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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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奖励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事业的快速发展,调动全体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二、奖励范围
第三条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得到实施,收到实效的;
(四)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六)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避免重大损失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八)为公司创造良好社会声誉的;
(九)其他应给予特殊奖励的事项。

三、奖励的种类
第四条奖励包括兑现责任状和责任合同的奖励、年度综合性奖励和专项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奖励分为荣誉性和物质性奖励,两种奖励可并用。

四、兑现责任状和责任合同的奖励
第六条对于全面完成任期目标责任合同的直属集团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任期届满按集团公司与其签定的任期目标责任合同规定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七条对于全面完成年度经济责任状的责任人,年末按集团公司或直属集团与其签订的经济责任状规定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八条对于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人,年末(或月末)按集团公司或直属集团与其签订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九条对于全面完成项目责任合同的项目责任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按集团公司与其签订的投资项目责任合同规定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五、年度综合性奖励
第十条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可授予集团公司或直属集团年度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授予某某集团年度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

对授予先进生产(工
作)者称号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晋升一个档次的工资。

先进生产(工作)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全年病、事假天数不超过15天;
(二)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三)全面、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
(四)全年无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业绩优秀的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行政(经营)班子成员,可授予集团公司优秀领导干部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晋升一个档次的工资。

优秀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受员工拥戴;
(二)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政令,在企业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积极推行以现代企业制度,体制改革、机制转换成效显著;
(四)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和各项计划,足额完成上缴投资回报;
(五)分管的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

六、一次性专项奖励
第十二条融资奖。

为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融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3%(含融资费用)奖励融资有功人员。

奖金按融资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励资金由使用融资资金的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引进项目奖.为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引进项目(包括新产品、新品种)并被采用,按正式投产后一年所产生的税后利润的1%至5%奖励引进项目或新产品、新品种有功人员。

如投产当年因装置需要继续调试、操作技能需要熟练等企业内部原因未能实现预期利润,可选取正式投产三年内某一年所产生的利润为奖励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合理化建议奖。

为集团公司、直属集团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技改、革新建议(要有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使公司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或产品实现更新换代,或产品质量提档升级,或成本明显下降,使公司利润得以提高,按合理化建议实施后一年内所增加利润的5%或减少支出额的5%,奖励合理化建议有功人员。

第十五条修旧利废奖。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修旧利废,为公司节约资金的,按节约资金的10%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六条原材料采购节约奖。

供应部门在采购工作中,在保证同等质量的前提下,使年度采购总成本低于年度计划采购总成本(以相同产量为计算基准),按降低成本金额的1-5%奖励原材料供应部门,奖金按采购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七条销售增值奖。

对销售人员除按销售数量提取销售提成外,在同等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销售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高出计划销售价格金额的10-20%奖励销售有功人员。

第十八条降低财务费用奖。

公司贷款到期,财务人员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下,千方百计降低逾期利息支出,按降低财务费用金额的0.5%奖励财务有功人员。

第十九条资本运作奖。

通过企业重组、兼并,为公司资本增加做出贡献的,按公司净增资本额5-10%的股份奖励资本运作有功人员,奖励的股份为新增资本公司的股份,该股份可以转让和继承。

第二十条其它贡献奖。

员工在下列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晋升一个档次的工资。

(一)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见义勇为使公司财产免受侵害的;
(三)维护公司利益、抵制歪风邪气,对保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七、奖励程序
第二十一条各类责任状(责任合同)的完成情况经财务、审计或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审查核实无误后,由责任状签发机构予以兑现奖励。

第二十二条出席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由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各部门(车间)初评,人事部门提出推荐材料,行政班子批准产生;出席集团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占集团公司总人数的2%),由集团公司行政班子在出席集团公司和直属集团先进生产(工作)者中择优批准产生;优秀领导干部的评定,职数不限,严格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由集团公司行政班子考评、推选产生。

第二十三条一次性专项奖励程序
(一)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奖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直属集团受理奖励申请并经测算后形成书面材料,向集团公司董事局申报,审查无误后批准执行。

(二)其它专项一次性奖励由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事部门受理奖励申请并经认真测算考评后分别向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经营班子申报,集团公司行政工作会议审查并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事部门将员工的奖励情况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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