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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市土地为征 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 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
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具体包括: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 的,——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 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 有各方分别纳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 (一)国家统一免税规定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8年3月1日起)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
11.国家重点产业6的.税收经优惠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
土地使用税。
但尚未建立建制镇标准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市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成文日期:2007-09-10
在地。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6、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开始
二、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仅限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 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为市区和郊区; (2007年8月1日开始)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起:
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征收范围仅限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工矿区:符合国务7院.规定对的建非制镇营标准利,但性尚未医建立疗建制机镇标构准的、大中疾型工病矿企控业所制在地机。 构和妇幼保健机
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对营利性医疗机
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它 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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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收优惠
(一)国家统一免税规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税额最低税额的30%。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
(二)中等城市1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征收范围仅限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测定、土地使用证书上确认的、纳税人申报的)
四、税率(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一)大城市1.5元——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24元; (三)小城市0.9元——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 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税额最低税额的 30%。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 部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 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 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 行。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
准。 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税
三、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政府有关部门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 (政府有关部门测定、土地使用证书上确认的、纳税人申报的)
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
使用的月份起,免税五至十年; 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 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国家重点产业的税收优惠 城市:为市区和郊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税额最低税额的30%。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城市:为市区和郊区;
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
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1.二0直).接纳用税中于义农务国、发林生人、时牧间民、渔银业的行生产总用地行; (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免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标准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41..市 国政家街机道关、、广人3场民.、团绿体宗化、等军教公队共自寺用用地土庙;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政府有关部门测定、土地使用证书上确认的、纳税人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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