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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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管理,规范决算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决算编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编制应当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内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编制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核各项收入和支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决算编制工作,并提交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决算审查
第八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决算进行审查,确保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九条审查内容包括:决算编制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支出的合规性、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十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决算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反馈给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章决算批复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对决算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上级财政部门对修改后的决算予以批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决算。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批复后及时公开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决算分析与使用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决算进行分析,总结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决算分析结果,调整预算编制,优化资金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算管理制度,
加强内部监督与考核,提高决算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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