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用德与法的合力构建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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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德与法的合力构建信用体系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经济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行为和现象。

市场秩序混乱,信用缺失,坑蒙拐骗,假冒伪劣。

这些现象扰乱了商品交易秩序和货币交换关系,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良性。

一些企业通过不规范的破产、分立、承包、租赁、多头开户、收入不入账等方法,千方百计逃废债,严重损害了银行等债权人利益。


,截至2000年末,我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开户的改制企业62656家,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权
机构认定的逃废债改制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81.96%.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致使银行慎贷,企业难贷,银企关系陷入信用危机。

企业间的“三角债”居高不下,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一大顽症。

我国企业80%以上受“三角债”困扰。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我国达5%以上,且呈逐年增长势头。

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

1998年各级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为289万件,约占各级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由于
缺乏,企业间的商业信用极度萎缩,1997年商业票据发生额为4600亿元,仅相当于当年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6.1%.
不少上市公司视股市为圈钱的场所。

一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作假财务报表获得上市资格,目的就是圈钱;上市后,或大搞关联交易,或加快应收账款的增长,或调增营业外收入,通过虚假盈利,获取配股资格,导致股市信息失真,部分上市公司失信。

市场中介信用匮乏,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
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执业过程中普遍存在严重的作假现象和欺诈行为。

市场上假冒商品横行,屡禁不止。

据估算,我国制假经济的规模高达1270多亿元,国家为此平均年损失
250亿元。

全国283家名优企业中31.76%的企业被假冒产品侵权,650种产品被伪造,商业欺诈已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

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不讲信用,从历史上看,是所有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丑恶现象。

分析我国失信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在造假失信的背后,都有着远远高于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巨额利润。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主体的根本动力,在以不正当手段可以获得巨大利益,惩罚又弱的情况下,某些人就敢冒风险去欺诈交易对方。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重义轻利也是儒家传统经营理念的基础之一。

但是,随着经济的商品化、市场化,道德
落后、软弱,这些美德被侵蚀,一些人受经济利益驱动,就丧失了天良,损人利己,甚至不择手段,掠夺消费者、国家、社会的利益或成果,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蛆虫。

与市场经济浪潮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立法、执法明显滞后,涵盖面较窄,特别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缺乏实施细则,一遇到具体经济纠纷,便无法可依,或者司法人员的素质低,有法不依,执法不公。

这也助长了某些人的违规失信行为。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
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
、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道德是自律,法律是它律,法律以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社会成
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告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在构建信用体系中,法律和道德缺一不可,只有用道德和法律的整合力量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相关性,但自法律从道德中分化出来,法律与道德就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向前发展演化,正是缘于法律与道德的这一差异,才产生了二者整合以发挥最大效用的问题。

道德与法律的相互促进作用表现为:道德确立的基本价值为立法指明了方向。

道德为执法守法奠定了社会
基础。

但同时,道德由于自身的自觉自律性易导致其缺乏普遍有效性,因而道德约束需要道德之外的权威的支撑。

任何形式的规范,都必然以一定的强制力的存在为前提,以保证其真正起到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

从个体道德活动机制看,个体道德品质的形成要受到包括法律制度和一定的社会
的制约与影响。

个体的道德观念,能否成为道德
,取决于客观的社会环境对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的制约。

所以没有法律的外在强制,在存在多元复杂利益关系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个体道德的自律就只能成为偶然现象,而奠基于偶然现象的道德建设是不会取得多少实效的。

法律规范不仅包含着相应的伦理精神,而且许多法律规范和道德的普及,通过严格执法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法律的强制力可以用来推行和维护一定的道德规范,构成一定的道德规范的保障和补充。

因此,必须依靠德与法的整合力量才能实现社会主义信用秩序的形成固和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问题离开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制约,就会变得没有保障。

法律约束是构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没有法律的威慑力,信用体系也就无从谈起,但是法律制裁并不就是失信惩罚机制的全部内容,而只是比较极端的惩戒手段。

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它律是重要的,但又是有限的,根基还在于培育守信的灵魂:明礼诚信。

信用的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道德来约束,失信者的损失主要是名誉损失。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以无限重复博弈为假设,所以不敢破坏相互承认和遵守的互利互惠交易准则。

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约束可以分为直接道德约束和间接道德约束。

直接道德约束主要表现为对个人名誉、形象等的影响,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价值观念,是非标准的取向。

间接道德约束是交易者失信行为引起对其评价改变后对社会各方面的反应,主要表现为经济性质的处罚,使失信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因别人对其不信任而加大经营成本,造成企业生存和发展危机。

道德约束中,间接约束为标,直接约束为本,只有通过法律的震慑和直接道德约束的制约,才能调整信用的价值心理层次,使人们认识到失信这一短期行为带来的总效应为负而不为正,反复的交易实践使交易者自己认识到只有诚实守信才能获得最大的长远利益。

这样,既可以减少通过法律规则来约束交易者行为而支出的成本,也可能强化契约精神、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秩序,达到治本的最终目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应该说是区别不同经济道德观的一个根本界限。

作为一种价值观,义和利几乎渗透到每个人的一切活动之中,特别是对经济活动有着直接的支配作用,十四届六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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