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师九五标准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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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师九五标准工作量
一、教学工作量
1.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为每周12-16学时;中等专业学校
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为每周16-20学时。
2.每学年实际授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过额定工作量的110%。
3.主讲教师每学年实际授课时数原则上不低于额定工作量的70%。
4.教学工作量不足部分应通过从事科研、社会服务或学校指定的工作量予以
补充。
二、科研工作量
1.科研工作量纳入教师岗位考核内容,应按教师岗位分级设定科研工作量要
求。
2.科研工作量按项目性质和级别分类计算。
校级项目按项目总数的50%计算
科研工作量;横向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计算科研工作量;纵向项目按合同金额的30%计算科研工作量。
3.科研工作量每年结算一次,每年12月份将一年来的科研成果汇总,由科技
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4.科研项目由于主观原因中途中止或未通过验收,应相应扣除该项目负责人
当年度全部或部分科研工作量。
三、社会服务工作量
1.社会服务工作量纳入教师岗位考核内容,应按教师岗位分级设定社会服务
工作量要求。
2.社会服务工作量以实际服务小时数为计算单位,原则上以每8小时为1个
工作量单位。
3.社会服务工作量每年结算一次,每年12月份将一年来的社会服务小时数汇
总,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4.社会服务工作量不足部分应通过从事教学、科研或学校指定的工作量予以
补充。
四、管理工作量
1.管理工作量纳入教师岗位考核内容,应按教师岗位分级设定管理工作量要
求。
2.管理工作量以组织、实施、完成各类管理项目的数量为计算单位,原则上
以每个管理项目为1个工作量单位。
3.管理工作量每年结算一次,每年12月份将一年来的管理项目数量汇总,由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4.管理工作量不足部分应通过从事教学、科研或学校指定的工作量予以补充。
五、辅导员工作量
1.辅导员额定工作量为每周10-14学时。
每学年实际授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过
额定工作量的110%。
2.辅导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量和学术研究工作量。
具体标准由各学校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