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年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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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审批、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
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但未达到本标准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在3年内达到本标准。
(四)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幼儿园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幼儿园设置应按照“科学规划、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本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二、园舍与设施设备
(一)园舍条件
1.幼儿园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多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2.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值班(安保)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3.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4.幼儿园应有平整、无危险物或杂物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
户外活动场地每生不少于4㎡,其中,分班活动场地每生不少于2㎡,共用活动场地每生不少于2㎡,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
室(使用面积45㎡以上)、卫生间(使用面积15㎡以上)等,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条件不完全具备的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使用面积为90㎡以上);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图书阅览室、科学探究室、美工室、音体活动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
2.办公及辅助用房。
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等。
资料兼会议室: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教具制作兼陈列室: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保健室: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晨检、接待室: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值班室: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贮藏室: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之用。
传达室:供门卫人员值班及收发之用。
教工厕所: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注:食品加工操作间的布局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设计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布局。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50%;烹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三)幼儿园设施设备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幼儿积极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
1.室外活动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包括各类型的儿童游戏场地、30米软覆盖直跑道、活动器械、玩沙池与玩水池(贮水深度不得超过0.3米)以及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
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幼儿的视线。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证两个班同时使用。
2.活动室、寝室及卫生间设备
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1)教学区设备有符合标准的桌、椅、开放式玩具柜
3.玩教具
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和《海南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自制玩具。
玩教具包括体育活动类(攀、爬、钻、跳、平衡等)、结构类、角色表演游戏类、科学启蒙类、音乐类、美工类、图书类、挂图和卡片类、电教类、劳动工具类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配备的玩具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4.消防设备
要具备法定的消防安全条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消防通道畅通,依法办理消防手续。
5.食堂设备
食堂应配有电冰箱(留样专柜)、消毒柜、保洁柜等必要的厨房设施设备,有适合幼儿使用的餐具;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6.卫生保健设备
保健室内设器械柜、诊察床;有桌、椅、资料柜、自来水设施、污物桶、体重计、儿童标准视力箱、听诊器、皮尺、
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高压消毒锅、紫外线消毒灯以及常用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外伤用药;隔离室有观察床、玩具、洗漱用具、便具、清洁消毒用品。
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7.安保防卫设备
幼儿园应配备防刺手套、防护盾牌、头盔、长(短)橡质棍、钢叉、灭火器、防火铲等7件必要安保器械,配齐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装置或门禁系统等安保防卫设施设备,幼儿园门口的视频监控和一键式报警系统应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联网。
8.其他设施设备
幼儿园重点部位、重要区域、重点场所要安装防护栏、防盗门和照明灯,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7米。
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严禁在卫生间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幼儿园应在幼儿集中上下的楼道中间划标志明显的提示线,引导幼儿有序上下楼梯。
适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4)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5)炊事人员: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
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6)安保人员: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配备中小学校幼儿园专职保安人员的通知》(琼教办〔201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在园幼儿100名以下的,配备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在园幼儿100-300名的,配备2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在园幼儿300名以上的,每300名幼儿(不足300人按300人计)增加1名专职保安人员,有全托生的应再增配2名。
(二)人员资格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忠于职守。
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相应资格。
1.幼儿园园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和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2.幼儿园教师要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3.幼儿园保健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培训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4.保育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省级以上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5.财会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等技术、技能岗位后勤人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6.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四、招生与规模
(一)幼儿园分为全日制和寄宿制,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二)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应在3个班以上、12个班以下。
(三)幼儿园招生坚持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实行自主招生。
未经审批注册(含筹设期)或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幼儿园不得招生。
(四)幼儿园原则上应按年龄分班,可分为小、中、大班,也可以混合设班,混合班应当按年龄分组。
幼儿园小班
招收当年8月31日前满3周岁的儿童入园,其他班级招生年龄以此顺推。
(五)幼儿园班额标准为:小班(3-4岁)25人以内,中班(4-5岁)30人以内,大班(5-6岁)35人以内。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应当酌减。
五、办园经费
(一)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举办者需有稳定的办园资金,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维修、扩建、添置和更新必要的设施设备的需求。
(二)幼儿园收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办法,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规定执行;幼儿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幼儿园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收支分开,帐目清楚。
幼儿膳食费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
(四)每年确保保育教育费总额不低于5%比例,用于购置玩教具、图书等。
(五)幼儿园举办者及时兑现教职工工资待遇,建立养老及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按时为教职工购买各项社会保险。
六、园务管理
(一)幼儿园应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二)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应为幼儿园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辞退园长和教师。
(三)幼儿园应制定年度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
(四)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后勤管理等各项保障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六)幼儿园应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七)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食堂严禁承包经营。
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
养足量。
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八)幼儿园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防火、防雷、防盗、防走失、防食物中毒、安全使用电器与电源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拟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九)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车辆接送幼儿,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琼府〔2013〕58号)要求,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七、保育教育
(一)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二)幼儿园应按照学期、月、周和日科学地制定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根据幼儿发展目标、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幼儿一日活动常规,包括集体教育活动、
活动区活动、户外体育活动、生活活动等环节,培养幼儿健全的心理、健康的身体、积极的情感态度、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初步生活自理能力。
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和不规范用书,防止“小学化”、“看管式”错误倾向。
(三)幼儿园应切实加强保育教育工作。
园长、分管保教工作的副园长要深入班级指导保教工作,下班次数原则上园长每周不少于3次,分管副园长每天不少于1次。
(四)幼儿园应加强保教研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园为本的保教研究制度,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保育和教育研究活动。
幼儿园应加强教师间的学习与交流,做好备课、听课和评课等工作。
(五)幼儿园应加强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建立教师与家长间的教育伙伴关系,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认真分析、吸收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做好家园共育工作。
(六)幼儿园与小学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及村镇的联系与合作,开发和利用周边环境中的教育资源,整合课程,有目的、有计划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拓展幼儿学习空间。
八、附则
本标准为设置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如
托儿所、亲子班、学前班、早教中心等设置,以及改建、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