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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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16
•【字号】广安府办发[2012]55号
•【施行日期】2012.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
物总量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广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6日广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预警调控方案为有序推进全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加快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紧急情况应对机制,健全完善污染减排制度体系,确保我市2012年度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按照四川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川节能减排办〔2012〕8号)精神,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把总量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和主攻方向,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完善倒逼、约束和激励机制,扎实做好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全市“十二五”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圆满完成,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
全市“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为:2015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1896万吨、0.556万吨,比2010年的5.6717万吨、0.5884万吨分别减少8.5%(其中工业+生活减少6.91%)、5.5%(其中工业+生活减少0.17%);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7.5905万吨、3.6748万吨,比2010年的8.5671万吨、5.8331万吨分别减少11.4%、37.00%。
(二)预警调控原则。
(1)预防为主。
定期测算分析减排项目完成情况,评估减排工作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预警。
(2)实事求是。
在预警过程中,以国家有关文件及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为依据,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客观进行分析评估。
(3)分级调控。
根据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考核,根据预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的减排预警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调控方案。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总量减排预警调控工作由市总量减排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和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其组成人员和职责如下:
(一)预警调控领导小组。
市总量减排预警调控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统计局、市畜牧食品局、广安电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审议、决定污染减排工作的重大事项;确定预案的启动、指挥、组织、协调、监督、终止工作;确定信息发XXX对外宣传原则。
(二)日常监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为总量减排预警调控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制定预警调控方案;分析预测污染减排形势和目标完成情况;提出启动预案的时间、等级、范围及终止预案的建议;执行预警调控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监督预警调控方案的执行;向市政府和预警调控领导小组报告预案实施的进展和效果;向上级部门汇报有关情况;负责信息发XXX宣传工作;做好解释和协调工作。
四、预警的等级
总量减排预警级别按轻重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预警调控方案视情况启动。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预警。
1. 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削减任务(四项指标任何一项)或项目进展较为滞缓,预计年度完成率低于80%的。
2. 重点减排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行率不能达到要求,包括燃煤电厂、钢铁、水泥及污水处理厂等全口径行业企业及其它较大企业运行效率同比减少5-10%的。
3. 重点减排工程运行不正常,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或省级有关部门挂牌限期整治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预警。
1. 上半年各区市县减排任务完成比例不到全年50%的。
2. 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削减任务(四项指标任何一项)或项目进展滞缓,预计年度完成率低于70%的。
3. 重点减排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行率不能达到要求,包括燃煤电厂、钢铁、水泥及污水处理厂等全口径行业企业及其它减排量较大企业运行率同比减少10-20%的。
4. 根据当年第三季度减排形势分析,按照现有减排项目测算,区市县完成年度减排任务难度较大的。
5. 重点减排工程运行不正常,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预警。
1. 区市县上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比例不到全年30%的。
2. 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削减任务(四项指标任何一项)或项目进展严重滞缓,预计年度完成率低于60%的。
3. 重点减排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行率不能达到要求,包括燃煤电厂、钢铁、水泥及污水处理厂等全口径行业企业及其它减排量较大企业运行率同比减少20%以上的。
4. 根据当年第三季度减排形势分析,按照现有减排项目测算,区市县难以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5. 重点减排工程运行不正常,被国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五、预警的实施
根据预警级别和实施情况,依法采取限期治理、限制生产、停产治理、关闭、环评限批等预警调控措施。
(一)预警调控措施。
1. 限期治理。
对现场检查运行不正常的重点减排工程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或监测数据显示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倒排工期,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治理任务。
2. 限制生产。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在限期治理的时限内,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达到预警条件的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措施,脱硫脱硝电力机组优先满负荷安排发电量,标准煤耗高的或非脱硫脱硝以及综合脱硫脱硝效率低的电力机组限制发电。
3. 停产治理。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在限期治理的时限内,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达到预警条件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措施,非脱硫脱硝以及综合脱硫脱硝效率低的电力机组停止发电。
4. 关闭。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又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闭。
5. 环评限批。
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责任书落实的区市县和企业,依法实施阶段性环评限批。
(二)预警调控程序。
1. 市环境保护局及时分析各区市县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排查可能影响减排目标实现的突出问题。
根据排查结果,对照预警分级评估级别,会商相关部门后发出预警通知。
2. 一、二级预警调控措施为限期治理、限制生产、停产治理、关闭等,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实施,完成后预警调控自行解除。
三级预警调控措施为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实施,达到总量减排工作要求后公告解除。
3. 接到预警通知的区市县政府,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调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预警调控解除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预警调控方案实施结果。
对实施一、二级预警的区市县和企业,通过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进行预警升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污染减排预警调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预警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预警调控措施顺利实施。
(二)强化工作落实。
各区市县要针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确保各项整改任务按期完成。
要对“高污染、高耗能、资源型”项目,严格行业准入,严格总量核定。
要切实加快污染减排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强对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等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污染减排设施正常运行。
(三)强化督查考核。
各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对接到预警通知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影响全市减排任务完成的区市县,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实施通报批评,暂缓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直至行政问责等。
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严格进行问责。
(四)强化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总量减排目标完成的重要性,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同时,做好宣传解释、教育引导工作,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