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医药用品实行价格行政干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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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医药用品实行价格行政干预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4.30
•【字号】湘价传电[2003]28号
•【施行日期】2003.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医药用品实行价格行政干预的通知
(湘价传电[2003]28号)
各市、州物价局:
随着抗击“非典”形势的发展,我省市场部分与防治“非典”有关的医药用品价格出现新的变化。

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决定在我局湘价传电[2003]22号紧急通知的基础上,新增部分市场调节价的医药用品实行价格行政干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中药材:薄荷、草果、草河车、柴胡、淡豆豉、淡竹叶、党参、地丁、黄苓、荆芥、桔梗、茅根、佩兰、蒲公英、青蒿、忍冬藤、太子参、西洋参、夏桔草、香薷、玄参、茵陈、紫草、藁本、龙胆草、胡黄莲、谷精草、清全蝎、瓜篓、钩藤、丝瓜络、秦艽等共32种。

(二)医用器械、用品:紫(红)外线灯(管)、空气消毒片等共2种。

二、作价办法
按我局湘价传电[2003]22号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局湘价传电[2003]22号紧急通知狠抓贯彻落实,并切实加强检查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从快、从严、从重给予处罚。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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