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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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 RMB100万
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 尽管存在相反规定,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 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

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自动承保新地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的赔偿将自被保险人新置财产建成或获得, 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 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有其他保险存在)时起, 自动适用于和(或)包括其所引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

双方同意, 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三十天内通知本公司。

并补缴相应的保险费(按新购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费率)。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建筑物改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等类似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以便其在风险增加时增收保费(建筑物改变的协议价价在RMB200万元以内无须通知本公司, 也无须加收保险费, 但上述变动的每一协议价值超过RMB200万元后, 则另行加收保费)。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尽管存在相反规定, 本保险扩展承保消防局在扑灭被保险人列明场所的火灾时因使用水或化学物质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 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每人每次事故RMB3,000.00元, 累计限额RMB100,00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尽管保险单有相反规定, 兹经双方同意, 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并由其支付费用, 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人应采取或同意或允许采取保险人认为必要和合理的一切措施, 以便保险人行使任何权利, 或从其他方取得在其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进行赔付或修理后将被赋予或转让的补偿, 无论上述措施是否为本公司在赔偿前或赔偿后所认为必要或要求。

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 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 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负, 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 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
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保险责任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依法从事经营、维修保养等活动过程中,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围墙或防护设施损坏后维修不及时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地面杂物清理不及时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围墙或防护网损坏后维修不及时导致未成年人、智力缺陷的人以及宠物出走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在本保险单中, 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 “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 如同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 本公司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 由于在此进行索赔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但是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急救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其雇员, 或从任何医疗机构所雇佣的医疗人员, 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内, 在对被保险人的顾客进行任何医药或外科救助时, 因处理不当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法律赔偿责任。

15.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 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出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举证费用条款
对于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 造成第三者人员或财产损失时, 被保险人为了举证自己在事故中无过错或证明自己责任较小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指事先通知保险人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物业管理责任条款(不包括被保险人外包的物业管理公司)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含红线内)的物业, 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费用, 依法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经保险人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1.盗窃、抢劫及自然灾害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 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或管理、维护不善而发生盗窃、抢劫以及造成自然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费用,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一) 错误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诬告;
(二) 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
(三) 非法侵入、驱逐或其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将是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精神损害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 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精神损害,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RMB20, 000.00元, 累计限额RMB2000, 00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单扩展赔偿在保单限定的范围内由被保险人组织、负责和运作的有关社会的娱乐的或福利方面的活动中, 被保险人对活动的参加者包括在世界各地的雇员及其家庭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负的法律责任。

兹进一步明示并同意在本保险单下承诺的赔偿扩展适用于在本保险单期限内, 在这些社会娱乐或福利活动中由于与被保险人提供的饮品、饮料或食物有关的原因发生的事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 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仅限于商场委派人员护送客户的零售商品时)服务,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6. 提前九十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被保险人可随时以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 本公司至少须提前九十天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本保险单己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 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7. 指定理算人条款(公估人)
兹经双方同意, 保险标的发生毁损或减失时, 应委托以下指定的公估公司依保单条件对损失进行理算:
- 深圳市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或广州市恒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或其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认可的公估公司。

双方进一步同意:
. 1.公估公司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
. 2.在对损失进行理算时,保险人和公估公司应尊重被保险人的设备制造商/供货商所出具的报告并以其作为损失理算的重要依据。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8. 商品展览展销及产品推广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自动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或产品推广会过程中引发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扩展条款仅适用于被保险人无法在其他保险项下获得赔偿的情况。

29.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与建筑物改变条款扩展风险有类同之处, 但改建、扩建项目规模一般超过对建筑物的改变、装修及维修。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因拥有、占用或管理的场所进行改建或扩建, 引致第三者人
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 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上述工程的协议价值总计不得超过500万元。

双方进一步同意, 如果任何索赔可以在被保险人或其承包商持有的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项下得到赔偿, 则本公司不予负责。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0. 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在从事其商务活动(包括其通常居住在中国的董事及非从事生产的雇员)因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的索赔。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对位于国外的代表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及雇员或享有被保险人代理权的公司, 机构和个人提起的索赔。

本保险单还同意如果本公司不被法律许可, 或因任何原因不能抗辩针对被保险人的诉讼, 本公司同意偿付本公司认可的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的诉讼费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1.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管下的客人财产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并按下列限额负责赔偿:
(一) 对每一客人的赔偿责任以2000元为限;
(二) 对每一客人保存在安全保管箱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5000元为限。

本保障中客人财产包括客人送洗的衣物。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有缺陷的清洁设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由于清洁工具(含外包第三方清洁公司的)缺陷, 在作业过程中导致的第三者人员或财产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3.锅炉爆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锅炉爆炸导致的第三者人员或财产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4.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掺有异物或有毒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上述责任的承担是以被保险人已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
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 RMB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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