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一、培训管理目的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员工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使企业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和发展需求。
二、培训管理范围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各个岗位的员工,涵盖各类技能培训和职业培训。
三、培训管理内容1. 岗位培训:根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包括岗位技能培训、职业素质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
2. 职业发展培训:为员工提供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的培训,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目标和价值观。
3. 晋升培训:为有晋升意愿和能力的员工提供晋升培训,帮助他们提升管理技能和领导能力。
4. 技术更新培训: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进行培训,帮助员工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5. 团队合作培训:开展团队合作和沟通培训,提高员工之间的协作能力和团队意识。
6. 创新能力培训:培养员工的创新思维和创业精神,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7. 安全防护培训: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培训管理流程1. 培训需求调查: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和员工个人发展需求,进行培训需求调查,了解员工对培训的需求和期望。
2. 培训计划制定: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结果,制定全年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和培训方式等。
3. 培训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实际需求,并且培训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4. 培训评估反馈:实施培训后进行评估,收集员工对培训效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为下一阶段的培训提供参考。
5. 培训资料归档:将培训教材、资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妥善保存和归档,以备将来查阅和证明。
五、培训管理制度的实施1. 培训管理团队:成立专门的培训管理团队,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资源的调配和培训效果的评估。
2. 培训预算管理:制定培训预算,合理控制培训成本,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技能贵州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技能贵州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摘要:I.引言- 介绍技能贵州行动计划II.项目申报指南概述- 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项目和类别- 申报时间和流程III.项目申报要求和标准- 项目目标和要求- 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 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IV.项目申报评审和监管- 项目评审程序- 项目监管和验收V.项目申报支持和服务- 项目申报培训和指导- 项目申报资源和渠道- 项目申报成功案例分享正文:技能贵州行动计划是一项旨在促进贵州省技能人才发展的行动计划,通过支持和推动各类技能人才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提升贵州省技能人才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技能贵州行动计划的项目申报指南,包括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项目和类别、申报时间和流程等内容。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技能贵州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对象主要为贵州省内注册的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状况,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同时,申报单位应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以及相应的实施条件和能力。
二、申报项目和类别技能贵州行动计划项目分为技能人才培养、技能人才评价、技能人才引进、技能人才激励、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等类别。
各类别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政策和规定,具有明确的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创新性和实用性。
三、申报时间和流程技能贵州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一次,具体时间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申报流程包括项目申报、资格审查、项目评审、项目公示等环节。
四、项目申报要求和标准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要求和标准:1.项目目标和要求明确,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政策和规定;2.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3.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合理,符合国家和贵州省财政管理要求;4.项目实施周期合理,能够按照预定时间完成项目任务。
职业培训就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培训就业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劳动者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原则;(三)政策引导、市场调节原则;(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
第二章职业培训第四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培训机构许可证;(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力量;(三)具备完善的培训设施和设备;(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职业培训:(一)制定培训计划;(二)组织招生宣传;(三)进行培训教学;(四)开展培训评估。
第六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一)制定合理的培训大纲;(二)选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三)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四)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三章就业服务第七条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为学员提供就业服务:(一)开展就业指导,帮助学员了解就业形势和市场需求;(二)搭建就业平台,组织学员参加招聘会;(三)提供就业信息,协助学员与企业对接;(四)跟踪学员就业情况,了解企业需求,及时调整培训方向。
第八条企业应依法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三)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四)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和职业尊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职业培训就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一)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对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对劳动者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积极参与职业培训就业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技能培训班班规章制度
技能培训班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班级管理,促进学员健康成长,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员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技能培训班全体学员和教职员工。
第三条本规章遵循“自愿、公平、公正、互助、诚信、友爱”的原则。
第四条学员在技能培训期间,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尊重教职员工,团结互助,服从管理,严守纪律。
第二章学员管理第五条学员在报名参加技能培训班时,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后果自负。
第六条学员在技能培训期间,应尊重教职员工,与同学和睦相处,积极学习,遵守纪律。
第七条学员不得利用技能培训班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一经查实,将取消学员资格并报警处理。
第八条学员在课堂上应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积极参与讨论,尊重教师和同学,不得打扰教学秩序。
第九条学员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应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不得抄袭作弊。
第十条学员有权向班主任或教务员提出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班主任或教务员有义务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学员需维护技能培训班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私自损坏,如有发现应立即报告。
第三章教职员工管理第十二条教职员工应严格履行职责,尊重学员,传授知识,倾听学员意见,促进学员成长。
第十三条教职员工应尊重学员的人格权利,不得出言侮辱或侵犯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应认真备课,讲课生动有趣,引导学员积极参与,激发学员学习兴趣。
第十五条教职员工应带头遵守班级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六条教职员工需不定期向学员进行考试,检查学员学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需尊重学员的学习方式和学习节奏,不得强迫学员学习某种方式。
第十八条教职员工应定期举行班会,及时通报技能培训班的重要事项,并听取学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纪律管理第十九条学员在技能培训期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能培训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学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斗殴、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学员资格。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流程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3条和原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贵州省建筑劳务企业管理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流程,结合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日常培训鉴定工作流程:(一)申报培训鉴定计划审核资料1.培训鉴定前5-7天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2.报送《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申请表》(1份)(附表1);3.报送《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1份)(附表2 );4.授课教师名单及职称。
(二)鉴定程序:1.督导人员提出考核要求;2.对参培学员进行人员核实;3.各鉴定工种由考评员指定场地进行实操鉴定;4.考评组鉴定完毕后进行汇总。
(三)办理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审核资料如下:1.《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考试成绩表》(1份)(表3);2.《建设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1份)(附表4);3.培训与鉴定过程中的照片(摄像)资料请注明名称、考核日期及工种等级,摄像必须清晰。
4.技能中心验收资料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二、对培训与鉴定现场出现问题时处理方式:1、督导人员必须如实反映考试中出现的违规问题。
2、考试现场同时出现以下情况:培训场地落实不到位、学员身份不符、组织松懈、教师及考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等,督导人员有权立即取消当日培训考试鉴定,要求培训机构必须作出书面说明,改正后方可重新组织考核。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筑府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9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港澳办公室)承担的外国专家在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和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六)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管理制度)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附件1第壹条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9]25 号)文,鼓励劳动者通过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于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好就业技能培训,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各区(市、县)请参照,完善关联管理细则,且抓好落实。
第二条监督制度包括内控管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纪检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条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成立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关联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的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就业部门等单位关联工作人员组成。
该机构每半年或根据情况不定期对培训工作情况及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培训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为避免权利集中,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开班审批及经费申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认真执行培训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应职责,程序化、规范化,且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内控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对象审核制、培训申报制度、现场巡查制度、鉴定考核制度、网络管理制度、补贴审核制度。
第八条培训对象审核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黔劳社厅发[2009]25 号及筑劳发[2009]11 号文要求,对申请培训人员的身份认真核实,于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且做好申请表的分类统计,建立培训对象基本情况台账备查。
对未能正确履行审核职责,造成国家补助资金被套取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培训申报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班,否则不予认可。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筑劳发[2009]11 号文要求,于规定工作时限内,按照要求对培训机构办班条件进行认真审核。
符合开班条件的,出具开班通知书通知开班,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合格原因。
开班审核按照集体审核的形式进行,杜绝个人决定的现象。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黔人社通〔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21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号)要求,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四化同步”大规模多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切实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资金效能,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新一轮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持续实施农民全员培训,确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确保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2021年至“十四五”中期,全省继续实施农民全员培训,重点围绕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等持续加大培训和就业工作力度。
(一)继续实施短平快农业种植养殖培训。
大力依托各地优势农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自行组织职工、社员开展短平快农业种植养殖培训。
1.培训对象。
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包括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的所有企业,其职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签订劳务协议的季节性工作劳动者、计件生产并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力,促进就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需求导向: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向。
2.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3. 优质服务:提供优质培训服务,满足劳动者个性化需求。
4. 公平公正:确保培训机会均等,公平竞争。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3. 具有良好的教学设施和设备,能够满足培训需求;4.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设立:1. 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设立申请;2. 经审核合格后,颁发《就业技能培训机构资格证书》;3. 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格式,将培训计划、师资情况、设施设备等信息报备。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2. 依法使用培训资金,不得挪用、侵占;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师资培训;4. 建立健全学员档案,妥善保管学员个人信息。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方式第七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 基础知识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职业素养等;2. 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求,设置相关专业课程;3. 实践操作培训:提供实际操作训练,提高学员动手能力。
第八条培训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形式:1. 理论授课:邀请专业讲师进行系统讲解;2. 实操训练:提供实际操作平台,让学员动手实践;3.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 考核评估:对学员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九条学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劳动年龄;2. 有就业意愿;3. 符合培训条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黔人社通〔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两类。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就业培训规章制度范本
就业培训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开展的各类就业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机构应坚持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为核心,注重培训实效,努力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培训服务。
第二章培训项目管理第四条培训项目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需求确定,注重发挥本机构优势,提高培训质量。
第五条培训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核、批准,确保培训项目合法合规。
第六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师资、培训费用等要素,确保培训项目实施有序。
第三章培训教学管理第七条培训教学应遵循教育规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劳动者实际操作能力。
第八条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培训课程应根据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设置,确保课程体系完整、科学、实用。
第十条培训教学应实行考勤制度,确保学员出勤率,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章培训质量保障第十一条建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对培训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定期对培训教师进行考核,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对不合格教师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加强对学员的考核和管理,确保学员培训期间认真学习,提高培训效果。
第五章培训费用管理第十四条培训费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收取,公开透明,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培训费用应专项用于培训项目,严禁挪用、挤占培训经费。
第六章培训设施与资源管理第十六条加强培训设施建设,确保培训场地、设备、教材等资源满足培训需要。
第十七条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加强与企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合作,共享培训资源。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课、取消培训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贵阳市人力资源跟社会保障局(1)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文件筑人社发[20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函[2010]7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有培训就业愿望,年龄在16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以及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至退休前。
二、培训分类及时间职业技能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三类。
(一)技能培训技能培训实行长短结合,培训时间一般为实际培训天数--12个月,其中:针对“两后生”和农村籍退役士兵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
订单和定向培训,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
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具体培训课时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标准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技能培训应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标准开展培训,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并结合我市实际增加培训内容,其中:应设置劳动法律法规和权益保护以及求职技巧等知识、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劳动安全、艾滋病防治课程;属劳务输出培训的,应通知本级人口计生部门到场进行流动人口应知应会的人口计生知识培训。
培训期间每天培训课时不超过8个,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培训,每月应适当安排学员至少休息4天。
技能培训每班应不超过60人。
对享受预备制培训补贴的“两后生”和农村籍退役士兵,一年制培训结束后,有继续求学愿望的,可并入二年制在校学生学制,预备制培训期视同有效在校学习时间。
技能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管理、技术、销售等部门。
第三条技能培训工作应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增强岗位技能为核心,以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实施第四条培训计划制定1. 培训需求分析:每年末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各部门进行培训需求分析,形成年度培训计划草案。
2. 计划审批:培训计划草案经总经理审批后,正式成为年度培训计划。
3. 计划实施: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培训实施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等。
第五条培训内容1. 岗位技能培训:针对员工所在岗位的技能要求,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2. 管理技能培训:针对管理层,开展管理知识、领导力、团队建设等方面的培训。
3. 综合素质培训:提升员工职业道德、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等综合素质。
第六条培训方式1. 内部培训:邀请内部有经验的员工或外部专家进行授课。
2. 外部培训:根据需要,选派员工参加外部专业培训机构或大学的培训课程。
3. 在职学习: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学、网络课程等方式提升自身技能。
第三章培训考核与评估第七条培训考核1. 考核方式: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包括笔试、实操、答辩等形式。
2. 考核内容:考核员工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和实际应用能力。
第八条培训评估1. 培训效果评估:培训结束后,收集员工反馈,评估培训效果。
2. 效果跟踪:对培训效果进行跟踪,确保培训成果能够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九条奖励1. 对培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积极参与培训、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惩罚1. 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要求重新参加培训,直至合格。
2. 对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态度不端正的员工,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贵阳市经济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实施方案
经济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20XX年高校毕业生工作精神,结合我校20XX 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1、首次就业率93%以上,最终就业率95%以上,积极发展优质就业基地,大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2、进一步加强学生创业教育和就业教育的理论研究。
学生接受创业教育率为100%,参加创业技能培训率为10%,学生创业率为5%;力争创业园项目达到10个以上,在职教园区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并不断优化项目,提高水平;完成就业研究论文和课题5篇以上。
3、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深入调查就业市场,掌握各专业毕业生需求情况,了解毕业生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就业思路、就业对口率、稳定率、晋升率、起薪线等情况,并及时反馈至学院相关部门,真正体现就业导向功能。
4、不断提高就业质量,逐步提高毕业生就业对口率、稳定率、升学率、起薪线,灵活就业率控制在2%以下,就业教育和就业服务学生满意度好评率在85%以上,用人单位满意度好评率在85%以上,采集优秀毕业生人数不低于往届毕业生人数的2%。
5、进一步强化服务中西部经济区建设的意识及能力,力争毕业生在本省就业的比例达70%以上,在省外就业的比例达到30%以上。
6、加大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力度,打造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确保就业困难毕业生顺利就业。
二、工作措施1、强化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
20XX年,学院先后召开两次以上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化学院和院系就业工作两级管理体制,坚持院系主任负总责、分管学生工作副手配合抓、就业干事和辅导员具体负责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2、完善就业考核评价机制,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015年,学院和有关部门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仍须体现就业工作目标,就业工作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毕业班辅导员,实行与当年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挂钩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协议验证制度,一旦发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和数据不实,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黔府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3〕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有关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我省签署的《共同推进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打造“技能贵州”要求,健全适应技能人才成长需要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推动人力资源开发不断取得新成效,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围绕“主战略”“主定位”,聚焦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技能人才需求,采取政府引导,协会、企业、院校积极参与,市场化运营、项目化推进、东西部协作等方式,实施一批培训重点工程,建设一批培训优质平台,树立一批培训特色品牌,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基本健全,技能人才培育机制基本完善。
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次以上,累计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50万人,推动我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逐步提高。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供给能力(三)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
推动企业特别是工业、制造业企业建立职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规范开展岗前、转岗、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及产业紧缺人才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四篇)
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____年将面临着不同以往的就业形势。
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转型给就业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开展多样化、针对性强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市场的良性发展。
2. 原则:(1)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计划。
(2)多元化:着力培养多种类型、多层次的人才,满足不同岗位要求的就业需求。
(3)前瞻性:关注新兴产业的发展趋势,提前做好相关技能培训准备,抢占市场先机。
(4)灵活性: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随时调整培训计划,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5)持续性:建立完善的培训跟踪和评估机制,确保培训效果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内容1. 调查研究:在每个地区开展就业市场调研,了解不同行业的就业需求和技能要求,确定培训项目的重点和方向。
2. 培训规划: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就业技能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计划,明确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和方式。
3. 培训资源整合:整合各方面的培训资源,包括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优化培训资源配置。
4. 培训师资选拔:严格选拔培训师资,优先选择具备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专家和教师,确保培训质量。
5. 培训课程设计:根据岗位要求和技能需求,设计培训课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
6. 培训学习模式探索:积极探索在线学习、远程教育等新型培训学习模式,提供灵活、便捷的学习环境。
7. 培训评估和跟踪:建立培训评估和跟踪机制,及时评估培训效果,收集学员的反馈意见和就业信息,为后续培训提供参考和调整。
8. 就业指导和推荐:提供就业指导和面试技巧培训,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全面提升就业能力。
四、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制定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政策,鼓励和引导劳动者参与技能培训。
培训班就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培训班就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学员顺利就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本培训班的所有就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培训班就业人员的行为,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促进培训班与学员之间的良好互动。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员权利:1. 获得培训班的正规培训课程;2. 获得培训班的就业指导服务;3. 了解培训班的相关信息;4. 对培训班的教学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5. 遵守法律法规,享有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员义务:1. 遵守培训班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2. 积极参加培训课程,完成学习任务;3. 主动与培训班沟通,及时反馈学习情况;4. 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5. 保守培训班秘密,维护培训班形象。
第三章培训与就业第六条培训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应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八条培训班应建立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为学员提供就业信息、求职技巧、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指导。
第九条学员在培训班结业后,应按照规定参加就业推荐会,积极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学员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培训班应建立健全学员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培训、就业等情况。
第十二条培训班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态度、学习成果、实践能力等。
第十三条学员考核不合格者,培训班有权要求其重新参加培训或取消其就业资格。
第十四条学员在学习、培训、就业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培训班有权取消其学员资格。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学员,培训班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员,培训班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七条学员在培训班学习、培训、就业过程中,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培训班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培训班负责解释。
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就业创业培训质量,规范培训管理,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就业创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分类指导、分层次实施原则;3. 实效优先、注重质量原则;4.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拥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师资力量;3.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4.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培训机构申请认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介绍;3. 培训项目介绍;4. 师资力量介绍;5. 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按照认定证书规定的内容开展培训,不得擅自变更培训项目、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资金合理使用,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培训项目管理第九条培训项目应具有以下特点:1. 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3. 适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培训对象。
第十条培训项目申报,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培训项目申报书;2. 培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 培训师资力量介绍;4. 培训设施设备情况介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培训项目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证书规定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师资力量管理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师资力量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实践经验。
就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提高就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促进就业人员顺利进入职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目标1. 提高就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 增强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业务能力;3. 帮助就业人员了解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4. 提升就业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5. 增强就业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
三、培训对象1. 公司内部新入职员工;2. 公司内部在职员工;3. 外部合作企业推荐就业人员;4. 其他有培训需求的员工。
四、培训内容1. 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2. 行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3. 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培训;4. 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培训;5. 职场心理素质和压力管理培训。
五、培训方式1. 内部培训:由公司内部专业人员进行授课;2. 外部培训:邀请行业专家、教授等进行授课;3. 在线培训: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在线学习;4. 实践培训:组织实地考察、实习、项目实践等活动;5. 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六、培训时间1. 新员工入职培训:入职后的前三个月;2. 在职员工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3. 特殊培训: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员工个人需求,适时开展。
七、培训考核1. 考核方式:笔试、实操、答辩、项目成果展示等;2. 考核内容:培训内容掌握程度、实际操作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八、培训费用1. 公司内部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2. 外部培训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3. 在线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培训奖励1. 对培训成绩优秀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表彰;2. 对积极参加培训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员工,优先考虑晋升和加薪。
十、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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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25号)文,鼓励劳动者通过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好就业技能培训,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各区(市、县)请参照,完善相关管理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二条监督制度包括内控管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纪检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条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成立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的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就业部门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该机构每半年或根据情况不定期对培训工作情况及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控管理制度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培训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为避免权利集中,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开班审批及经费申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认真执行培训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应职责,程序化、规范化,并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内控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对象审核制、培训申报制度、现场巡查制度、鉴定考核制度、网络管理制度、补贴审核制度。
第八条培训对象审核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黔劳社厅发[2009]25号及筑劳发[2009]11号文要求,对申请培训人员的身份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好申请表的分类统计,建立培训对象基本情况台账备查。
对未能正确履行审核职责,造成国家补助资金被套取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培训申报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班,否则不予认可。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筑劳发[2009]11号文要求,在规定工作时限内,按照要求对培训机构办班条件进行认真审核。
符合开班条件的,出具开班通知书通知开班,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合格原因。
开班审核按照集体审核的形式进行,杜绝个人决定的现象。
对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或借审核批班,向培训机构索要好处费等违规违法行为,一旦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现场巡查制。
对经审批同意开办的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现场随机抽查,核查清点培训人数,检查教学计划执行及考核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开班检查重点要结合培训机构提供的设备清单、师资等认真核对是否到位,场地是否能满足培训需要;检查教材是否发放;检查培训是否按计划执行。
中途检查要重点检查教学过程是否按照教学计划,有序组织和进行。
考核检查要重点监督考核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督促鉴定机构和考评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考核结果公正评估。
质量检查
记录表必须现场填写,请学校确认签字,反馈意见栏必须有学员签署意见并签名。
检查中如有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条鉴定考核制度。
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结束,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向鉴定管理部门申报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实行鉴定考核制度。
鉴定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鉴定中心(中级以上)或区(市、县)鉴定办公室(专项职业技能和初级)申报鉴定;鉴定机构应按照要求到省鉴定中心,从国家题库提取考题,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考评人员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把好考评关,杜绝“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严格实行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做好考核现场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鉴定质量。
一旦查实考评员有违规现象,将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十二条网络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培训学员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开班受理时,要检查参加培训学员信息是否登录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培训结束要检查培训机构是否将培训合格人员信息及就业安置信息及时补录系统。
要加强学员享受培训政策情况查询管理,查询记录作为拨付经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补贴审核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的补贴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先由就业服务机构对资料进行初审,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劳动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财政部门复核。
经复核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同时将经费拨付资料装订整理归档备查。
对未履行审核职责,造成国家补贴资金补贴套取,将予
以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行政。
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对培训工作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电话查询、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培训情况进行督查。
对就业局(中心)报送的经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上报联席会议审核,并报请财政部门复核审批。
第十六条培训工作监督中,对应办不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蛮横、生硬;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规办事;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吃、拿、卡、要,借故延长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连带责任的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获得政策性补贴培训资质的相关办法和流程,要向社会进行公示。
开展培训的专业(工种)、培训计划、就业安置等培训工作情况也要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强化监督制约。
纪检监察对培训工作经办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培训负责人对培训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培训工作人员与培训负责人互相监督。
培训工作和培训工作经办人员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纪检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对培训机构在培训中是否按照操作办法的规定开展培训,就业局(中心)是否按照培训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培训,进
行监督检查并有详细的纪检监察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对局属分管培训工作的党员干部是否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十一条不允许纪检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培训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培训管理中,严禁工作人员收受培训机构和有关单位各种名目的礼品、奖金、红包。
第二十三条就业服务机构监察室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室受理群众对培训工作人员和培训工作的举报,并及时组成调查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监察室及局党委报告,并根据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报请局党委处置。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方法、程序和要求
1、监督检查由就业服务机构监察室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室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按照定期(每季度末)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访查、群众座谈等形式开展。
3、对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对从事培训工作的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决策民主集中制度等涉及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的情况进行检查。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局党委组成检查组进行核实,并据实向单位和本人反馈,限期整改。
5、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局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影响
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对职业培训工作和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尊重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审计中查出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应的违纪情况,依照相关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和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社会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培训资质的取得、培训管理工作的流程及制度、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要向社会进行公示,使培训工作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工作人员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并要求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培训机构和群众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上级机关评议等形式,定期征求社会各界对培训工作及分管培训工作干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并把处理结果、改进意见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三十三条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打击报
复的工作人员,将依据相关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