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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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
法》的决定(2017)
【发文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02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第10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海田
2017年8月2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

”的规定。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市政府令第5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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