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应不应该降低法定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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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应不应该降低法定结婚年龄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降低法定结婚年龄
驳辩稿
问候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下面请允许我分析一下对方的论证逻辑。

总体上,对方
辩友强调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他们认为降低之后男女双方会在
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上不成熟,不利于身心健康。

但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
以及社会开放程度的扩大,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成熟提前,早熟问题几乎成为普遍性
问题。

不管是在身体发育还是心理发展上,今天的18岁准成年人可能就要比30年前的同
龄人成熟许多。

所以,对方辩友是不是对当今的青少年一代太过于悲观了呢?仔细思考一下,“长江后浪推前浪,一浪更比一浪强”这话难道就没有道理吗?
其次呢,对方辩友论证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后,男女双方经济负担加重,担负不起家庭
责任。

实际上这一点对方把我方推向了一个无法辩驳的境地。

因为谁都知道,大部分人在
刚刚成年之际能够凭借自己的力量积累足够多的财富是很困难的,他们也许连人生第一笔
工资都没有拿到过,所以经济能力也就可想而知了。

其实我方认为,法定结婚年龄的高低
和人们实际结婚年龄是有出入的,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况且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也不
是提倡早婚,只是给有早婚需要的人群更多的权益保障而已。

所以您方的观点我们实在不
敢苟同。

结辩稿
感谢主席,感谢评委,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

当前我国实行的男不早于22岁,女不早于20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政策是在1980年制

的,距今已经将近36年了,在这三十多年里,我国的GDP增长突飞猛进,人民的经
济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各项政策也在一点点地逐步调
整和完善之中。

三十年前,我们提倡晚婚晚育,倡导计划生育,而今我国的人口红利逐步
消失,二孩政策也已全面放开,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寻求一些政策的配合并不是无稽之谈。

虽然目前我国不再实行城乡二元体制,在户籍上也不再明确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但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却不是短时间内能够消除的。

我国的早婚人群以农村的低教育青年为主,在农村,早婚现象相当普遍,基本上举办
了婚宴,遵守了必要的乡规民俗就能得到邻里乡亲的认可。

而这些早婚者得不到法律的许
可和相应的保障,致使产生了许多问题。

我们再看看城市,大多数青少年18岁才刚从高
中毕业,以后可能也会追求更高程度的教育。

在这种情况之下,城市的晚婚率不断增加,
甚至还产生了单身族和丁克一族。

贫困农村大龄男性的“婚荒”和城市大龄女性的“婚荒”加剧了我国婚姻的不理想程度,因此寻求解决办法也应提上日程。

对方辩友提到如果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就会在社会上起一种引导作用,形成提倡早婚的风气。

但当我们仔细思考就会发现这种情况真的不一定。

我国的教育持续普及,人口素质不断提升,加之社会现实情况对当代青年的要求不断提高,结婚成本加大,早婚的群体正逐步缩小。

就像我国目前放开了“二孩政策”,但是选择生育二孩的家庭却不如理想中的多,人们在现实境地之下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其次,对方指出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不一定能调整人口结构,不一定能适应当前我国一系列的政策。

实际上,当国家对结婚年龄限制减少,对生育问题限制放松,赋予人民的是更多程度上的自由,人口结构也会相应好转,至少不会朝着不好的方向猛跌。

今天我方认为应该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但这个降低有一个限度,它不是无界限、无底线的乱降,不应该低于18周岁。

结婚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享有结婚的民事权利。

因此,国家应该调整政策给公民更大范围的自由选择权利。

当今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相对偏高的,导致了“剩男剩女”、“未婚同居”等社会现象,在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着一部分早婚者因处理不好家庭纠纷问题解除同居关系却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所以,适当降低法定结婚年龄有利于给早婚需要的人以法律的合法性,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应该降低法定结婚年龄。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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