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或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2)对于违反六种禁止性行为等规定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来访人员自觉保持室内卫生,爱护公物。
(14)来访人员食宿、往返路费一律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