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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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2、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或离婚,另一方
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2、符合生育条件但不得再生育的情形 • 符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生育: • (1)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 (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3)自报婴儿死亡的,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 (4)遗弃子女的。
• (二)奖励政策
• 1、晚婚晚育奖 晚婚公民(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 岁以上结婚,且系初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1—3天) 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育龄妇女晚育(已婚育龄妇女23 周岁7个月后生育第一个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第二子女:
•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 以上伤残军人的;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4夫妻只有 独生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6夫妻双方属初婚, 一方户口在恩施自治州以外,女方是农业户口,初婚后生 育一女孩的。
• 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 时发给计划生育奖。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居民,散失劳动能力, 且子女赡养却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 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 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生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 次性奖金。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 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 村在分配家庭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 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 (2)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1、第一个子女经自治州计划生育专家技术鉴定组织进行 医学鉴定确认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 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3、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3)再婚夫妻生育 • 1、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 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 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 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 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 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策规定生育; •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 4年满60同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
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
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 元。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5)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 • 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 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 (三)关于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罚 规定
•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 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规定 对共产党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26种情形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其中三类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情形,直接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1、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 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2、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 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3、违反规定进 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
• (二)社会抚养费的性质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1)款规定“不
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
会抚养费”。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
确立社会抚养费制度。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引导和推动人们
有计划地调节自身的生育行为,它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不符合法律、法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2、节育手术奖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 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院、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 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讲座
主要内容
• 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 •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 • 四、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重要活动 • 五、做好当前计生工作的思考
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
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大致可 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 1、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阶段 • 2、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 • 3、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 发展阶段。
上) • 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
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 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
•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
不作重体力劳动。
•
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
输精管结扎:休息10天。
•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一个月。
•
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7天。人工
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
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5天。
符合以下条件: • 1父母双方均为本州农村居民; • 2父母一方已落实长效节育(绝育)措施; • 3考生本人属本州农村居民; • 4 “双女户”中的女孩必须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其中第二个女孩必须是
经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发给二孩生育证后生育的。 • 本州农村独生女或“双女户”中的女孩报考恩施州内高中,可以申请享
•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
皮下埋置:自植入当日起休息3天。自取出之日起休息3天上述规定,如
遇特殊情况由医生决定。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3、独生子女奖
•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人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 下优待: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
• (一)社会抚养费的名称由来 • 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从历史的角度
进行分析,过去之所以用“超生罚款”一词,实际上是基 于当时情境下的一个极为普遍的管理观念,即违反政策、 违反了义务就应承担责任,那么最为简单也最为奏效的责 任承担方式则首推“罚款”。到了1992年前后,部委规章 改称为“计划外生育费”,并明确指出它是一项为控制人 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这种认识 较之过去已有进步。到最近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将其更名为 “社会抚养费”,则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革, 人们对于事物的本质认识更加深刻。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一)现行生育政策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
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
法生育。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
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户籍
在本行政区域内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可
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1、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 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 生育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 女的。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4、其他奖励政策
•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家庭: •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
岁; •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
• (3)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 • 申请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应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 1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农村居民; • 2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
证》; • 3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农村居民,其中父母双亡的依据
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 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
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适当的经济限制,也是对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额外经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3、夫妻一方或双方非我省户籍的生育政策
•
夫妻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在我省境内的,生育
政策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其生育管理适用我省生育政策;夫妻一方非我省户籍、另
一方属我省户籍,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的,适用我省生育政
策。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 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 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 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 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 处组织发放。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 体企业职工。
• 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 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 休人员。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3)再婚夫妻生育:
•
1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
生育一个子女。2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
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农村居民的,可以再生育第二 个子女。
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4)农村独生女、“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条件和优惠政策 • 申请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我州农村独生女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 1父母双方均为本州农村居民; • 2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其证件仍然有效。 • 3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本州农村居民。 • 申请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我州农村“双女户”女孩考生,应同时
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2、符合生育条件但不得再生育的情形 • 符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生育: • (1)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 (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3)自报婴儿死亡的,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 (4)遗弃子女的。
• (二)奖励政策
• 1、晚婚晚育奖 晚婚公民(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 岁以上结婚,且系初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1—3天) 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育龄妇女晚育(已婚育龄妇女23 周岁7个月后生育第一个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第二子女:
•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 以上伤残军人的;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4夫妻只有 独生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6夫妻双方属初婚, 一方户口在恩施自治州以外,女方是农业户口,初婚后生 育一女孩的。
• 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 时发给计划生育奖。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居民,散失劳动能力, 且子女赡养却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 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 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生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 次性奖金。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 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 村在分配家庭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 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 (2)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1、第一个子女经自治州计划生育专家技术鉴定组织进行 医学鉴定确认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 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3、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3)再婚夫妻生育 • 1、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 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 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 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 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 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策规定生育; •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 4年满60同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
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
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 元。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5)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 • 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 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 (三)关于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罚 规定
•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 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规定 对共产党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26种情形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其中三类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情形,直接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1、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 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2、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 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3、违反规定进 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
• (二)社会抚养费的性质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1)款规定“不
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
会抚养费”。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
确立社会抚养费制度。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引导和推动人们
有计划地调节自身的生育行为,它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不符合法律、法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2、节育手术奖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 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院、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 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讲座
主要内容
• 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 •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 • 四、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重要活动 • 五、做好当前计生工作的思考
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
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大致可 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 1、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阶段 • 2、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 • 3、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 发展阶段。
上) • 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
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 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
•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
不作重体力劳动。
•
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
输精管结扎:休息10天。
•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一个月。
•
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7天。人工
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
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5天。
符合以下条件: • 1父母双方均为本州农村居民; • 2父母一方已落实长效节育(绝育)措施; • 3考生本人属本州农村居民; • 4 “双女户”中的女孩必须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其中第二个女孩必须是
经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发给二孩生育证后生育的。 • 本州农村独生女或“双女户”中的女孩报考恩施州内高中,可以申请享
•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
皮下埋置:自植入当日起休息3天。自取出之日起休息3天上述规定,如
遇特殊情况由医生决定。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3、独生子女奖
•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人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 下优待: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
• (一)社会抚养费的名称由来 • 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从历史的角度
进行分析,过去之所以用“超生罚款”一词,实际上是基 于当时情境下的一个极为普遍的管理观念,即违反政策、 违反了义务就应承担责任,那么最为简单也最为奏效的责 任承担方式则首推“罚款”。到了1992年前后,部委规章 改称为“计划外生育费”,并明确指出它是一项为控制人 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这种认识 较之过去已有进步。到最近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将其更名为 “社会抚养费”,则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革, 人们对于事物的本质认识更加深刻。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一)现行生育政策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
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
法生育。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
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户籍
在本行政区域内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可
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1、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 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 生育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 女的。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4、其他奖励政策
•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家庭: •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
岁; •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
• (3)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 • 申请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应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 1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农村居民; • 2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
证》; • 3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农村居民,其中父母双亡的依据
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 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
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适当的经济限制,也是对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额外经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3、夫妻一方或双方非我省户籍的生育政策
•
夫妻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在我省境内的,生育
政策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其生育管理适用我省生育政策;夫妻一方非我省户籍、另
一方属我省户籍,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的,适用我省生育政
策。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 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 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 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 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 处组织发放。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 体企业职工。
• 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 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 休人员。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3)再婚夫妻生育:
•
1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
生育一个子女。2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
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农村居民的,可以再生育第二 个子女。
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 (4)农村独生女、“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条件和优惠政策 • 申请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我州农村独生女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 1父母双方均为本州农村居民; • 2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其证件仍然有效。 • 3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本州农村居民。 • 申请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我州农村“双女户”女孩考生,应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