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制度很适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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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制度很适合中国国情
作者:钮文新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3年第21期
2012年9月19日,《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作为重要的顶层设计文件出台,文件在谈到股票市场时明确指出: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
而现在,前任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没能去做的事情,被现任主席肖钢提上了议事日程。
最近,对于优先股的议论十分热络,我个人的观点,当然是支持。
为什么支持?我认为,优先股的许多特质非常适合于中国国情。
什么特质?在我看来优先股核心特质是:似债非债、似股非股。
一般而言,优先股是投融资双方商议并达成的一种私募股权转让协议。
这个协议可以非常灵活,通常具备几个特征:第一,固定收益,并先于普通股分红,后于债务清偿;第二,可以规定期限,到期时可由公司赎回或按协议规定全部或部分转为普通股;第三,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这样的制度安排对中国意义重大。
第一,优先股为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或社保类机构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非常适宜的投资工具,减小了此类机构的投资风险和投资难度。
第二,该类资本对公司而言属于“股权类资本”,而不是“债权类资本”。
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优先股融资减低资产负债比例。
这必将大幅降低中国的债务风险。
第三,如果国有公司部分股权可以转化为优先股划转到社保基金,那对社保基金将更具吸引力,会大大增强中国社保实力,国民之福也。
当然,如果能通过立法将全部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可有效解决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问题,解决国有公司决策机制的问题,提高其效率和效益。
第四,更适合于中小企业融资。
优先股的制度安排将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难度。
第五,地方融资平台恐怕非常适合于这样的融资方式。
金融危机发生期间,我们看到美国大量的优先股融资。
比如,美国政府所收购的金融巨头的股权都是优先股。
它不但避免了市场对美国政府“国有化”银行的担忧,避免了政府干涉到公司经营,而且为美国政府带来了丰厚的股息收益。
除了美国政府,巴菲特管理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在2008年以50亿美元购买的高盛集团股权,同样是优先股。
当然,这都是些特殊的案例。
在美国,优先股的快速发展始于上世纪90年代。
根据标准普尔的统计,美国优先股市场规模非常小,到了2005年也不过1930亿美元,根本无法与同期
美国9.5万亿美元的股市市值以及4万亿美元的公司债市场规模相比。
原因是,美国的实体经济规模极小,而优先股多存在于创业公司或发生紧急情况的公司。
但中国不一样。
中国是制造业为本的国家,且中小企业数量巨大,这样的实业基础不宜采用较高的债务杠杆,所以中国比美国更需要优先股制度。
当然,我们必须防止一些问题。
核心是要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优先股发行向第三方输送公司利益,从而侵害普通股投资者权益。
还有,基于中国优先股买卖双方都有很大的需求,中国需要在优先股制度安排上有些创新,比如,是不是可以安排上市转让,这既可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同时也可以让更多低风险偏好的老百姓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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