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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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承运方作为连接发货方和收货方的桥梁,其作用是无可厚非的。

尤其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承运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的提单是证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良好的有力证据,并从而关系到收货人是否会同意接受货物或支付货款。

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承运方明明签发了清洁提单而货物到港后却出现“不清洁”的状况。

这背后有着怎样的原因,承运方是否可以因为签发了清洁提单而就此免责呢?本文将对这种现象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承运方在持有保函的情况下而签注清洁提单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是划分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界限的重要证据。

提单批注的内容为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外表状况。

承运人应该恪尽职责,及时检验,对货物的包装或外表状况做出准确判断评定。

“外表状况”对于包装货物主要是指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对于散货则指对货物可以通过合理的外观检验能够发现的表面状况。

“外表状况”完好,可批注清洁提单,反之则批注不清洁提单。

如果不谨慎行使批注权的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但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国际贸易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说承运人和托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同时对承运人来讲也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及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相同。

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状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贸易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

如果承运人进行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保证和协议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责任方,承运人因向收货人或提单所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案例:2002 年5月20日英国A公司向我国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空调设备3500台,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价格条件,总价值2300万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

5月22日,我国B公司接到英国A公司发出的要约。

5月26日我国B公司将3500台空调设备交给我国C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我国C货运公司当时发现其中有500台空调设备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B公司为了结汇方便,需要从C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故在C货运公司签发提单前,向该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

于是,承运人C货运公司给卖方B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B公司持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

6月26 日买方英国A公司收到货物,发现其中500台空调设备存在包装不良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我国C货运公司索赔,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买方英国A公司受到的损失应当向谁追偿,如何才能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挽回经济损失呢?由于A公司和B公司的关系依双方的买卖合同确定。

A公司向B公司索赔,必须证明B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但是根据承运人C公司出具的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B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

因此,买方A公司不能直接向卖方B公司索赔,而只能要求承运人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即: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对于托运人是有效的。

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对保函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该案涉及到涉外运输,因此“汉堡规则”可作参考。

本案中C货运公司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做出批注,以便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

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于因包装不良造成损失,责任由托运人承担。

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

因此,可以认定承、托双方之间保函的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在承、托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

B公司也应履行其承诺,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

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航运业的习惯做法,然而也是经常引起法律纷争的诱因。

因为从法理上讲,诚实信用是一切民事和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托运人应保持货物的完好状态交付承运人收受、装船,承运人亦应按照货物实际状况在提单上签署,以分清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一旦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很可能损害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

但在实践中,货物外表状态不良常常表现为货物包装有轻微的缺陷但不影响货物质量,而托运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不会导致收货人拒收和索赔,而承运人因持有异议欲在提单上批注,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若坚持重新验装或要求托运人更换包装或调换货物已不可能,且时间的拖延将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银行的结汇和船期。

为解脱这一困境,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允诺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损失。

这种做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以及避免船期延误,都有积极作用,同时又不会损害或严重损害收货人的利益。

因此,关于保函的效力,国际上趋向于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第三者收货人不发生效力,即承运人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者收货人。

如属于欺诈,则承运人应对第三者收货人承担无限额的赔偿责任。

本案原、被告(即承运人、托运人)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和胁迫之嫌,因此可以参考国际习惯认为其保函是
有效的。

二、承运人未持有保函的情况下签注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没有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或者其他方面加以批注的提单。

实践中不要求托运人在交运货物的时候提供货物表面的情况,因此承运人自己一定要在装货的时候,对货物进行检查,然后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提单上附加批注。

收货人提货时,如果出示的是清洁提单,承运人就要把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如果发现货物表面受损,而且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致,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

案例:2004年2月依据FOB条件,黑色大地绿色有限责任公司与莱纳利尔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售10万吨大豆的合同。

2004年4月1日黑色大地绿色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将大豆运到港口,按时装船,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2004年5月2日货物到达目的港,莱纳利尔公司发现百分之九十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重大损失。

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

双方协商无效,遂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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