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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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3〕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为推行计划生育,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晚婚晚育夫妻,享受下列休假奖励:
(一)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
(二)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单独享受晚婚休假待遇;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对象,享受下列休假奖励: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假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1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假1天;
(三)输精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假21天;
(四)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后分别休假2天、1天;
(五)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休假42天。

第五条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负担;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支付。

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第六条符合再生育政策放弃再生育的奖励。

2003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落实节育措施后,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对农村居民按提出申请时当地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对城镇居民按提出申请时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

确有困难的地方,奖金标准每人不得低于3000元,自对象确认之日起5年内兑现完毕。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负担;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负担;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并纳入预算。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和征地补偿费的奖励。

有权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相应份额:
(一)夫妻均健在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该家庭增加1人份额;
(二)夫妻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在一方增加1人份额;
(三)夫妻双亡,其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不包括结婚后离婚、丧偶)且无子女,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生子女增加1人份额;
(四)夫妻均健在,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五)夫妻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户口均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仅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六)夫妻离婚、丧偶后再婚,新组合的家庭仍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依其夫妻户籍情况,按照本条前四项规定增加相应份额;
(七)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按2个独生子女家庭计算,依夫妻户籍、婚姻等情况,按本条前六
项规定各自增加相应份额。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均不考虑独生子女的户籍、婚姻、职业及是否健在等情况。

第(三)项规定中,独生子女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入伍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影响其应享受的增加份额;毕业、退伍后未将户口迁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已招用、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不享受增加份额。

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村委会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份额”的规定。

第八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1个子女或2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经“本人申请、村级评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批确认”程序后,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九条特别扶助家庭的优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经“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程序后,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对已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夫妻,在国家发放特别扶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助;对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且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49周岁以内的夫妻,本人不宜生育且不愿收养子女的,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助。

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并纳入预算。

第十条特别扶助家庭的救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在享受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奖励扶助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民政部门的特困救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尚未成年,其父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鉴定达到三级以上)。

根据困难情况,民政部门分别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扶助。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一级乙等、二级、三级各等次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下列标准发放扶助金:
(一)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
(二)二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
(三)三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

前款所需经费在人口计生事业费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生活扶助经费中安排。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下列发展生产和子女就学方面的奖励与优待:
(一)在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范围内,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家庭实施新能源应用推广项目;
(二)在安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指标资金时,凡涉及安排到户的各类生产开发项目,对农村移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家庭给予优先优待;
(三)在安排农科教资金、扶贫资金等项目资金时,确定一定比例经费,有计划地扶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
(四)实施国家资助政策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家庭女孩实行优先资助;在“爱心助学”等社会助学活动中,优先关爱家庭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第十四条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下列社会保障方面的奖励与优待: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整扶贫实行定点联系扶助时,优先帮扶计划生育贫困家庭;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且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可享受中央和省财政定额补助300元;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改厕项目时,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两女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三)市本级原有国有企业置换身份人员中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特扶对象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工程”范围;
(四)特别扶助对象在参加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五)对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就业介绍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计划生育家庭中的“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为创办企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办理用工手续,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六)在安排贫困救助及其他救济经费时,对贫困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提高救助救济水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低保范围;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在开展各类慰问活动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重点照顾;
(七)同等条件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农村安居工程建房补助;
(八)优先为计划生育残疾人家庭提供脱贫致富帮助。

第十五条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和优待的独生子女父母,是指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不再生育子女的父母。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与扶助。

第十六条村(居)委会和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和优待的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应当将奖励政策、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经费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

对政策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父母优待,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奖励扶助费由相关部门收回。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每年组织计划生育、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虚报、冒领、克扣、挤占、挪用、贪污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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