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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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应该由谁来缴纳?
维修基金交纳人为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预售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
将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售房单位也应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不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二、住在维修基金应该缴纳多少?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数额是房屋预售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标明购房款的2%-3%,
补交的按房地产卖契标明的购房款计算。
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三、交纳住宅维修基金时应带哪些材料?
除用于交纳维修基金的支票或现金外还应该提供:
(一)商品住宅房屋预售契约或买卖合同,已办完立契过户手续的,还应带上房地产
卖契。
(二)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购房的,居民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带军人证,境外人士带护照。
购房人为单位的,企业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带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的缴纳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
购房者在办理立契
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
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
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二)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三)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
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四)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五)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六)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
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五、北京居民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
(一)交纳人如实填写维修基金分户卡,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分户卡和相关材料,并核定维修基金数额;
(二)交纳人核对打印输出的分户卡并签字确认;
(三)交纳人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四联。
(四)交纳人持收据第四联(交易部门或权属部门)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一、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权利。
二、房屋维修基金如何计算使用?
(一)房屋维修基金的计算
新建商品房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向开发商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开发商代为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二)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
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了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此外,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