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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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什么
在⽣活中可能会因为各种摩擦⽽产⽣很多的民事纠纷,然后我们就会解决纠纷,⼀般情况下可以⾃⼰调节的就会私下解决,不能⾃⼰调节的就会起诉,这时候我们就要注意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了。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民事诉讼之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以裁定的⽅式将某⼀案件交由某⼀个下级⼈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8条⼈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发⽣管辖权争议的两个⼈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为同属⼀个地、市辖区的基层⼈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个省、⾃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民法院,由该省、⾃治区、直辖市的⾼级⼈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为跨省、⾃治区、直辖市的⼈民法院,⾼级⼈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
37、上级⼈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通知报送的⼈民法院和被指定的⼈民法院。
报送的⼈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
指定管辖的原因有三种:
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法⾏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
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的事由,即地震、⽔灾等⽆法⾏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员,因当事⼈申请回避或者审判⼈员⾃⾏回避,⽆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审理。
出现上述情况之⼀的,应由上级⼈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民法院管辖。
2、两个同级⼈民法院因管辖权发⽣争议,经双⽅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
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致,也有因地⽅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案。
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意见》的规定,发⽣管辖权争议的两个⼈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为同属⼀个地、市辖区的基层⼈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个省、⾃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民法院,由该省、⾃治区、直辖市的⾼级⼈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为跨省、⾃治区、直辖市的⼈民法院,⾼级⼈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
上级⼈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通知报送的⼈民法院和被指定的⼈民法院。
报送的⼈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
3、受移送的⼈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管辖的,不得再⾃⾏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上设⽴指定管辖制度,⽬的在于防⽌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对案件管辖权的⾏使,保证案件得到及时的审理,以有效地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
当事⼈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异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的⼀项基本的诉讼权利。
各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制度作了较多规定。
由于法院之间、当事⼈之间以及法院和当事⼈之间对同⼀案件由哪⼀法院管辖认识不⼀,从认识论的⾓度看,管辖权异议的存在就有其必然性。
为了从程序上保障法院的公正裁判,就有必要允许当事⼈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法律规定当事⼈平等地享有诉权,⼀⽅当事⼈依法享有选择某⼀法院作为受诉法院的权利,法律同时赋予另⼀⽅当事⼈管辖异议权。
既保护了当事⼈的诉权,⼜有利于纠正管辖错误,避免地⽅保护主义。
如果不存在指定管辖的特殊原因,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也不得未经申请主动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某⼀案件。
在上诉审中,当事⼈如果还未向⼆审法院提起上诉,就不存在指定管辖的条件。
如果出现指定管辖的原因,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也应书⾯通知当事⼈。
因为民事诉讼的提起是当事⼈⾏使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段,⾮属于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对⽅当事⼈管辖异议权。
为什么要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政机关以决定的⽅式指定下⼀级⾏政机关对某⼀⾏政处罚⾏使管辖权。
这通常是由于两个以上的⾏政机关对⾏政处罚的管辖问题发⽣纠纷或者因特殊情况⽆法⾏使管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确定由谁管辖。
⾏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政机关指定管辖。
发⽣指定管辖的条件,通常是对⾏政处罚的管辖权有争议。
为什么会发⽣管辖争议呢?这有以下⼏个原因:第⼀,⾏政机关职责不清,对社会⽣活、公共事务的管理互有交叉,因此表现在对⾏政违法⾏为的管辖上也必然是互有交叉,权责不明确,⽆法按职能真正落实管辖。
第⼆,由于我国的⾏政处罚制度还不完备,由于⾏政违法活动的错综复杂、法律、法规之间规定也存在着竞合问题,因⽽,在实施⾏政处罚过程中出现对⼀个⾏政违法活动⼏个⾏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第三,由于⼀个⾏政违法案件可能连续、持续或者牵连⼏种⾏政违法⾏为,⽽这些违法⾏为可能涉及⼏个地区、⼏个部门的⾏政机关,这种共同管辖问题在⾏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部门对谁实施管辖协商不成,也会出现管辖争议问题。
第四,还必须指出,在⽬前⾏政处罚实践中,在对⾏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些部门不是从国家的利益出发,⽽是受利益趋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有利的争着管,对⾃⼰不利的⽆⼈管,因⽽加剧了⾏政机关对⾏政违法案件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的⽭盾。
对于出现了管辖权争议问题,各部门应当尽量本着从国家和⼈民的利益出发,互谅互让,积极配合,相互⽀持,解决⽭盾,使⾏政处罚⼯作得以有效地实施的态度,努⼒协商解决。
必须指出,各⾏政机关在协商对⾏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定要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政违法⾏为,便于教育违法⾏为⼈为指导思想。
当然,如果是因对⼀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政违法案件的处理。
以上就是⼩编为⼤家讲解的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知识。
⼀般的情况下,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会处理相应法⼈民事纠纷,如果是因为特殊的情况⽽不能审理的,就会由上⼀级法院指定⼀个管辖法院进⾏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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