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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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定原则(principle of check and ratify),指常设机构所在国按该常设机构 的营业收入额核定利润或按经费支出额推 算利润,并以此作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 权的课征范围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2、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国家标准)
侧重利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 来源地。
在同样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仍然会存 在对收入来源地会有不同看法的情况,在具体处 理中很难把握。例如:对外国公司的国际贸易所 得归属,各国时常存在争议。
二、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是否行使地域管辖权 的关键
收入来源地(source of income),即纳税人取得 收入的地点,它是一国政府对纳税人行使收入来 源地管辖权的依据和标准。
(1)归属原则(attribution principle),或实
际所得法,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 管辖权课税时,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 利润为课税范围,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 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在我国同日本、美国、英国和法国等许多国家 签订的双边收协定中,对跨国经营所得均适 用归属原则。
Ⅰ如果A公司是由本公司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 售给乙国进口商的,那么,乙国不能认为 这100万美元的营业所得是来自本国。不能 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Ⅱ如果A公司是通过其设在乙国的分公司B公司将 这批电视机销售给乙国进口商的,另外还通过 乙国的C公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 控制关系,因此是一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洗衣 机,取得营业所得80万美元。那么,按照归属 原则,乙国将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 得100万美元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而按照引 力原则,乙国不但可以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 机营业所得100万美元征税,还可以对并未通 过B公司但与B公司经营同类商品所获得的洗衣 机营业所得80万美元一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1、所得税与税收管辖权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是对物征税,依据是某项所得发生的事实。实行
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行使单一的地域税收管辖权。 综合税制是对人税,实行的国家一般按属地和属人这两个原则来确
立税收管辖权。 2、财产税与税收管辖权 一般财产税,包括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转移税,属于对人税,因
此实行的国家按属人原则征税。 特别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某一类或某几类财产价值,是对物税,征
(二)跨国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独立劳务所得(income from independent personal labour),是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 劳动所取得的报酬。
专业性劳务
指个人独立地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动。例如,独立的科学、文化、 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咨 询、翻译、工程师、牙医等从事的独立劳务活动,但不包括工业 和商业活动或在雇佣形式下进行的专业性劳务。它具有独立性和 随意性特点。
传统领土“四空间说” 。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 空以及拟制领土(船舶和飞机等)。由领 陆、领水、领空等构成的全部领土空间范 围就是该国的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
领陆:即国家领有的陆地及其地下层;领水, 即陆地地域以内的江、海、湖等内水及其 地下层,以及环绕国家陆地一定宽度的海 洋水域及其地下层;领空,即领路和领水 上空;拟制的领土,即国家领有的船舶和 飞机。
在判定交易地点时,英国等国家主要依据合 同的订立地点;而美国则是以货物的实际销 售地为来源地,并不注重合同签订的地点。
3、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
对于国际海运和空运企业利用船舶和飞机从事国际 运输取得的利润,一般规定应由企业的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国独占行使征税权,即使该企业不 是该国的居民。
对于将其实际的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而不是在陆 地上,并且经常运行于各国之间的跨国海运企 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认定,国际上的一 般做法是:
(2)引力原则(attraction principle),是
指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 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之外,对并不通过该常设 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 同类,其所取得的所得也要归并到该常设机构 总所得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例2.1: 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向乙国销售电视 机,取得营业所得100万美元。
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国境内并享有一定权利 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居民的范围可以包 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具有双重国籍 和无国籍的一切人员。
目前世界上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依据属地 原则和属人原则,形成了三类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居 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三、税收管辖权与各种税种之间的关系
常设机构的范围很广,包括:(1)管理场所、分 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车间;
(2)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 源的场所,包括从事海洋或陆上自然资源开采的场 所在内;
(3)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 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这种工地、工程或活动, 应连续超过一定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或一年;
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实际上也采用常设 机构标准。同时,我国在对外国企业征税时 不实行“引力原则”。
(3)分配原则(allocation principle),又 称为比例分配法,是以常设机构的费用和 利润为依据,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的比 例分配给常设机构,以体现其经营成果, 常设机构所在国即以该常设机构分得的利 润为课税范围,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进 行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首先,以船舶船籍所在国为标准,即认为 船舶的母港所在国是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 国(船舶的母港是指船舶登记人办理船舶所有 权登记的港口);其次,如果该船舶无母港, 则以船舶经营者的居住国为标准,即船舶经营 者的居住国为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
4、农业和林业所得征税
农业和林业所得一般属于不动产所得。有些 国家(如美国)的所得税协定把农场、种植 园和林场列入常设机构范围,把其所得列入 营业利润范围。这种做法是属地管辖权优先 征税,同时不排斥属人管辖权补征税收。
跨国独立劳动者在非居住国出场的条件下,非居住国才能 征税。国际上确定跨国独立劳动者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标准 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
Ⅰ 固定基地(regular base)标准 如果该跨国自然人为从事其专业性劳务活动,在某一国
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如诊所、事务所等),即 将其从固定基地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确定为来源于该 国境内,由该国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Ⅱ 停留期间(retention period)标准 如果一个跨国独立劳动者在某一国境内从事独立劳务活 动而未设立固定基地,但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停留在 该国的时间已达到规定的天数,也可将其劳务提供地 确定为该国境内,由该国对其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行 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Ⅲ 所得支付地(income payer)标准 有些跨国独立劳动者,虽然不完全具备在某一国提供劳 务的场所和停留时间条件,但其所得是由该国的居民 支付的,或者是由设在该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地负担的,也可认为其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并由该 国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收过程中一般都只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 3、商品税与税收管辖权 商品税属于对物税,各国一般都按属地原则确立商品税的税收管辖
权。
第二节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一、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定义(source of income jurisdiction),又称地域管辖权(area jurisdiction)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 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来自本国境内的 所得拥有征税权力。
二、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1、属地原则(territoriality principle),是 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 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也称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有权对来自其领土范围内 一切所得或经济行为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 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或个人支付;
④他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报酬由一家美国 居民公司设在中国的代表处承担;
2、非独立劳务所得(income from dependent personal labour),是指个 人从事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工 资、薪金和其他报酬等。两者的区别是受雇 人的劳动能否按自己的意愿而独立进行。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在税
收领域中的主权,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 拥有的权力。 特点: (1)独立性 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表现在一国政府 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 等方面。 (2)约束性 国家主权行使范围一般要遵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确定上也必 须遵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代理类常设机构
首先要对非独立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认 定; 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不受条件的制约 。 原则上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能认定为母公司 设立的常设机构。如果子公司有权并经常以母公司名 义签订合同,则说明子公司已构成母公司的非独立代 理人,此时应认定子公司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不同性质的所得的来源地的确定标准不同: (一)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常设机构”为判定标准(大陆法系国家标准): 如果一个非居民(或非国籍)公司在一国境内设有从
事经营活动的常设机构,那么该国就可以认定该 公司有来源于该国的经营所得,可以对其行使地 域管辖权课税。
常设机构的确认
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第二章税收管辖权?第一节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第二节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第三节居民管辖权?第四节公民管辖权?第五节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与实施第一节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taxjurisdiction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权力
税收管辖权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对于跨国自然人受雇于某一国而在该国取得的 报酬的来源地的确定,而国际上通常有以下 两种标准:
Ⅰ所得支付者标准
跨国自然人受雇于某国而取得的报酬如果由该国的居民 雇主支付,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 担,也可确定该起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于该国境 内,由该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 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总的来说,常设机构可以分为四类:机构、场所类 常设机构;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人员劳务类常 设机构和代理类常设机构。在判定对方是否构成中 国的常设机构时,首先应进行正确归类,因为每一 类常设机构的认定有其自身的标准。
机构、场所类常设机构:只要符合营业性、固定性 和长期性的特征,就可认定为常设机构。
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对方国家在中国设立的建筑 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 管理活动,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
人员劳务类常设机构
首先要区分承包工程作业与为工程项目提供咨询劳务,前 者是以是否超过6个月来判定,后者是以183天来判 定,区别两者主要是以是否承担事故责任来判定。
2、属人原则(personality principle)
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 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 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只能对该国公民或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征 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 国。
公民:具有本国国籍的人。
例2.2:一位美国律师经常以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 在中国短期停留(时间均不到一年,因此不具有 中国居民身份),应由中国就这部分所得对其行 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的情况如下:
①他在中国开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通过这家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取得的所得;
②某纳税年度他在中国停留超过183天,在 此期间从事法律服务并取得所得;
(4)若非居民企业派有雇员或其他非独立代理人 (包括本企业的下属公司)在本国经常代表该企业 从事营业活动,如经常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 那么,即使并未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也应被认为是 设有常设机构。
2、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的确定
在确定常设机构应税营业所得的范围时,国际 上有几种不同的原则或方法:
2、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国家标准)
侧重利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 来源地。
在同样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仍然会存 在对收入来源地会有不同看法的情况,在具体处 理中很难把握。例如:对外国公司的国际贸易所 得归属,各国时常存在争议。
二、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是否行使地域管辖权 的关键
收入来源地(source of income),即纳税人取得 收入的地点,它是一国政府对纳税人行使收入来 源地管辖权的依据和标准。
(1)归属原则(attribution principle),或实
际所得法,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 管辖权课税时,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 利润为课税范围,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 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在我国同日本、美国、英国和法国等许多国家 签订的双边收协定中,对跨国经营所得均适 用归属原则。
Ⅰ如果A公司是由本公司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 售给乙国进口商的,那么,乙国不能认为 这100万美元的营业所得是来自本国。不能 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Ⅱ如果A公司是通过其设在乙国的分公司B公司将 这批电视机销售给乙国进口商的,另外还通过 乙国的C公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 控制关系,因此是一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洗衣 机,取得营业所得80万美元。那么,按照归属 原则,乙国将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 得100万美元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而按照引 力原则,乙国不但可以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 机营业所得100万美元征税,还可以对并未通 过B公司但与B公司经营同类商品所获得的洗衣 机营业所得80万美元一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1、所得税与税收管辖权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是对物征税,依据是某项所得发生的事实。实行
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行使单一的地域税收管辖权。 综合税制是对人税,实行的国家一般按属地和属人这两个原则来确
立税收管辖权。 2、财产税与税收管辖权 一般财产税,包括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转移税,属于对人税,因
此实行的国家按属人原则征税。 特别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某一类或某几类财产价值,是对物税,征
(二)跨国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独立劳务所得(income from independent personal labour),是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 劳动所取得的报酬。
专业性劳务
指个人独立地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动。例如,独立的科学、文化、 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咨 询、翻译、工程师、牙医等从事的独立劳务活动,但不包括工业 和商业活动或在雇佣形式下进行的专业性劳务。它具有独立性和 随意性特点。
传统领土“四空间说” 。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 空以及拟制领土(船舶和飞机等)。由领 陆、领水、领空等构成的全部领土空间范 围就是该国的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
领陆:即国家领有的陆地及其地下层;领水, 即陆地地域以内的江、海、湖等内水及其 地下层,以及环绕国家陆地一定宽度的海 洋水域及其地下层;领空,即领路和领水 上空;拟制的领土,即国家领有的船舶和 飞机。
在判定交易地点时,英国等国家主要依据合 同的订立地点;而美国则是以货物的实际销 售地为来源地,并不注重合同签订的地点。
3、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
对于国际海运和空运企业利用船舶和飞机从事国际 运输取得的利润,一般规定应由企业的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国独占行使征税权,即使该企业不 是该国的居民。
对于将其实际的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而不是在陆 地上,并且经常运行于各国之间的跨国海运企 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认定,国际上的一 般做法是:
(2)引力原则(attraction principle),是
指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 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之外,对并不通过该常设 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 同类,其所取得的所得也要归并到该常设机构 总所得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例2.1: 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向乙国销售电视 机,取得营业所得100万美元。
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国境内并享有一定权利 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居民的范围可以包 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具有双重国籍 和无国籍的一切人员。
目前世界上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依据属地 原则和属人原则,形成了三类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居 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三、税收管辖权与各种税种之间的关系
常设机构的范围很广,包括:(1)管理场所、分 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车间;
(2)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 源的场所,包括从事海洋或陆上自然资源开采的场 所在内;
(3)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 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这种工地、工程或活动, 应连续超过一定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或一年;
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实际上也采用常设 机构标准。同时,我国在对外国企业征税时 不实行“引力原则”。
(3)分配原则(allocation principle),又 称为比例分配法,是以常设机构的费用和 利润为依据,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的比 例分配给常设机构,以体现其经营成果, 常设机构所在国即以该常设机构分得的利 润为课税范围,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进 行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首先,以船舶船籍所在国为标准,即认为 船舶的母港所在国是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 国(船舶的母港是指船舶登记人办理船舶所有 权登记的港口);其次,如果该船舶无母港, 则以船舶经营者的居住国为标准,即船舶经营 者的居住国为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
4、农业和林业所得征税
农业和林业所得一般属于不动产所得。有些 国家(如美国)的所得税协定把农场、种植 园和林场列入常设机构范围,把其所得列入 营业利润范围。这种做法是属地管辖权优先 征税,同时不排斥属人管辖权补征税收。
跨国独立劳动者在非居住国出场的条件下,非居住国才能 征税。国际上确定跨国独立劳动者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标准 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
Ⅰ 固定基地(regular base)标准 如果该跨国自然人为从事其专业性劳务活动,在某一国
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如诊所、事务所等),即 将其从固定基地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确定为来源于该 国境内,由该国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Ⅱ 停留期间(retention period)标准 如果一个跨国独立劳动者在某一国境内从事独立劳务活 动而未设立固定基地,但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停留在 该国的时间已达到规定的天数,也可将其劳务提供地 确定为该国境内,由该国对其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行 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Ⅲ 所得支付地(income payer)标准 有些跨国独立劳动者,虽然不完全具备在某一国提供劳 务的场所和停留时间条件,但其所得是由该国的居民 支付的,或者是由设在该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地负担的,也可认为其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并由该 国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收过程中一般都只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 3、商品税与税收管辖权 商品税属于对物税,各国一般都按属地原则确立商品税的税收管辖
权。
第二节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一、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定义(source of income jurisdiction),又称地域管辖权(area jurisdiction)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 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来自本国境内的 所得拥有征税权力。
二、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1、属地原则(territoriality principle),是 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 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也称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有权对来自其领土范围内 一切所得或经济行为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 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或个人支付;
④他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报酬由一家美国 居民公司设在中国的代表处承担;
2、非独立劳务所得(income from dependent personal labour),是指个 人从事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工 资、薪金和其他报酬等。两者的区别是受雇 人的劳动能否按自己的意愿而独立进行。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在税
收领域中的主权,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 拥有的权力。 特点: (1)独立性 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表现在一国政府 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 等方面。 (2)约束性 国家主权行使范围一般要遵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确定上也必 须遵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代理类常设机构
首先要对非独立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认 定; 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不受条件的制约 。 原则上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能认定为母公司 设立的常设机构。如果子公司有权并经常以母公司名 义签订合同,则说明子公司已构成母公司的非独立代 理人,此时应认定子公司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不同性质的所得的来源地的确定标准不同: (一)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常设机构”为判定标准(大陆法系国家标准): 如果一个非居民(或非国籍)公司在一国境内设有从
事经营活动的常设机构,那么该国就可以认定该 公司有来源于该国的经营所得,可以对其行使地 域管辖权课税。
常设机构的确认
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第二章税收管辖权?第一节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第二节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第三节居民管辖权?第四节公民管辖权?第五节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与实施第一节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taxjurisdiction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权力
税收管辖权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对于跨国自然人受雇于某一国而在该国取得的 报酬的来源地的确定,而国际上通常有以下 两种标准:
Ⅰ所得支付者标准
跨国自然人受雇于某国而取得的报酬如果由该国的居民 雇主支付,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 担,也可确定该起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于该国境 内,由该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 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总的来说,常设机构可以分为四类:机构、场所类 常设机构;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人员劳务类常 设机构和代理类常设机构。在判定对方是否构成中 国的常设机构时,首先应进行正确归类,因为每一 类常设机构的认定有其自身的标准。
机构、场所类常设机构:只要符合营业性、固定性 和长期性的特征,就可认定为常设机构。
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对方国家在中国设立的建筑 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 管理活动,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
人员劳务类常设机构
首先要区分承包工程作业与为工程项目提供咨询劳务,前 者是以是否超过6个月来判定,后者是以183天来判 定,区别两者主要是以是否承担事故责任来判定。
2、属人原则(personality principle)
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 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 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只能对该国公民或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征 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 国。
公民:具有本国国籍的人。
例2.2:一位美国律师经常以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 在中国短期停留(时间均不到一年,因此不具有 中国居民身份),应由中国就这部分所得对其行 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的情况如下:
①他在中国开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通过这家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取得的所得;
②某纳税年度他在中国停留超过183天,在 此期间从事法律服务并取得所得;
(4)若非居民企业派有雇员或其他非独立代理人 (包括本企业的下属公司)在本国经常代表该企业 从事营业活动,如经常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 那么,即使并未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也应被认为是 设有常设机构。
2、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的确定
在确定常设机构应税营业所得的范围时,国际 上有几种不同的原则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