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
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6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5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宋川
【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宋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琼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佟燕燕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琼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佟燕燕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琼佟燕燕
【代理律所】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商标,能够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均为商标的使用。
其中,“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对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只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才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本案中,新人类公司提交的阿拉德战记手游的网络媒体宣传资料、游戏服务下载网页资料、游戏服务贴吧及论坛资料、游戏攻略的资料等证据均为网页打印件,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难以认定。
上述证据虽为新人类公司提交,但并非其主动进行的商标性使用,且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系在核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在线游戏;通过电缆或无线互联网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新人类
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因此,新人类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应予维持。
新人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9:06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一、诉争商标1.注册人:新人类公司。
2.注册号:6828567。
3.申请日期:2008年7月8日。
4.专用期限至:2030年9月20日。
5.标志: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通过无线移动通讯设备提供在线游戏等。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91687号《关于第6828567号“阿拉德戰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8月15日。
被诉决定认定:新人类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于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三、诉争商标使用证据提交情况行政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阿拉德战记手游的网络媒体宣传资料、游戏服务下载网页资料、游戏服务贴吧及论坛资料、游戏攻略的资料证据。
新人类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新人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新人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新人类公司提交的证
据均出自新人类公司,可以证明其对诉争商标的使用。
二、新人类公司对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因此,诉争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55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济州。
法定代表人:鲁政桓,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燕燕,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冲,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人类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
初158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新人类公司。
2.注册号:6828567。
3.申请日期:2008年7月8日。
4.专用期限至:2030年9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通过无线移动通讯设备提供在线游戏等。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91687号《关于第6828567号“阿拉德戰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8月15日。
被诉决定认定:新人类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于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三、诉争商标使用证据提交情况
行政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阿拉德战记手游的网络媒体宣传资料、游戏服务下载网页资料、游戏服务贴吧及论坛资料、游戏攻略的资料证据。
新人类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新人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新人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新人类公司提交的证据均出自新人类公司,可以证明其对诉争商标的使用。
二、新人类公司对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因此,诉争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商标,能够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均为商标的使用。
其中,“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对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只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才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本案中,新人类公司提交的阿拉德战记手游的网络媒体宣传资料、游戏服务下载网页资料、游戏服务贴吧及论坛资料、游戏攻略的资料等证据均为网页打印件,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难以认定。
上述证据虽为新人类公司提交,但并非其主动进行
的商标性使用,且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系在核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在线游戏;通过电缆或无线互联网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新人类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因此,新人类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应予维持。
新人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亓蕾
审判员闻汉东
审判员宋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苗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