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王权与普通法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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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第5期Vol.23No.5廊坊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OFLANGFANGTEACHERSCOLLEGE
2007年10月
Oct.2007
收稿日期:2006-06-26
普通法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相对于封建法、
地方习惯法而言,普通法是经国家确认的,具有
“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义。

一般认为,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是普通法的三大支柱。

随着我国与通行普通法国家和地区交往的加深,对于普通法的研究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即从英国王权的角度,通过分别分析王权与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关系,揭示王权在普通法形成中的作用。

一、英国王权与巡回审判制度
1066年诺曼征服,为英国带来的最大变化是
“强大的王权的形成以及封建制的引进”[1]。

就其影响而
言,梅特兰认为:
“诺曼征服决定了英国法律史的未来,我们无法想象,假如哈罗德击败了入侵者,英国法
的历史会是怎样?”[2]威廉征服英格兰以后,完善封建
体制,展开财产大清查,并任命自己的心腹为坎特伯雷大主教。

这些措施限制了贵族与教会的势力,使英格兰的王权呈现出集权化的发展趋势,并在11世纪就形成了统一的封建王国。

英国的普通法“是在威廉征服后,中央集权化和特殊化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全
面胜利的一种产物”[3],统一的英格兰封建王国的形
成,与统一的英国法律的出现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英国,王权和地方封建主的权力经常发生冲突。

威廉一世时,由于个人的影响以及强硬的手腕,这种冲突并不严重。

到安茹王朝亨利二世初期,由于此前斯蒂芬篡位导致的内乱,使得亨利二世不得不重新面临他的先辈威廉一世、
亨利一世时期所曾经面临的问题:即如何通过协调国王与教会、贵族及地方力量的关系而使王国得以稳定。

如果说威廉一世、亨利一世处理上述问题的措施主要是政治性的,那么亨利二世的措施则不完全如此。

亨利二世的策略是明确的:一方面,充分利用王权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注意加强国王在整个王国的威慑力;另一方面,采取了法律的手段,通过扩展国王的司法管辖权,加强王权,使得国王和贵族之间的关系集中反映在对司法管辖权的争夺上。

在充分利用王权固有的优势基础上,通过采取各种措施首先完善王室的司法制度,谋求获得大部分案件的受理权,进而扩展王室司法管辖范围。

而这样一种策略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巡回审判制度的推行。

巡回审判这一形式最早见于法兰克王国时期。

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为伸张王权,加强对地方贵族的控制,将巡回审判引入了英国。

但这一时期的巡回审判是一项综合性的活动,也没有形成判例。

到亨利一世时期,多为财政署的官员到地方主持地方法庭以评估和征缴税金。

斯蒂芬内战时期巡回审判曾一度中
英国王权与普通法的形成
董欣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300387)
摘要:普通法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诺曼征服使英国建立起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封建集权君主制,王权的强大为根本改造原始法律制度以及普通法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动力源泉和制度保障,所以,作为普通法的三大支柱,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陪审制度也都与王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关键词:英国王权;普通法;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陪审制度中图分类号:K5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416(2007)05-0044-04
作者简介:董欣(1983-),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师,主要研究经济—社会史。

断。

一般认为,巡回审判的制度化发生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具体以1166年和1176年亨利二世先后颁布的《克拉伦敦法令》和《北安普顿法令》为标志,巡回审判的形式也明确起来,主要包括总巡回审和特别委任巡回审两种。

(1)总巡回审(Eyre)。

巡回法官由国王或摄政官委任,此时的委任还尚未形成书面的文件,多是口头的训示或简单的交代。

任务的内容也多像以前一样是综合性的。

这一时期巡回法官主要处理的还是刑事犯罪和涉及王室利益的事务,目的除了维护“国王的和平”之外,还要取得对犯罪者的罚金,这是王室重要的收入来源。

巡回法庭一旦开庭,原来在地方法庭进行的此类诉讼案件就要转到巡回法官这里。

此举无疑剥夺了地方法庭的司法审判权。

随着王室收入对议会所确定的税收依赖性的增强,巡回审判的财政意味逐渐消退,对巡回法官委任的职权也逐渐从综合性向纯粹的司法性转变,出现了特别委任巡回审判。

(2)特别委任巡回审(Assize)。

出巡任务或其职权范围都是由专门的书面委任状加以确定的,不再像以前那样是概括性或是综合性的。

最初的特别委任巡回审判主要是地产巡回审判(CommissionofAssize),法官依据委任状上的指示前去执行。

这些诉讼主要是关于新近土地被侵夺之诉、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之诉以及圣职推荐权之诉。

地产巡回审判受到了民众的欢迎,给当地的地产诉讼带来了便捷。

随后其职权范围不断扩展,逐渐包含了民事审判的所有案件,使王室的巡回法庭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取代了地方法庭的作用。

巡回审判制度的建立对于普通法的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剥夺”了地方司法管辖权,为司法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受其冲击最大的是郡法庭。

“在11世纪晚期,诺曼诸王坚持认为他们足以控制郡长(即使是有实力的郡长),并且利用郡长来实现王室利益在地方的影响。

”[4]而随着王权的加强,王室开始对郡长的职权加以制约和限制,直接在郡长管辖之下的郡法庭受到了来自王室法庭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巡回法庭对郡法庭司法管辖权的剥夺。

当巡回法官到来,郡法庭就要休庭,全体法庭的出席者转而列席巡回法庭,而巡回法庭经常就是在郡法庭开庭的地方举行。

此时郡长就无权主持法庭,而变成了巡回法官的协助者,执行后者的各种命令。

其次,通过巡回审判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套适用于全国的判例。

巡回审判为王室法官接触地方习惯法提供了机会,法官在各地审判,每经历一个案件都要从中抽象出一条法律原则,在以后遇到类似案件时,他还会适用上一次的原则,做出与上一次相类似的判决。

“统一的中央王室法庭为法律的统一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5]当各地的巡回法官重聚威斯敏斯特时,他们便在一起商讨各自经历的案件,相互讨论彼此的判决以及判决的法律原则。

遇到分歧之处,又一起研究、修改,直至形成定论。

在接下来的又一轮巡回审判中,他们各自便将这些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

长此以往,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关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统一指导原则,这就是普通法的雏形。

普通法之所以成为判例法,其基础也由此奠定,因为“这些原则不是成文汇纂在法典里,而是体现于个案中,不是由议会立法者们制定,而是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积累创造而成”[6]。

第三,巡回审判制度的推行,促进了中央王室法庭体系和职能的完善。

巡回审判不仅将正义运用到普通自由民的家门口,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而且使得王室法庭在与地方法庭的竞争中,逐渐剥夺了地方法庭的司法审判权。

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加,出现了包括王室民事法庭、财税法庭和王座法庭在内的三大王室法庭。

王室法庭的地点也被固定在威斯敏斯特,这里成为最终的上诉法庭,这样,就确立了最高审判权。

可见,“普通法的形成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王室法庭不断扩展自己司法管辖权,并最终在与众多法庭的竞争中取得压倒性优势的过程”[7]。

二、英国王权与令状制度
令状(Writ)一词源于拉丁词(breve),原指简短之物,引申为信件、简短的书面命令和通知。

它通常指权威人士——
—主要是国王和教皇就某一问题所做出的书面指示,因此可以把令状视为早期教俗统治者实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

通过令状,教皇或国王可将命令直接下达给指定的人。

亨利二世之前,诺曼国王也常用令状来干涉地方的审判,主要是命令地方官员或贵族做出或停止做出某种行为,带有强烈的行政命令色彩。

12世纪初,普通民事案件主要由地方法庭和封建法庭审理,教会法庭则声称它们要管辖“一切涉及灵魂”的案件,包括婚姻、继承、宣誓、契约及涉及教职人员、教产的案件等;至于王室法庭,主要涉及刑事案件以及危害王国利益的案件。

由此可以看出,王室司法管辖权的扩大,将会侵夺封建领主和教会的权力。

亨利二世时,国王通过发布令状的方式与地方势力和教会争夺司法权。

令状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程序性的规定,“亨利二世把‘如何如何做’之类的命令式的王室令状转变成为以下形式:‘传唤到我的法官面前审问以决定争议的问题——
—那里有此令状’。

这时的令状是设计用来引起一个司法诉讼程序的”[8]。

即当事人根据案情
向国王申请相应令状,要求国王主持正义,因此,令状是以国王的名义发放的,但实际上执行审核的是国王秘书处的主管(秘书长),由他代表国王并盖上国王的印玺发出令状。

每一个令状启动特定的程序,而被启动的程序也就决定了该案件相应的救济结果。

这种程序性规定使得案件的实际审判权由领主法庭转而归属于国王控制下的王室法庭。

通过程序上的改变,将国王的政策贯彻到国王的审理中。

表面上,似乎并没有改变地方已有的习惯法,但实质上却对其进行了统一与规范,提高了国王的法律权威,促使司法管辖权向王室集中,也间接使国王的政策获得了法律上的支持。

令状具有极高的权威,无视或违抗国王令状,以蔑视王权罪论处。

亨利二世时期,最先颁布的是起始令状(RiginalWrit),也称原始令状,由文秘署签发并加盖国玺,起始令状的出现标志着令状的司法化。

随着国王对司法干涉越来越频繁,亨利二世颁发了种类繁多的令状,主要包括涉及土地所有权的令状、有关土地占有权的令状、纠错令状以及特权调查令状。

从1166年到1178年这一时期的英格兰,经过斯蒂芬无政府时期,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在全国蔓延。

“打击非法侵占、恢复合法占有对国王而言不仅仅是给予臣民正义,更意味着重建一种合法的社会秩序。

”[9]为此,制定了四个重要的保护土地占有权的令状,即地产令状(AssizeofUtrume)、新近被夺占有令状(AssizeofNovelDisseisin)、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令状(AssizeofMort’dAncestor)和圣职推荐权敕令(AssizeofDarreinPresentment)。

通过以上四个令状,许多原属于封建法庭和教会法庭管辖的案件现已归王室法庭管辖。

具体讲:
(1)地产令状。

它规定:当某块地产究竟归属教会还是归属世俗的性质发生疑问时,有关人士可向文秘署申请令状,由王室法官令人召集陪审团决定。

这虽然表面上仅涉及土地性质问题,但因教会法院要管辖一切涉及教会财产的案件,所以土地性质后来亨利二世声称,由陪审团决定土地归属是王国的一个古老习惯,遂有此令状。

这一令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会的司法管辖权,相应扩展了王室法庭的管辖范围。

(2)新近被夺占有令状。

它规定:拥有自由地产而被他人非法剥夺者,可以申请该令状,由王室法官召集陪审团裁决以恢复占有。

这主要是针对封建领主剥夺陪臣土地的案件,意在使陪臣的权益受到国王的保护。

后来亨利二世进一步规定,正在封建法庭进行的地产讼案,陪臣一方可以申请令状将案件移至王室法庭陪审裁决。

这样,有关土地占有方面的法案便自然从封建法庭转到王室法庭。

(3)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令状。

它规定:若合法继承者从拥有非终生地产者那里合法继承来的土地被他人侵占,不论侵夺者如何宣称他事实上更有权获得该地产,继承者均可申请令状,通过陪审团裁决恢复占有。

实际上,“这是一种领主将土地占有权交予已去世封臣的继承人的仪式性行为”[10]。

这一仪式必须履行,因为继承人不能自动获得地产,而领主也不能收回封臣的遗产。

此令状继新近侵夺敕令之后,又一次打击了封建领主的势力。

(4)圣职推荐权令状。

它规定:谁有权推荐圣职的问题当由有关人士申请令状裁决,而不能由教区主教在教职空缺几个月后自动填补。

这一令状是针对1179年拉特兰宗教会议关于推荐圣职的规定做出的,它与教会的决定针锋相对,并得到了广泛支持,在与教会的斗争中,王室又一次取得了胜利。

在亨利二世统治后期,王室又发展出债务令状、收回被非法占有的动产令状、抵押令状、收回非法扣留动产令状、违约之诉令状等。

通过这一系列令状,王室司法管辖权从原来狭窄的范围扩展到包括土地、契约、侵权等广泛的领域,处理地产纠纷,将构筑在土地上的封建权力一并收归到王权手中。

“令状不仅成为作为正义源泉的国王恩泽得以施于普通民众的途径,而且也成为王室法庭扩大其司法管辖权的主要手段。

”[11]王室通过上述措施,使原本属于地方法庭和封建法庭管辖的案件纷纷被吸引到王室法庭。

不断地扩大王室司法管辖权,从而使王室法官在日渐扩大的管辖范围内能不断形成统一的法律原则,为普通法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令状制度本质上是英王在致力于加强王权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意在推行王室正义和肯定王室司法管辖权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对地方势力和领主司法管辖权的一种极有效的限制方式,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造就了英国法的“法律至上”原则。

可以说没有令状制度,就没有广阔的司法领域,普通法是无法形成的,这正是令状制度对普通法形成的意义所在。

三、英国王权与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JurySystem)原是加洛林王国时期国王的特权。

国王为了了解某地社会治安、官吏工作及土地归属等问题,往往召集当地最值得信赖的12个人组成团体,经宣誓后回答他的提问。

当时这种制度主要是用于行政管理,并带有浓厚的王室特权性质。

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时,陪审制度最先被应用于王室法庭的刑事审判程序中,使得王室的司法审判首先做到了“程序正义”,从而使王室法庭在司法管辖权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亨利二世进而将陪审制与令状制
结合起来,使陪审制度最终在英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

王室法庭应用陪审制,开始于1166年的《克拉伦敦法令》:“当巡回法庭开庭时,郡长应从各百户区内遴选12名合法居民,从各村遴选4名合法村民,经宣誓后检举自亨利二世继位以后发生在自己百户区或村镇内的所有凶杀、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被检举者立即由郡长逮捕,交付巡回法官审判”[12]。

1176年颁布的《北安普敦法令》扩大了陪审团的检举权限,明确了陪审团和法官的不同职权。

1179年的《温莎法》又将这一制度引入地产权诉讼中。

允许“自由地产诉讼案的当事人若不同意采用决斗法,可向国王购买大敕令令状,采用陪审制”[13]。

这样,就使得民事审判领域也开始采用陪审制。

在王室法庭扩大司法管辖权的过程中,王室法庭并不能仅凭借自己的王室性质而采取过多的强硬手段,因为地方和教会势力不可轻视。

“王室法庭最大的好处在于提供一个更值得信任的查明事实真相的方式”[14]。

这表现在:陪审员均为当地居民,有可能是案件的知情人;陪审员选定后,通常留有两周时间用于调查取证,还可以自由询问有关证人,以查明案情真相,从而提高了巡回法庭的审判质量。

在王室法庭引进陪审制度时,地方和教会的法庭仍然在采用神明裁判、宣誓及决斗的落后方式进行裁决。

相比之下,“陪审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证据审查方式,或者说是对事实的审查方式,这种审查方式不再将希望寄托在神的身上,而是更加相信人的理性和经验”[15]。

王室法庭的审判方式要更加文明、先进和公平,因此,许多案件纷纷转向王室法庭,提高了王室法庭的威望,使得王室法庭在与地方领主和教会的司法管辖权的竞争中占据了优势,由此也促进了普通法的形成。

总之,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得益于较早地建立了强大的中央王权。

正如马克・布洛赫指出,英国“成为一个真正统一的国家比任何大陆王国要早得多”[16]。

程汉大教授也认为:“回顾12 ̄13世纪英国法制发生的所有变化,从‘国王诉讼’范围的扩大、司法令状的
采用、专职司法机器的建立、陪审制的推广到司法管辖权的集中、法律体系的统一,无一不是仰赖强有力的王权实现的。

”[17]笔者认为,巡回审判制度与令状制度的采用,更多地仰仗于王权的强大,陪审制度则更多的是王室在通过王权扩大司法管辖权之余,所采取的一项技术性手段。

不过,在亨利二世时期,普通法还尚未完全形成。

到13世纪,普通法内容得到了进一步充实,诉讼程序也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格式,出现了专门的法律从业人员,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的判例,著名法学家布拉克顿写出了《论英国的法律和习惯》一书,对普通法作了全面的总结,至此,普通法才在真正的意义上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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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CrownofEnglandandtheFormationoftheCommonLaw
Dongxin
(SchoolofHistory&Culture,TianjinNormalUniversity,Tianjin300387,China)
Abstract:TheCommonLawwastheonethatwasinitiatedandadaptedtothewholecountryinthe12thcentury.AftertheNormanConquest,thestrongestfeudalmonarchyatthattimewasestablishedinEngland.Thepowerofthecrownswasstrongenoughtoprovidethenecessarymotivationandsystemforreformingtheprimitivelawsystemandformingthecommonlaw.ItwasbelievedthattheEyresystem,theWritsystemandtheJurysystemwerethreebasicfeaturesoftheCommonLaw,andallofthesefactorshadalinkwiththepowerofthecrown.Bythisreason,thattheformationoftheCommonLawformstheangleofthecrownofEnglandwillbeshown.
Keywords:thecrownofEngland;theCommonLaw;theEyresystem;theWritsystem;theJury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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