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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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
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9]104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0
【实施日期】2009.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九江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和有关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县及县以上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也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药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第五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
第六条成立九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第二章目标任务
第七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八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一)2009年12月20日前,在全市1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先行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在2010年2月1日前全市63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包括执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财政性补偿。
(二)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三)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三章目录管理
第九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
第十条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必须在省政府确定的非目录药品中遴选。
第四章采购配送
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参加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其它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