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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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4.01
•【字号】
•【施行日期】199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6]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召开市政务新闻发布会(含记者招待会、座谈会)和企事业单位新闻发布会,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若干规定》(穗府办[1992]7号)、《关于加强新闻发布会管理的补充规定》(穗府办[1993]60号)和《广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穗府办[1993]81号)执行。

二、在穗召开企事业单位新闻发布会的邀请函,统一使用“广州市企事业单位新闻发布会专用章”。

三、经批准在我市举办的各类新闻发布会,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具体工作由新闻处负责。

四、境内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包括文字约稿),均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负责安排。

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须按规定报市委对外宣传领
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

附: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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