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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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
通知
正文: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精神,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控制滥检查,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行政执法检查的计划,年初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

年底前,政府法制部门要将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向本级政府作出报告,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

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内的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在15日内依法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和民心网投诉举报。

五、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12月份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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