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督办规章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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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督办规章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缉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海关缉私工作的效率
和质量,确保国家税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关督办,是指海关总署或者授权的海关对正在办理的海关缉
私案件进行督促、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海关督办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高效便民、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海关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负
责海关督办工作。

第二章督办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海关督办范围包括:
(一)重大走私案件;
(二)涉税金额较大的走私案件;
(三)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走私案件;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走私案件。

第六条海关督办的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二)案件的性质和定性;
(三)案件的处理意见和措施;
(四)案件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督办程序
第七条海关总署或者授权的海关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对案件进行督办。

第八条海关督办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定督办案件;
(二)制定督办方案;
(三)组织实施督办;
(四)办理督办反馈;
(五)归档留存。

第九条选定督办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复杂性、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条制定督办方案,应当明确督办的目标、内容、期限、责任单位、责任人、
工作措施等。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督办,海关督办人员应当及时与被督办单位联系,了解案件办
理情况,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指导,协调解决案件办理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办理督办反馈,被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海关督办人员反馈案件办理情况,报告督办结果。

第十三条归档留存,海关督办人员应当在督办结束后,将督办材料归档留存。

第四章督办人员
第十四条海关督办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海关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执法经验;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四)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督办资格。

第十五条海关总署负责对海关督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海关工作人员在督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督办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案件的,海关可以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必
要的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1998年发布的《海关督办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海关总署。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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