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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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三、名词解释
1、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基本原则
4、自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8、民法的形式渊源
9、民法的效力
10、民事法律关系
11、民事主体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4、民事权利
15、支配权
16、请求权
17、形成权
18、抗辩权
19、自助行为
20、民事义务
21、民事责任
22、无限责任
23、有限责任
24、单独责任
25、共同责任
26、按份责任
27、连带责任
28、补充责任
29、单方责任
30、双方责任
31、过错责任
32、严格责任
33、民事责任的聚合
34、民事责任的竞合
35、法律事实
36、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37、民事权利能力
3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0、监护
41、宣告失踪
42、宣告死亡
43、法人
44、社团法人
45、财团法人
4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7、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8、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49、法人的机关
50、法定代表人
51、法人的变更
52、法人的终止
53、清算组织
54、非法人组织
55、狭义的合伙
56、普通合伙
57、有限合伙
58、入伙
59、退伙
60、个体工商户
61、农村承包经营户
62、个人独资企业
63、法人的分支机构
64、物
65、货币
66、民事行为
67、法律行为
68、事实行为
69、民事法律行为
70、物权行为
71、债权行为
72、意思表示
73、真意保留
74、伪装表示
75、隐藏行为
76、错误
77、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
78、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
79、因危难被乘而为的意思表示
8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81、延缓条件
82、解除条件
83、狭义的无效法律行为
84、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85、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86、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87、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88、追认权
89、相对人的催告权
90、狭义的代理
91、复代理
92、代理权
93、代理权的滥用
94、狭义的无权代理
95、表见代理
96、取得时效
97、诉讼时效
98、普通诉讼时效
99、除斥期间
100、人身权
101、人格权
102、具体人格权103、一般人格权104、生命权
105、健康权
106、身体权
107、姓名权
108、名称权
109、肖像权
110、名誉权
111、人格尊严权112、隐私权
113、死者的人格利益114、身份权
115、亲权
116、亲属权
117、配偶权
118、家事代理权
120、物权法定原则121、物权的排他效力122、物权的追及效力123、物权请求权
124、物权公示原则125、物权公信原则126、不动产更正登记
127、不动产异议登记128、预告登记
129、观念交付
130、简易交付
131、指示交付
132、占有改定
133、所有权
13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35、相邻关系
136、共有
137、按份共有
138、共同共有
139、善意取得
140、先占
141、添附
142、用益物权
143、土地承包经营权144、建设用地使用权145、宅基地使用权146、地役权
147、表见地役权
148、担保物权
150、浮动抵押权151、最高额抵押权152、共同抵押权153、质权
154、动产质权
155、权利质权
156、应收账款质权157、留置权
158、占有
159、占有保护请求权160、债
161、债权
162、债务
163、不当得利
164、无因管理
165、债的履行
166、代物清偿
167、迟延履行
168、瑕疵履行
169、加害给付
170、债的保全
171、债权人的代位权172、债权人撤销权173、债的担保174、保证
175、一般保证
176、连带责任保证177、共同保证
178、定金
179、债的转移
180、债权让与
181、债务承担
182、债的概括承受
183、债的抵销
184、提存
185、债的混同
186、债务更新
187、合同
188、诺成合同
189、实践合同
190、涉他合同
191、要约
192、要约邀请
193、承诺
194、格式条款
195、缔约过失责任
196、同时履行抗辩权
197、先履行抗辩权
198、不安抗辩权
199、违约责任
200、预期违约
201、违约金
202、免责条款
203、买卖合同
204、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05、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06、赠与合同
207、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208、借款合同
209、租赁合同
210、融资租赁合同
211、承揽合同
212、建设工程合同
213、运输合同
214、客运合同
215、货运合同
216、联合运输合同
217、单式联运合同
218、多式联运合同
219、保管合同
220、消费保管合同
221、仓储合同
222、委托合同
223、行纪合同
224、居间合同
225、技术合同
226、技术开发合同
227、技术转让合同
228、技术咨询合同
229、技术服务合同
230、继承权
231、法定继承
232、代位继承
233、转继承
234、非继承人的适当分得遗产权235、遗嘱继承236、遗嘱
237、代书遗嘱
238、遗赠
239、遗赠扶养协议
240、限定继承原则
241、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
242、纯粹经济损失
243、一般侵权行为
244、共同危险行为
245、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46、过错责任原则
247、过错推定责任
248、无过错责任原则
249、自己责任
250、替代责任
251、单独侵权责任
252、共同侵权责任
253、按份侵权责任
254、连带侵权责任,
255、补充责任,
256、补偿责任
257、相当因果关系
258、损害的原因力
259、抽象轻过失
260、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261、监护人侵权责任
262、雇主责任
263、网络侵权责任
264、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65、医疗损害责任
266、环境污染责任
267、高度危险责任
268、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26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70、物件损害责任
271、过失相抵原则
272、损益相抵原则
273、衡平原则
名词解释参考答案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范围涵盖民法的全部,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指导民事立法、民事活动与民事司法的根本准则。

4、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依自己的真实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5、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超过其正当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权利滥用,应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原则。

8、民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注意:民法的形式渊源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9、民法的效力,又称为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0、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和组织。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14、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5、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

16、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

17、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18、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19、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的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20、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2、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所承担的责任。

23、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仅应以自己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或限额以内的财产所承担的责任。

24、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5、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过错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所应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26、按份责任,是指各当事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一定的份额,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合同约定。

27、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对权利人承担责
任。

连带责任的发生原因通常是连带债务和共同侵权行为。

28、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责任人对其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29、单方责任,是指仅应由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所承担的责任。

30、双方责任,是指应由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所承担的责任。

31、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

32、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

33、民事责任的聚合,是指是行为人实施了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多种民事责任的现象。

34、民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种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35、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6、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指引起某项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

37、民事权利能力,又称为法人格或人格,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
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3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据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3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0、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4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4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43、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4、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45、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4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7、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8、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49、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50、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51、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的法人组织体、组织形式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动。

52、法人的终止,又称为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
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53、清算组织,又称为清算人,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

54、非法人组织,又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55、狭义的合伙,是指专指营利性合伙,即由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56、普通合伙,是指合伙组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

57、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由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58、入伙,是指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59、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60、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
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

6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62、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63、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为实现其职能、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业务活动机构。

64、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够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65、货币,是指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66、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67、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68、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69、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70、物权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

71、债权行为,是指能够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

72、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欲实施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行为。

73、真意保留,又称为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

74、伪装表示,又称为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75、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76、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77、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相对人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陷入错误所为意思表示。

78、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胁迫而为意思表示。

79、因危难被乘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相对人利用表意人的某种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接受于其非常不利之条件的意思表示。

8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该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根
据的法律行为。

81、延缓条件,又称为停止条件,是指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82、解除条件,又称为消灭条件,是指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83、狭义的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84、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法律行为。

85、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是指表意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从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法律行为。

86、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是指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己方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从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的法律行为。

87、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是指其成立后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须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88、追认权,是指法定代理人、财产处分权人、被代理人所享有的追认与拒绝追认上述行为能力欠缺人、无处分权人和代理权欠缺人所实施的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权利。

89、相对人的催告权,是指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
施的法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将效力未定的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

90、狭义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91、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或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92、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93、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代理权的行使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94、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9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96、取得时效,是指行为人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97、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98、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99、除斥期间,又称为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的期间。

100、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0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

102、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103、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概括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民事权利。

104、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人格
权。

105、健康权,是指以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与心理状态的正常保持为内容、以维持人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的人格权。

106、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107、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108、名称权,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109、肖像权,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110、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的人格权。

111、人格尊严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112、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113、死者的人格利益,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等方面的利益。

114、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115、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116、亲属权,是指除配偶关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之外的,基于其他亲属之间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身份权。

117、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一种身份权。

118、家事代理权,又称为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119、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20、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创设。

121、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设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

122、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其物而直接行使权利。

123、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24、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得失变更,应依法律的规定采用能够为公众所知晓的外部表现形式。

125、物权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式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法律效果的原则。

126、不动产更正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瑕疵记载(错误或遗漏)进行改正补充而进行的登记。

127、不动产异议登记,是指真正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向登记机构提出的登记。

128、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129、观念交付,是指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的移转,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130、简易交付,是指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自法律行为生效时,物权从转让人移转给受让人的情形。

131、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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