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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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公布日期】1996.08.28
•【文号】保寿发[1996]13号
•【施行日期】1996.09.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
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1996年8月28日保寿发[1996]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南京、济南、杭州市分公司:
1996年6月上海寿险营销工作会议后,总公司对个人代理营销的业务、财务及人员管理方面的有关办法、单证等进行了修改,制定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附件,附件包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考核、晋升、待遇暂行办法》、《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考核、晋升待遇暂行办法〉的说明》、《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书》(样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个人代理人工作证》(样本)《个人代理人的组织结构》。

同时还制定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
保险实务》(试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核保办法》(试行),开发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营销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软件。

现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实务》、《核保办法》正在印刷,软件正在测试,待印刷或测试后寄去,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各分公司陆续收到上述规定、办法及计算机软件后,应根据总公司的规定予以统一起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细则和办法。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以便总公司对有关办法进行完善、改进,使我公司的个人代理营销业务更好地开展起来。

特此通知。

附: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寿保险业务的发展,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受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佣金),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为本公司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本公司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二)个人代理人应以诚信为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扩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个人代理人应保守本公司和客户的秘密。

(三)个人代理人应维护本公司利益和信誉,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不得以给回扣、好处等手段争取客户。

(四)个人代理人劳动报酬的来源是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佣金),不得向投保人索取额外报酬。

(五)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业务。

(六)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七)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个人代理人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八)个人代理人在展业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衣着整齐,文明礼貌。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四条个人代理人的招募工作可通过由本公司公开招募考核录用(初期)或由个人代理人推荐、本公司考核录用两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个人代理人的条件
(一)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参加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核,并领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委托其为代理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5年的;
2.有经济违法行为的;
3.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第六条具备条件者,向本公司申请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须填写《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寿险代理人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
(一)身份证;
(二)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三)学历证明;
(四)本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证件。

第七条经本公司培训、考核通过的人员在从事个人代理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并由本公司向其颁发业务员证。

代理合同和业务员证样式由总公司统一制定。

第八条在签订代理合同的同时,个人代理人还应向本公司提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和经本公司同意的个人或法人出具的经济担保书,用于赔偿因个人代理人的责任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在合同有效期间由本公司负责保管保证金和经济担保书,代理合同终止后发还。

第九条各分公司应为个人代理个人建立个人档案。

第十条本公司个代理人分为八个等级:见习代理员、代理员、高级代理员、见习代理主任、代理主任、高级代理主任、代理经理助理、代理经理(对外称见习业务员、业务员、高级业务员、见习业务主任、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助理、业务经理)。

第十一条各级个人代理人的职责
(一)代理员(包括见习代理员、代理员、高级代理员)的职责:
1.寻找客户,推销保单,完成保费收入指标;
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3.推荐新人;
4.对见习代理员进行辅导(代理员、高级代理员)。

(二)代理主任(含见习代理主任、高级代理主任)、代理经理(含代理经理助理)的职责:
1.代理员的各项职责;
2.初审新人;
3.对所辖代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4.对所辖代理人员进行训练和辅导;
5.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个人代理人考核、培训、晋升、待遇办法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考核、晋升、待遇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个人代理人违法、违章、违纪的,根据不同情况处以警告、罚款、降级和解除代理合同的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各分公司制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即行终止代理合同。

(一)不符合代理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的;
(二)达不到见习代理员考核标准,不适合从事个人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公司有关代理人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本公司信誉行为的。

第十五条代理合同终止后,个人代理人应及时交回业务员证并按规定与本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不得再以本公司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不再享受本公司的任何待遇。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应按规定定期将个人代理人员情况报总公司,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个人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寿保险业务,必须遵守“顾客第一”的服务原则,维护本公司信誉,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

第十八条个人代理人应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业务计划,并严格按照本公司规定的展业要求进行展业。

第十九条个人代理人应严格按本公司颁布的保险条款、费率及有关业务要求进行代理活动;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对保险条款的宣传、解释应做到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做偏离保险条款内容的宣传、解释,不得做违背保险原则的承诺。

第二十条个人代理人应认真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做到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并对投保要件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个人代理人应积极主动地搜集本公司需要的客户的有关资料,认真填写业务员报告书,完整、准确地记录保户基本情况、交费情况等业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个人代理人在收到客户投保单、保险费后应于当日或翌日(节假日顺延)交到本公司办理手续,不得截留、挪用保险费,不得私自签发保险单。

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或拒保通知书及退费,个人代理人应自签收之日起两日内送交客户签收,不得延迟。

第二十三条个人代理人应随时了解客户需求,为其提供业务上的帮助,提醒客户到期履行交费义务或代为收取到期应交保险费,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个人代理人所领用的各种单证、收据应妥善保管,严格执行登记、销号制度。

第二十五条代理合同终止后,个人代理人应将掌握的各种单证、收据、交费记录及保户基本情况等业务资料交回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个人代理人终止代理合同后遗留的保单(孤儿保单)由本公司另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未经本公司许可,个人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的业务转让。

第二十八条各分公司应按规定定期将个人代理人业务发展情况报总公司。

第四章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个人代理人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个人代理人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以外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的保险活动,除经本公司追认的以外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个人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分公司应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对个人代理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解释修改权为总公司。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
考核、晋升、待遇暂行办法
一、个人代理人的考核办法
(一)见习代理员的考核标准
见习期3个月。

新单件数每月件且新单保费每月元,或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件且新单保费元。

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代理员,考核不合格的延长见习期3个月,且不享受新人津贴。

提前完成3个月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指标的,可提前转为代理员。

连续2个月新单件数为零或者连续3个月未达到月考核标准的终止代理合同。

延长见习期满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终止代理合同。

(二)代理员的考核标准
新单件数每月件或新单保费每月元。

连续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不到件且新单保费达不到元的降为见习代理员重新考核不享受新人津贴。

(三)高级代理员的考核标准
新单件数每月件,或新单保费每月元。

连续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不到件且新单保费达不到元的降为代理员。

(四)见习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
见习期6个月。

本人新单件数每月件或新单保费每月元,所辖人员达到人(不含本人,下同),不考核本人业务指标,每月所辖人员完在业务指标人数达80%,每月所辖人员完成新单或新单保费指标达100%,推荐新人每季度不少于人,所辖人员、业务管理均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或所辖人员达到人,其中代理员达到人,见习期满前3个月,所辖人员完成业务指标人数每月达到85%,完成新单或新单保费指标达到100%者,转为代理主任。

不能转为代理主任的延长见习期6个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1.本人连续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不满件且新单保费未达元的;
2.所辖人员少于人的;
3.所辖人员月完成业务指标人数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4.所辖人员月新单和新单保费指标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5.组织管理能力较差不适应见习代理主任工作的;
6.延长期满,仍不能转正的。

(五)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
本人新单件数每月件或新单保费每月元,所辖人员达到人,不
考核本人业务指标,每月所辖人员完成业务指标人数达到80%,每月所辖人员完成新单或新单保费指标达到100%,推荐新人每季度不少于人,所辖人员、业务管理均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1.本人连续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不满件且新单保费未达元;
2.所辖人员少于人;
3.所辖人员月完成业务指标人数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4.所辖人员月新单和新单保费指标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5.组织管理能力较差不适应代理主任工作的。

(六)高级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
所辖人员月完成业务指标人数达到75%,所辖人员月新单或新单保费完成指标达到100%,推荐新人每季度不少于人,所辖人员、业务管理均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1.所辖人员少于人的;
2.所辖代理主任(不含见习代理主任)少于人的;
3.所辖人员月完成业务指标人数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4.所辖人员月新单和新单保费指示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5.组织管理能力较差不适应高级代理主任工作的。

(七)代理经理助理的考核标准(略)
(八)代理经理的考核标准(略)
(九)见习代理主任以上人员降级,根据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降至相对应的级别。

(十)各级个人代理人应热爱公司,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公司各
项规定制度。

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予以降级或终止代理合同。

(十一)推荐新人以签订代理合同为准。

(十二)上述标准中各项指标由分公司自行确定。

二、个人代理人的晋升办法
(一)晋升高级代理员的标准
代理员连续3个月新单件数每月达到件或新单保费每月达到元,或者连续3个月累计新单达到件或新单保费达到元。

(二)晋升见习代理主任的标准
代理员或高级代理员连续3个月新单件数每月达到件,或新单保费每月达到元;推荐新人达到人;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晋升高级代理主任的标准
任代理主任满1年;晋升之前的3个月各项指标均达标;培养见习代理主任、代理主任达到人(其中代理主任达到人);所辖代理人员达到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晋升代理经理助理的标准(略)
(五)晋升代理经理的标准(略)
(六)代理员晋升为见习代理主任,和原代理主任(或见习代理主任)并列时,他以及他所辖人员便脱离原代理主任(或见习代理主任)所辖,原代理主任(或见习代理主任)享受代理主任育成津贴,其培养见习代理主任的业绩由本公司记录在案,作为以后晋升的依据。

(七)代理主任晋升为高级代理主任后,他以及他所辖人员便脱离原高级代理主任所辖,原高级代理主任享受高级代理主任育成津贴,其培养高级代理主任的业绩由本公司记录在案,作为以后晋升的依据。

(八)个人代理人晋升须经过本公司组织的晋级考试,考试内容由总公司统一确定。

在总公司统一确定前由分公司自行确定。

(九)个人代理人的晋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由本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十)上述标准中各项指标由分公司自行确定。

三、个人代理人的待遇
个人代理人的劳动报酬的来源是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分为直接佣金和附加佣金。

(一)直接佣金:按各险种规定的比例计提。

资格:个人代理人
发放期:每月1次
发放标准:
1.以个人每月保单的保费收入为基础计算,本公司在收到保费后,每月按规定核发。

2.见习代理员的佣金标准为代理员标准的70%。

3.复效保单收取的欠交保费的利息不计入佣金计算中,补交保费的佣金根据复效时本公司规定的佣金比例进行计算。

4.预收保费的佣金不能预支,在应收的未来年度(月份)时支付。

5.误保退费的,本公司有权在发生之月份的佣金中扣回已发的相应保单的佣金。

(二)附加佣金:按各险种规定的比例计提。

1.奖励及培训
(1)分公司的奖励及培训
①年终展业奖
资格:个人代理人
发放期:年度末
发放标准:本人年度首年佣金收入发放比例(按本人首年佣金)元至元%
元至元%
元至元%
元至元%
元以上%
②新人竞赛奖
资格:新单佣金收入前名的见习代理员
发放期:月或季
发放标准:元/人
③优秀展业奖
资格:新单佣金收入前名的代理员(含高级代理员)
发放期:月或季
发放标准:元/人
④优秀主任奖
资格:所辖人员新单佣金收入前名的代理主任(含见习代理主任)发放期:月或季
发放标准:元/人
⑤优秀高级代理主任奖(暂不设)
⑥增员奖金
资格:个人代理人
发放期:被推荐的见习代理员转为代理员当月月末
发放标准:元/人
⑦保单持续率奖金(暂不设)
⑧培训
(2)总公司的奖励及培训
①全国优秀代理人奖
资格:总公司评选出的优秀个人代理人
发放期:每年1次
发放标准:
②培训
2.管理津贴
(1)见习代理主任管理津贴
资格:见习代理主任
发放期:每月1次
发放标准:所辖人员(不含本人)首年佣金的%
(2)代理主任管理津贴
资格:代理主任
发放期:每月1次
发放标准:所辖人员(不含本人)首年佣金的%。

(3)高级代理主任管理津贴
资格:高级代理主任
发放期:每月1次
发放标准:直管人员(不含本人)首年佣金的%加所辖人员(不含本人)首年佣金的%。

(4)代理主任育成津贴
资格:见习代理主任、代理主任、高级代理主任
发放期:新见习代理主任见习期间每月1次(6个月)
发放标准:新见习代理主任所辖人员当月首年佣金的(见习代理主任津贴与代理主任津贴标准的差)%。

(5)高级代理主任育成津贴
资格:高级代理主任、代理经理助理、代理经理
发放期:6个月
发放标准:新高级业务主任所辖人员当月首年佣金的%。

(6)代理经理管理津贴(略)
(7)代理经理育成津贴(略)
3.个人代理人各项福利
(1)新人津贴
资格:见习代理员
发放期:每月1次(3个月)
发放标准:元/月
(2)医疗保险
资格:个人代理人(不包括见习代理员)
标准:公司每年为个人代理人提供保额为万元的大病医疗保险。

(3)养老保险
资格:个人代理人(不包括见习代理员)
标准:公司从个人代理人首年佣金收入中提出%,同时贴补相同金额建立个人养老金帐户。

个人代理人与本公司终止代理合同后,贴补部分按其代理期的长短支付不同的比例。

4.上述项目分公司可进行增减,各项数字由分公司自行确定。

(三)个人代理人的各种休假由各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四)各分公司在使用直接佣金时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降低发放比例。

开展业务的前两年分公司在使用附加佣金时应留有充分余地。

四、分公司制定的具体考核、晋升、待遇办法,须上报总公司代理业务部备案。

附件:二
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考核、
晋升、待遇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对个人代理人的考核办法的说明
(一)概念说明
新单件数:指当月签发的主险保单的件数。

只包括总公司下发的提取佣金的险种。

新单保费:指当月签发的保险单投保人首次缴纳的保险费。

含预交保费,不含分公司自己设计开办的附加险种的保费。

预交保费计入新单保费进行考核,但当月不支付直接佣金。

新单佣金:根据新单保费扣除预交保费所计算出的直接佣金。

首年佣金:根据首年保费(指保单签发第一年实收的保险费,不含预交保费)计算出的直接佣金。

直管人员:高级代理主任不经代理主任或见习代理主任而直接管理的高级代理员、代理员和见习代理员。

所辖人员:见习代理主任、代理主任的所辖人员为其直接管理的高级代理员、代理员和见习代理员。

高级代理主任的所辖人员为其直管人员和他所管代理主任、见习代理主任及所辖人员。

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数为月指标的3倍,当个人代理人有1--2
个月未完成月指标时,考核此指标。

(二)对代理员的考核标准的说明
月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指标应略高于见习代理员。

(三)对高级代理员的考核标准的说明
月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指标为代理员的4倍左右。

(四)对见习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的说明
月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指标为代理员的1.5倍左右,可定为20人左右不考核本人业务指标。

每月所辖人员完成业务指标人数百分比为:完成指标人数/所辖总人数×100%。

每月所辖人员完成新单或新单保费指标百分比为:所辖人员各人实际完成数之和/所辖人员各人指标之和×100%。

推荐新人每季度不少于3人左右。

见习期满对所辖人数的考核可定为10人左右,其中代理员人数应占50%。

见习代理主任不得提前转正。

降级条件中所辖人数(设人数为A)可定为5人左右。

(五)对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的说明
月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指标与代理员相同,可定为20人左右不考核本人指标。

推荐新人指标可与见习代理主任相同。

降级条件中所辖人数可定为2A。

(六)对高级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的说明
推荐新人指标与见习代理主任相同。

降级条件中所辖人数可定为15A,所辖代理主任数可定为3人左右。

(七)见习代理主任以上人数的降级处理:根据考核情况逐级考虑降级,如指标完成情况达到下一级指标的降一级,如仍未达到下一级指标,可降二级,以此类推。

二、对个人代理人的晋升办法的说明
(一)对晋升高级代理员的标准的说明
晋升标准同高级代理员的考核标准。

(二)对晋升见习代理主任的标准的说明
月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数可定为代理员的2倍左右。

推荐新人指标可定为6人左右。

(三)对晋升高级代理主任的标准的说明
培养见习代理主任、代理主任指标可定为5人左右,其中代理主任达到3人左右。

所辖代理人员指标可定为20A。

三、对个人代理人的待遇的说明
(一)对直接佣金的说明
分公司按各险种规定的比例计提,可在规定的计提比例之内确定各险种的发放比例。

发放前应扣除各项罚款、误保退费的佣金、养老金等,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扣除税金。

(二)对附加佣金的说明
分公司按各险种规定的比例计提,近两年的使用应在规定的比例之内留有充分的余地,各项目标准不宜定得过高,以便将来使用项目逐渐增多时能满足开支的需要。

年终展业奖:发放标准按个人代理人的首年佣金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可定为一档,也可划分为二至五档,首年佣金越多发放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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