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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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开管办[2011]1号
【发布部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1.11
【实施日期】2011.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规定>办法》的通知
(穗开管办〔2011〕1号)
各部、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2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法制办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广州市程序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程序合法,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委会和萝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管委会、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区范围内如下事项,应当按照《广州市程序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管委会、区政府审定决策: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
(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
(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要管委会、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前条规定的决策事项,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可以指定具体的决策起草部门或者牵头起草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起草部门”)。
第五条经管委会、区政府领导指定为决策起草部门的,起草决策草稿时,应当按照如下步骤:
(一)研究论证。
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拟规定的内容,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本区区情和现实实际需求。
(二)起草草稿。
起草部门应当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重大、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稿。
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三)风险评估。
起草部门应当对决策草稿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重大、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视决策需要,对决策草稿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法律纠纷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四)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
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
专家的书面咨询意见不应仅局限于纯理论性的阐述,应当注重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的实证分析等。
(五)征求意见。
起草部门应当将决策草稿征求管委会、区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对拟不采纳的其他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反馈意见,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反馈
意见,进行汇总并制作意见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