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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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7
【实施日期】2017.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市扩大有效投资、深化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市打造高水平、高能级对外开放新门户的重要载体,更是我市争创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和中国·中东欧“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推进“名城名都”建设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意见》(国发〔2017〕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22号)精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优质外资集聚,充分发挥外资在引资引技引智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现就我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一)全面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

按照《通知》明确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外资准入限制领域的要求,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及相关政策法规,尽快在我市执行落实国家目前已批准的各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支持外资参与实施《“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

围绕我市争创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和中国·中东欧“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以发展智能经济为引领,引导外商投资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三大战略性产业,鼓励外商投资汽车制造、绿色石化、时尚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清洁能源等五大优势产业,支持外商投资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

[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重点支持外资进入现代服务业。

以建设经贸合作交流中心为重点,积极引进港航物流、商贸服务、国际租赁等领域的跨国企业、咨询机构,以及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休闲旅游和健康养老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高端外资项目。

鼓励外资参与我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引进各类创新型、专业型、特色型外资保险法人机构。

支持外商投资创新设计、软件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口岸打私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保监局、宁波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点支持外资开展科技研发。

以加快科技创新为导向,支持外商投资参与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技术转
移机构。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外资参与现代农业、海洋渔业、畜牧养殖等第一产业科技项目研发。

[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重点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以提升城市品质为目标,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支持外资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

(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创新利用外资举措
(六)着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对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技术的大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以及境外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制造业、保险业、科技类等项目可享受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其他类项目政策另行研究制订,特别重大项目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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