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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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8.20
•【字号】川价发[2008]161号
•【施行日期】2008.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8月20日川价发〔2008〕161号)
省电力公司、华电四川公司、国电四川公司、巴蜀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燃煤电厂、燃气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各电厂提高后的上网电价见附表。

火电厂上网电价提高后,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安装脱硫设施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0.3837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每千瓦时0.3687元。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四川电网统调燃煤电厂、燃气电厂上网电价表
四川省统调燃煤电厂、燃气电厂上网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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