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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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稽查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新林计字[2014]44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4.01.29
【实施日期】2014.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稽查报告》的
通知
(新林计字〔2014〕44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资金稽查办法(暂行)》(新林计字〔2009〕447号)和《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办)2013年工作计划》要求,2013年初至11月,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办对近三年来有关地州级及所属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专项稽查,并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了汇总,形成《2013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稽查报告》,现印发你们,用于指导各地林业部门提高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
附件:2013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稽查报告
2014年1月29日附件:
2013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稽查报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资金稽查办法(暂行)》(新林计字〔2009〕447号)和《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办)2013年工作计划》的要求,2013年初至11月,我办在开展林业重点项目资金日常稽查的同时,对近三年来有关地州级及所属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专项稽查。
稽查工作得到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现将稽查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稽查涉及单位主要有:塔城地区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乌苏市林业局,伊犁州林业局本级和特克斯县、昭苏县、新源县林业局,喀什地区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县林业局,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沙雅县林业局,巴州博湖县、和硕县林业局,哈密地区哈密市林业局,昌吉州昌吉市、玛纳斯县林业局。
2013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针对相关被稽查单位近三年(2010年至2012年)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稽查了2012下达的投资。
稽查资金总额在10.6亿元,其中:重点稽查资金8.44万元。
稽查工作重点突出被稽查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计划和项目管理程序执行情况;财务会计和项目管理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其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工程和项目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情况;资金拨付、专款专用和建设效益情况。
二、稽查主要发现和整改意见
1、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1)计划管理工作不到位
稽查发现:有些地州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全面向所属县市林业部门下达财政专项资金的计划文件。
被稽查县市级林业局财务部门对上级下达计划文件、财政预算拨款和设计批复文件收集不完整,不能很好的指导计划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整改意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本关规定,要求各地州级林业主管部门比照自治区计划管理工作程序做好各项资金计划下达工作,严格按资金计划控制预算支出。
各林业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计划财务管理人员要加强与项目组织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沟通,认真收集整理计划和财务工作相关文件,做好投资控制管理工作,切实用好各项林业资金。
(2)未经批准,调整变更投资计划
稽查发现:被稽查项目实施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存在未全面执行自治区投资计划任务问题。
整改意见: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已经调整的必须及时整改和归还占用专项资金。
(3)专项资金串用
稽查发现:个别实施单位出现年末部分项目资金余额不同程度的存在超支挂账现象,其实质是占用了其他项目资金,存在专项资金串用的问题。
整改意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严禁超支挂账,超支应全部转入单位基本业务承担。
确需调整计划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专项资金支出结余情况,提出结余资金调整和整合使用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厅联合审批后及时做出相应
财务处理。
(4)扩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稽查发现:抽查相关单位专账的会计记账凭证,发现各县市林业局和林场普遍存在扩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的问题,例如:有些单位用森林管护费用支付社会保险单位收取的滞纳金等。
整改意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各相关单位必须规范资金使用,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支出项目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列支依据,否则必须及时整改和归还占用的专项资金。
(5)挪用和占用国家专项资金
稽查发现:抽查相关单位专账的会计记账凭证,发现个别县实施单位存在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
例如:将专项资金转入单位基本银行账户;无依据给个人大额借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等。
整改意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自纠,及时归还挪用和占用的国家专项资金。
2、会计管理和核算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
稽查发现:部分地州级林业局计划财务管理人员缺乏,工程项目和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缺少综合协调管理;个别县市林业局无独立计划财务机构,会计人员不了解林业资金用途,缺乏林业项目核算业务知识,资金管理协调工作较难。
整改意见: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各地州级林业局和县市级林业局都属于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主管会计单位,必须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要求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
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会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计划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