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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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监察厅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
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近年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问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育秩序,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含民营)、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涉及计划生育业务的B 超诊断时必须报同一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对孕妇进行B
超诊断要严格登记,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师在场。
B超室内应悬挂醒目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标志。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对孕妇进行B超诊断。
二、计划内妊娠妇女(除医学明确诊断为畸形胎儿外)不得自行终止妊娠。
特殊情况的必须在计生服务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其中,14周以上终止妊娠必须在人口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对符合生育政策怀孕妇女自行终止妊娠的,注销生育登记,再生育者视为计划外生育。
三、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
严禁医药批发、零售企业直接向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出售米非司酮等终止妊娠药。
四、严禁溺婴和弃婴。
凡不在医疗单位或计生服务机构死亡的新生儿,其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社区)计生管理人员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认定。
五、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予以依法处罚,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直接操作人员属于国家和集体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的,从重处分,注销医(护)师资格证;属于个体行医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和医(护)师资格证,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监部门依法查处。
六、各级人口、公安、监察、卫生、民政、工商、药监部门联合行动,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行为的集中活动。
通过调查摸底,发动群众举报,掌握线索,及时查处。
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人口、卫生和药监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各级人口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通过固定标示牌、公告以及报刊电视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信箱地址,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开展举报。
凡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人工终止妊娠以及非法取节育环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0—5000元奖励。
九、受举报单位对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省级举报电话(0931)8816569、(0931)8811516、(0931)8824927。
十、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并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