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双向转诊制度例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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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双向转诊制度例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精神疾病患者的全面治疗和康复,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精神疾病双向转诊制度是指在基层医疗机构与专科医疗机构之间,精神科相关患者按照不同程度的疾病、治疗难度和服务需求,进行转诊和回转诊的临床服务方式。
第三条精神疾病双向转诊制度应遵循全国标准化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综合医院等。
第五条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精神疾病管理团队,提供基本的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并做好患者的转诊准备工作。
第六条专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精神科门诊,并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和设备,提供高水平的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服务。
第七条区域内的基层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精神疾病患者的转诊工作。
第二章双向转诊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精神疾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时,经初步诊断需要转诊到专科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向患者详细解释需要转诊的原因和目的,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二)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填写转诊申请表,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初步诊断、病情评估等内容,并签字确认。
(三)基层医疗机构将转诊申请表和相关检查结果、资料等材料复印件一并寄送或交付给专科医疗机构。
(四)专科医疗机构收到转诊申请后,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安排接诊,并在接诊后及时告知基层医疗机构的接诊结果。
第九条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医疗机构就诊后,如需回转诊到基层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科医疗机构医生向患者详细解释需要回转诊的原因和目的,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二)专科医疗机构医生填写回转诊申请表,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治疗记录、病情评估等内容,并签字确认。
(三)专科医疗机构将回转诊申请表和相关检查结果、资料等材料复印件一并寄送或交付给基层医疗机构。
(四)基层医疗机构收到回转诊申请后,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安排接诊,并在接诊后及时告知专科医疗机构的接诊结果。
第三章双向转诊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区域内的基层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的机制,就精神疾病患者的转诊工作进行交流、研讨和总结。
第十一条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疾病患者双向转诊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精神疾病患者的诊疗档案,做好信息共享和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医疗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基层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诊疗过程和效果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双向转诊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基层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结算政策,确保精神疾病患者的合理医疗费用报销和支付。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应当与医保定点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费用预决算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基层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工作,防范和打击医疗费用违规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评价
第十七条基层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及时接受患者和家属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基层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九条对于不愿意履行双向转诊义务、失职渎职的基层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相关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政策的解释和修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精神疾病患者双向转诊制度例文(二)
一、引言
精神疾病是一类常见的疾病,对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负担。
为了优化精神疾病患者的就医体验,提高治疗效果,特制定并推行了双向转诊制度。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精神疾病患者双向转诊制度的模板,以供相关医疗机构参考。
二、双向转诊的定义
双向转诊是指精神疾病患者在就诊初期,经初步评估后,如果需要进一步诊断和治疗,则按照规定程序由社区卫生机构转诊至相关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专业精神科医生的诊疗,以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及时、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三、双向转诊制度的重要性
(1)提高治疗效果:通过双向转诊,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得到更专业的治疗,提高了治疗的效果。
(2)缓解基层医疗负担:双向转诊可以将一部分患者转至专科医疗机构,减轻了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压力。
(3)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双向转诊制度可以减少患者就诊的次数和时间,提高了患者的就医体验。
四、双向转诊的程序
(一)社区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病史和初步评估结果,判断患者是否需要进行双向转诊。
(二)社区卫生机构为患者填写转诊申请,并将患者的相关病历和检查结果打包发送给接诊医疗机构。
(三)接诊医疗机构收到转诊申请后,根据患者的情况进行再次评估,确保患者适合接受该医疗机构的诊疗。
(四)接诊医疗机构通知患者的排期和诊疗地点,并将接诊结果及时反馈给社区卫生机构。
(五)社区卫生机构根据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结果,评估患者的转诊效果,并制定下一步的治疗计划。
五、双向转诊的责任与义务
(一)社区卫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 针对疑似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初步评估,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2. 根据评估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双向转诊,并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转诊的必要性。
3. 积极配合接诊医疗机构,提供患者的病历、检查结果等相关资料。
4. 接收接诊医疗机构的反馈信息,评价转诊效果,制定和实施下一步治疗计划。
(二)接诊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 根据接收的转诊申请,及时安排患者的诊疗。
2. 对患者进行再次评估,确保患者的诊疗方案得以科学、合理的制定和实施。
3. 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4. 及时将接诊结果反馈给社区卫生机构,确保患者得到全程医疗服务的跟踪和管理。
六、双向转诊的监督与评估
(一)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对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二)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电话、在线渠道等方式对双向转诊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投诉和建议,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
七、制度的改进与更新
根据实际执行的情况和患者的需求,制度的改进与更新是必要的。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
八、结语
双向转诊制度是为了优化精神疾病患者的就医体验,提高治疗效果而设立的重要制度。
本文提供了一个精神疾病患者双向转诊制度的模板,希望能为相关医疗机构制定双向转诊制度提供参考,进一步改善精神疾病患者的就医情况,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精神疾病患者双向转诊制度例文(三)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级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根据《____、____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____》、《____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向转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知情选择的原则。
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2)分级管理的原则。
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3)综合权衡的原则。
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医疗机构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4)资源共享的原则。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5)连续医疗服务的原则。
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
第三条双向转诊执行标准:
(1)基层医疗机构向医院转诊的指征:
①临床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②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③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④疾病诊治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⑤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
⑥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⑦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2)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指征:
①医院门诊或出院后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病例,而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
②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病情稳定需要维持治疗的病例。
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④其他应当转诊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的病例。
第四条双向转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基层医疗机构患者转往医院:
①基层医疗机构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上级医院。
对限于医院的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及各医院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将患者转往有救治条件的医院。
②拟转诊时,基层医疗机构医生须按首诊负责制执行,按规定书写病历、转诊记录和“双向转诊单”(附件1)。
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转诊均需在病历上签名。
③由患者或家属自行到所转医院“双向转诊服务台”联系,由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分诊和安排就诊。
④对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立即转诊的,遵循就近转诊的原则,基层医疗机构应立即呼叫120或电话通知医院派救护车接患者到医院救治。
(2)医院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
①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其居住地的基层医疗机构。
②主管医生在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告知患者需要回到基层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和康复,并提出比较详细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
填写“双向转诊单”(附件2)并指导患者到“双向转诊服务台”办理转诊事宜。
③“双向转诊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基层医疗机构,并做好登记和统计。
第五条双向转诊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各医院应建立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和制定合理的转诊流程。
(2)各医院应在本院门诊大厅明显位置设立“双向转诊服务台”,有专人负责,并公布服务台的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接待时间等。
服务台负责完成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转诊工作的沟通协调、院内分诊导诊和统计工作。
(3)各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
(4)各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转来的住院患者,在患者住院期间要适当安排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医生参与住院查房和病例讨论。
(5)各医院要将本单位简况、特色和知名专家特长、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编印成册,发至基层医疗机构,增强基层医务人员与医院相关科室主要医疗骨干的联系与沟通,为基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提供条件。
(6)基层医疗机构要协助患者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项目,及时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转往相应医院,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奔波和医疗开支。
附件1
双向转诊单
存根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档案编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于年月日因病情需要,转入单位科室接诊医生。
转诊医生(签字):
年
月
日----
双向转诊(转出)单
(机构名称):
现有患者性别年龄因病情需要,需转入贵单位,请予以接诊。
初步印象:
主要现病史(转出原因):
主要既往史:
治疗经过: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居民双向转诊转出时使用,由转诊医生填写。
(2)初步印象:转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做出的初步判断。
(3)主要现病史:患者转诊时存在的主要临床问题。
(4)主要既往史:患者既往存在的主要疾病史。
(5)治疗经过。
经治医生对患者实施的主要诊治措施。
附件2
存根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于年月日因病情需要,转回单位接诊医生。
转诊医生(签字):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月日
双向转诊(回转)单
(机构名称):
现有患者因病情需要,现转回贵单位,请予以接诊。
诊断结果住院病案号主要检查结果:
治疗经过、下一步治疗方案及康复建议: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居民双向转诊回转时使用,由转诊医生填写。
2.主要检查结果。
填写患者接受检查的主要结果。
3.治疗经过。
经治医生对患者实施的主要诊治措施。
4.康复建议。
填写经治医生对患者转出后需要进一步治疗及康复提出的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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