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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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0.09.04
•【字号】黔府[1990]59号
•【施行日期】1990.09.0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1990年9月4日黔府〔1990〕5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教育,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的比例(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征好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所征费额纳入预算管理。

作为教育专项基金,存入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对农村按“富裕地区多征,贫困地区少征;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的原则,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一)征收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采矿和其他服务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乡(镇)村企业。

(二)征收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照农业人口人均收入不低于1%的比例计征,贫困户免征,从事
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按税前利润2%至3%的比例计征,凡农户已按其专业经营收入缴纳此项附加的,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三)征收办法,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计征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户造册,由粮食部门于秋粮征购时代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由区、乡财政所征收。

中小学校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量力、自愿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筹集资金解决,不列入教育事业费附加内征收。

第四条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州、市、县,都要从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已拨到各地、州(市)掌握的基建投资应保持适当比例用于中小学基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收好、管好、用好中小学学杂费。

我省中小学学杂费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1989〕9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条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

对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提供资金、物资和献工献料等方式支持教育部门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应予鼓励。

对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登报、挂匾、树碑等形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不断增强学校自身发展能力。

对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各地应在划拨基地、减免税收、提供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解决实际问题。

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区)应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作勤工俭学周转金。

勤工俭学收入除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九条凡社会对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各种收费,如排污费、绿化
费、联防费等有关部门应予免收或减收。

第十条根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

多渠道筹措的经费,哪一级政府筹措的由哪一级政府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预算内教育经费,应根据地方财力,逐步实行和完善定额加专项的办法,以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预算时,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学校根据国家财经制度统筹安排使用好教育经费。

第十二条除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外,其余各种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都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使用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项筹措的资金应重点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改善办学条件,如校舍维修、设备购置等。

第十四条各项筹措的资金除勤工俭学收入可将其一部分作集体福利及奖金外,其余资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及奖金。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可安排部分用于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扫除青壮年文盲。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都必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对贪污、挪用及挥霍各种筹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利用多渠道筹措的资金修建校舍项目,所需土地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解决,所需“三材”由当地计划、物资部门优先照顾安排。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筹资办学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制定筹资规划和实施办法,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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