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贯彻实施《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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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贯彻实施《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6.18
•【字号】穗价[2013]106号
•【施行日期】2013.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贯彻实施《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穗价〔2013〕106号)
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局属各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价〔2012〕176号,以下简称《规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为确保我市物价系统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规则》在我市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准确理解适用《规则》,对《规则》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中涉及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和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能擅自实施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五个行政处罚事项,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照《涉案物价格鉴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附件二)开展。
三、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原《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价〔201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粤价〔2012〕176号)(略)
2.《涉案物价格鉴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略)
广州市物价局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