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城农民工权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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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城农民工权益保障建议
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农民进城务工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大量进城农民工已经成为推动城乡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的重要因素,为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却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工在职业选择、劳动待遇、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仍受到不公正待遇,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基本保障,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及社会公平问题成为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农民工人数众多,成为生活在城市边缘的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大多集中在城市传统经济部门,主要集中在劳动强度大和密集型的企业,以及险、脏、累的行业和工种上。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个别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开除、辞退农民工;有的用人单位随意拖欠甚至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加班加点超时劳动而不支付合理报酬;劳动环境恶劣,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却得不到企业的劳动医疗保障;用人单位不履行国家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等。
虽然我国已有不少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城市管理部门对农民工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政策性和观念性歧视,在对农民工的管理中存在所谓的“接纳贡献”与“限制参与”的双重管理取向。
另外,一些地区普遍存在限制农民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维护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建议主要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政府部门应转变观念,承担起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责任。
政府要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真正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议事日程,建立包括农业、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司法、信访、经济主管部门等在内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农民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解决实际问题。
在行政执法与社会管理中,应当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以民主、法制、人权的原则实现农民工地位的平等。
推动农民工的本地化、允许和鼓励一部分愿意向城市移民的农民工在城市定居下来,成为社会固定成员。
二、尽快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实现民众自由流动。
现行的钢性户籍管理制度,不仅使农民的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受到了极大限制,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伤害了农民的感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进城务工的农民不能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甚至连基本的人权都无法保障,和户籍制度密切相关。
要抓住城市住房、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契机,逐步放开户口限制,建立起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机制,给所有公民以流动迁移的自由。
三、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劳动法》有些内容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给一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
需要尽快制定诸如有关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制定针对不同行业的规范全面的用工合同,保护民工利益的依据。
四、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市场秩序治理,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克扣、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使整个农村用工市场走上法制化、有序化的轨道。
要规范城市对农民工的管理制度和收费制度,切实改善农民外出务工环境。
五、努力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适时到位的服务。
政府和社会各界要主动为外来务工人员排忧解难,要建立住宿、工作、入学等配套服务机构,帮助农民工拓展经营领域,尽力解决他们在居住、生活、子女入托、上学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为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加强公共职介机构建设,搞好信息中介组织建设,加强信息服务,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
六、提升农民工素质,提高组织化程度。
有针对性地搞好劳务输出前的培训和教育,从工作技能、职业道德、生活习惯等各个方面搞好培训和教育。
利用现有的农村和城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网络,开展好经常性的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农民工自治组织。
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应当在用人单位,特别是在私营、“三资”企业里,加大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
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
新进城农民工权益得到保障,有利于实现平等就业、公平竞争、劳动力自由流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利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实现城市功能的完善、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城乡一体化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城乡发展统筹兼顾、城乡经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