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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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
题的批复
【标 签】有关征管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7﹞78号
【发文日期】1997-02-20
【实施时间】1997-0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7﹞6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经国税局批准同意缓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可缓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但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缓缴手续。
二、对已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而未向我局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已向国税局办理了缓缴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手续而未向我局办理缓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手续,而造成偷、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除追缴其偷、欠的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外,可按规定处以罚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