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松刑初字第20190号02019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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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松刑初字第130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松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付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涛、酉杰,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王某,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李某,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王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酉杰、被告人王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王某、李某三人经预谋后,分工合作,由被告人李某招揽被害人周某至本区新桥镇陈春公路1900弄5号出租房内佯装提供性服务,引开周的注意力,由被告人王某望风,被告人付某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周某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3,800元。

后被告人付某、王某、李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扣押人民币3,800元已发还被害人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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